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73条发布评估令的截止日期分别在2023年12月31日和2024年4月30日于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到期。在通过 DRC-07 提出需求的情况下,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专员提出上诉(上诉),也可以选择缴纳通过要求令确定的税款。根据CGST法案第78条,纳税人有3个月的时间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下任何命令所确定应支付的款项。
CBIC收到的信息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有关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在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期限之前启动了追回程序。因此,为了统一条款,CBIC发布了关于在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期限之前启动追回程序的详细指导方针,见2024年5月30日的第01/2024-GST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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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追回程序的法律条款
a. 第78节:启动追回程序:
- 2017年CGST法案第78条规定了启动追回程序的情景。
- 根据第78条,如果应纳税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通过的命令应支付的任何款项,则该金额应由纳税人在该命令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支付。
- 但是,如果纳税人未能支付这笔款项,则将对纳税人启动追回程序。
- 此外,根据第78条的附带条件,如果有关官员认为同样的权宜之计符合收入利益,则有关官员可以要求纳税人在不到3个月的时间内付款。有关官员必须书面记录提前缴纳税款的原因。
b. 第79节:追回税款:
- 根据第79条,如果个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向政府支付的款项未支付,则有关官员应通过CGST法案第79(1)条规定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追回该款项。
2。CBIC 的澄清
CBIC澄清说:
a. 与追回程序有关的条款:
- 启动追回程序的一般规则是,如果应纳税人根据命令应付的任何款项未在命令送达之日起的3个月内支付。
- 只有在3个月到期后才能启动追回程序。
-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出于公共利益必须这样做,有关官员可以在书面记录理由后,要求纳税人在较短的时间内支付这笔款项。
- 如果未在有关官员规定的3个月期限或时间内支付该款项,则可以通过CGST法案第79(1)条规定的方式向纳税人追回该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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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各种案件中启动的早期追回程序
- 审计委员会获悉,一些外地机构已在规定的3个月时间之前启动了追回程序。
- 即使在有关官员在书面记录原因后没有要求纳税人提前付款的情况下,也会开始追回税款。
3.启动早期恢复时应遵循的指示
CBIC澄清说,为了收入的利益,有关部门必须遵循以下指示,在3个月到期之前启动追回款项:
- 根据2017年7月5日第3/3/2017-GST号通告,根据CGST法案第79条进行追偿,适当的官员是司法部副手或中央税务助理专员。
- 还提到,根据第78条的附带条件(即在3个月之前启动追回债务)的适当官员是司法管辖区首席专员/中央税务专员。
- 因此,CGST法案第79(1)条规定的追回程序必须由主管中央税务的司法副手或助理局长进行。
- 但是,如果需要提早收回,则需要由司法部副手或助理专员将此事提交司法管辖区首席专员/中央税务专员。
- 首席专员或专员应尽早审查副局长或助理专员提出的理由。
- 如果他满意,则他将要求应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少于3个月)内缴纳税款。此外,他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开始早期康复的理由。
- 在记录理由后,他可以向有关应纳税人发出指示,要求他们在指示中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税款。
- 此类指示的副本也应发送给司法部副手或助理局长。
4。启动早期追回程序的可能原因
CBIC澄清说:
- 首席专员或专员应说明开始提前缴纳税款的理由,明确概述促使尽早采取行动的情况。
- 这些原因可能包括:
- 由于担心有关人员可能会在不久的将来失去业务运营,因此等到3个月完成是有高风险的。
- 由于其财务状况恶化或即将破产,可能出现违约;
- 可能根据《破产和破产法》等启动程序
- 相信的理由应以可靠的证据为基础,这些证据可以尽可能记录在案。
- 在发布指示时,适当的官员应记住:
- 适当的官员应做出决定,在收入利息和经商便利性之间保持平衡。
- 此类指令不应以机械方式发布。
5。CGST 法案第 79 (1) 条下的追回程序
如果发布了提前缴纳税款的指令,而应纳税人未能在指令中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该款项,则司法管辖区副手或助理局长应按照CGST法案第79(1)条规定的程序着手追回该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