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6 月 13 日, 中央直接税委员会 (CBDT)发布了关于在2025-26财政年度选择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强制审查的详细指导方针,参见文件编号F.no.225/37/2025/ITA-II。这些指示旨在确保在逃税或违规风险较高的情况下对纳税申报表进行彻底审查。
根据指示,受审查的申报表应包括取消的非政府组织、信托基金、有巨额收入增加历史的纳税人的申报表,以及在本财政年度收到调查机构意见的案件。
根据指示,以下应是2025-26财政年度强制选择申报表进行全面审查的参数以及选择程序:
1。涉及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33A条进行调查的案件
- 参数:
- 如果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第133A条(u/s 133A(2)除外)进行的调查是在2023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进行的。
- 根据一项调查,税务官员访问营业场所以核实账簿、文件和股票等。与 “搜查和扣押” 不同,税务官员无权扣押。
- 选择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查的程序:
- 根据CBDT调查司CIT(Inv)(OSD)提供的调查案例信息,经德里DGIT(系统)批准,此类案例应由所得税局(系统)进行强制审查。
- 该法第143(2)号通知应通过司法评估官员或指定机构送达被评估人。
- 如果案件不在中央收费范围内,Pr.CIT/ Pr.有关DIT/CIT/DIT应确保在本法第143(2)号通知送达后的15天内,将此类案件移交给该法第127条的中央主管部门。
2。根据该法第132或132A条进行搜查和扣押/征用
- 参数 1:
- 如果根据该法第132条对被评估人发起搜查/扣押;或
- 申购是根据该法第132A条提出的。
- 2023 年 4 月 1 日或之后但在 2024 年 9 月 1 日之前
- 参数-2:
- 对于2025-26财年(2024-25财年),在2024年9月1日当天或之后但在2025年4月1日之前,启动了该法案第132条的搜索或征用了该法案第132条的申购。
- 选择所得税申报表进行审查的程序:
- 应在事先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批准的情况下选择对这些案件进行强制审查。CIT/ Pr.DIT/CIT/DIT 有关。
- 有关司法评估官员(JAO)应在本法第143(2)/142(1)号通知送达后的15天内将此类案件移交给该法第127号的中央主管部门。
3.根据第12A、12AB、35、10(23C)等条文处理的与信托、非政府组织等的注册/批准相关的案例
- 参数:
- 根据该法各条款进行注册/批准的案例,例如第12A、12AB、35(1)(ii)/(iia)/(iii)、10(23C)(iv)/(v)/(vi)/(vi)/(vi)/(通过)等
- 在 2024 年 3 月 31 日当天或之前未获得批准或已取消/撤回;以及
- 被评估人在 ITR-7 中提交的申报表中申请免税或扣除。
- 但是,如果此类撤回令在上诉程序中被撤销或撤销,则不得根据本条款进行选择
- 选择退货的程序:
- 案件应由所得税(系统)局,经德里DGIT(系统)批准,根据这些实体在2024-25财年提交的申报表进行选择。
- 该法第143(2)号通知应通过NaFac送达被评估人。
- 司法评估官员应立即上传包含有关该参数的具体信息的基础文件。
4。如果早年对重复性问题进行了补充:
- 参数:
- 如果在前几年对被评估人就反复出现的法律或事实问题(包括转让定价问题)进行的评估中进行了加法,并且此类增加超过:
- 八个大都市的5000万印度卢比*;
- 其他城市的20万印度卢比;
- 这样的添加已成为最终结果,因为:
