《2022年金融法》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引入了各种修正案。但是,大多数修正案迄今尚未实施。现在,自2022年10月1日起,以下修正案适用。
1。申请ITC的截止日期延长,只有符合条件的ITC才能申请——第16条修正案(《金融法》第100条,2022年)
1.1 延长 ITC 申请的截止日期
- 根据第 16 (4) 条,可以在以下日期的较早日期之前就发票申请ITC:
- 提交次年9月份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或
- 发票所涉年度的年度申报表的提交日期
- 但是,通过2022年《金融法》, 该日期已延长至次年的11月30日。
- 因此,与2022-23财年相关的发票的ITC可以在11月30日或实际提交年度申报表之日之前申领,以较早者为准。
- 纳税人知道,可以为 GSTR-2B 中出现的发票申请国际贸易税。因此,如果供应商未在 GSTR-1 中上传任何发票,或者没有根据需要在 GSTR-1 中进行修改,则提交此类修订的截止日期为次年 10 月的 GSTR-1 的到期日。
- 例如,
- 供应商尚未在其 GSTR-1 中上传日期为 2023 年 3 月 10 日的发票。
- 现在,供应商在 2022 年 10 月的 GSTR-1 中上传了这样的发票。但是,他在 2022 年 11 月 15 日,即到期日之后,提交了这样的 GSTR-1 文件。
- 现在,此类ITC不会出现在接收者十月份的 GSTR-2B 中。相反,同样的情况将出现在 11 月的 GSTR-2B 中。因此,收款人将无法使用此类发票使用国际贸易中心,因为 11 月的 GSTR-3B 将在 2022 年 11 月 30 日之后提交。
1.2 申请ITC的限制:
- CGST法案第16(2)条规定了申请ITC的条件,例如必须已收到不利商品或服务。
- 现在已经加入了一个新的条件,即不应根据第38条对此类ITC进行限制。
- 第38节规定了收货人无权申请ITC的各种入境物资。
2。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条款的变更——CGST法案第29条
- 就组合交易商而言,如果连续3个纳税期未提交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则先前的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将被取消。但是,如果自提交上述申报表到期之日起三个月后仍未提交某一财政年度的申报表,则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将被取消。
- 因此,如果从 4 月 25 日起 3 个月后仍未提交 GSTR-4 表格(截止日期为下一财年的4月25日),则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将被取消。
- 对于组合交易商以外的经销商,如果连续六个月未提交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则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将被取消。但是,现在将规定一段违约期。
3.延长信用票据的提交截止日期——CGST法案第34条
- 第34节涉及信用票据和借方票据。
- 根据CGST法案第34(2)条,签发信用票据的供应商应在发行该信用票据的纳税期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提供此类信用票据的详细信息,但不得迟于提供此类信用票据的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月,或提供相关年度申报表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 但是,由于使用ITC的时限已延长至次年11月,因此,提交信用票据的截止日期已延长至次年的11月。
4。延长了 GSTR-1 修正案的提交期限-CGST 法案第 37 条
- ITC的使用期限已延长至次年11月。因此,该部门已将申报更正 GSTR-1 错误或遗漏的时限延长至以下日期中的较早日期:
- 次年的11月30日。(之前是 9 月 30 日);或
- 提交年度申报表的日期。
5。更严格的国际贸易委员会条款——取代 CGST 法案第 38 条(《金融法》第 104 条,2022年)
a. 先前的第 38 节
- 第38条是根据最初计划实施的商品及服务税模式制定的,即,接收方应对其入境供应报告(即GSTR-2A/2B)中出现的每张发票采取行动,即接受、修改或删除。
- 但是,这种双向通信模式从未实施过,因此第38条的规定变得多余。
b. 替代第 38 条
- 现在,《2022年财政法》已取代了第38条,规定了内向供应和进项税抵免的详细信息。新章节包含以下条款:
- 第 (1) 小节:供应商提供的对外供应的详细信息应通过自动生成的报告提供给接收方。该报告已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以 GSTR-2A 和 GSTR-2B 的形式实施。
- 第 (2) 小节:在入境供应报告中自动填充的ITC应分为以下两个部分,即:
- 向接收方(即符合条件的国贸中心)提供的进口物资的详细信息。
- 无法获得此类信贷的供应详情,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即不符合条件的国贸中心。
- 以下用品应标记为不符合资格:
- 在规定的期限内获得新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供应商提供的物资。
- 由在指定时间段内拖欠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人员提供的物资。该条目涵盖那些在指定截止日期之前提交了 GSTR-1 但未能提交 GSTR-3B 的供应商。
- 根据 GSTR-1 应缴纳的销项税超过其在 GSTR-3B 中缴纳的销项税的注册人员的供应,其限额可能符合规定的限额
- 由在 GSTR-3B 中使用 ITC 超过符合条件的 ITC 的供应商提供的物资。
- 根据第 49 (12) 条,供应商未能履行其纳税义务。根据新插入的《CGST法》第49(12)条,政府可以规定注册人或一类注册人员可通过电子信用分类账清的销项税负债的最大比例。因此,超过规定限额的负债必须以现金支付。
5。非居民应纳税人到期日的变更——CGST法案第39条
- 非居民应纳税人必须在下个月 20 日之前以 GSTR-5 表格每月提交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
- 但是,这样的截止日期已缩短到下个月的13日。
6。删除多余的章节
- 第42、43和43A条省略了与GSTR 2和3有关的条款无效。
7。GSTR-8 的逾期申请费
- 逾期提交 GSTR-8 的滞纳金每天将增加100卢比。最高滞纳金:10,000/-。
8。在同一 PAN 下在 GSTIN 之间转移现金余额
- 在许多情况下,余额存放在一个州的电子现金账本中,而另一个州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则以现金支付。
- 这种做法会不必要地阻塞营运资金。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窗口可以将资金从一个GSTIN转移到另一个GSTIN。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建议,注册人可以将一个GSTIN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转移到另一个具有相同PAN的GSTIN。
9。错误使用和使用了国际贸易中心的利息——CGST法案第50条
- 如果进项税抵免被错误地使用和使用,注册人应为错误使用和使用的进项税抵免支付利息,利率不超过24%。根据政府可能根据理事会的建议予以通知,利息应按规定的方式计算。”
- 仅在使用错误使用的ITC的情况下,应按24%收取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