- 不倾向于对评估令提出进一步上诉;或
- 尽管被评估人对该命令的进一步上诉尚待审理,但上诉当局仍维持了这一增补,有利于税务局。
*艾哈迈达巴德、班加罗尔、钦奈、德里、海得拉巴、加尔各答、孟买和浦那
- 选择退货的程序:
- 司法评估官员(JAO)应编制一份属于这一范围的案件清单,并将该清单提交有关PR.CIT/PR.DIT/CIT/DIT批准。
- 此类案件的综合清单应由pr.cit/pr.dit/CIT/DIT提交给有关PR.ccit。
- Pr。有关CCIT应最迟在2025年6月23日之前将这份案件清单转交给所得税(系统)局。
- 该法第143(2)号通知应通过NaFac送达被评估人。
- 司法评估官员应立即上传包含有关该参数的具体信息的基础文件。
另请阅读: CBDT 发布了关于根据印度 DTAA 进行主要目的测试 (PPT) 的申请指南 | 2025 年 1 月 21 日第 01/2025 号通告
5。收到的与逃税有关的信息:
- 参数:
- 如果任何执法机构(调查部门/情报部门/监管机构/机构等)提供了表明相关评估年度的逃税行为的具体信息,以及
- 相关评估年度的申报表由被评估人提供。
- 选择退货的程序:
- 司法评估官员(JAO)应编制一份属于这一范围的案件清单,并将该清单提交有关PR.CIT/PR.DIT/CIT/DIT批准。
- 此类案件的综合清单应由pr.cit/pr.dit/CIT/DIT提交给有关PR.ccit。
- Pr。有关CCIT应最迟在2025年6月23日之前将这份案件清单转交给所得税(系统)局。
- 该法第143(2)号通知应通过NaFac送达被评估人。
- 司法评估官员应立即上传包含有关该参数的具体信息的基础文件。
6。没有强制性审查:
- 如果由于NMS Cycle/AIS/SFT/CPC-TDS等中包含的信息而根据该法第142(1)条发布了通知,并且被评估人针对此类通知提供了申报表,则此类申报表将不接受强制审查。
- 应通过CASS周期选择此类案件进行审查。
7。在某些情况下,请注意 u/s 143 (2):
- JAO应上传基础文件以供NaFac查阅,在以下情况下,应通过Nafac向被评估人送达该法第143(2)/142(1)号通知(征集信息):
- 已发布该法第148号通知的案件(搜查和扣押/调查除外),以及根据该法第148号通知提供或未提供申报表的案件;
- 已发布该法第142(1)条要求退货的通知但未提供任何申报表的案例;
- 如果根据2021年4月1日当天或之后但在2024年9月1日之前进行的搜查和扣押/调查行动发布了该法第148号通知,如果该通知位于中央收费局以外:
- 如果提交了申报表,则有关JAO应送达 该法案第 143 (2) 号通知 根据该法第127条,有关PR.cit/pr.dit/CIT/DIT应确保将此类案件移交给中央主管部门。
- 如果未提供申报表,则应将这些案件移交给中央主管部门,以便采取进一步的必要行动。
- 在搜查和扣押行动中,可能会找到与某些其他人有关的信息。这些人员与被搜查的主要被评估人的核心业务没有固有联系,也不属于同一个业务群体。这些人通常也与主要被评估人不在同一个城市居住。在这种情况下,相关信息通常会传递给司法管辖区AO进行评估,以根据1961年《所得税法》的第148条(适用于2021年4月1日之后进行的搜索/申购)。已澄清的是,除非董事会的指导方针另有规定,否则不要求将该法案第148条选定的所有此类非搜查案件移交给中央检察院。
8。对于国际税务和中央圈子收费的评估官员:
- 这些案件应按照上述规定参数由国际税务和中央圈子收费机构进行强制审查,并事先获得PR.CIT/PR.dit/CIT/CIT/DIT的行政批准。
- 此类案件将一如既往地继续分别由国际税务和中央圈子收费部门处理。
- 在选择强制审查后,与Nafac沟通以获取访问权限和/或采取进一步行动,不适用于国际税收和中央收费。
9。时间限制:
- 根据该法第143(2)条的附带条件,在2024-25财政年度(FY)提交的入选强制审查的ITR的送达该法第143(2)条通知的时限为202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