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维宾·桑吉法官和尊敬的桑杰夫·纳鲁拉法官阁下的德里高等法院通过了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允许通过以下方式申请过渡信贷 火车 1 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30日。它还指示税务部门广泛传达该判决书 TRAN-1 通过在他们的网站上发布来跨越公共领域,这样任何无法申请福利的人都可以立即申请。
对以下案件的判决已经宣布 M/s 品牌资产条约有限公司、Micromax Informatics Limited、印度开发集团私人有限公司、信实电气公司诉印度联盟等(W.P. (C) 11040/2018 和C.M. 第 42982/2018 号,W.P. (C) 196/2019和 CM APPL. 965/2019,W.P. (C) 8496/2019,W.P. (C) 13206/2019 2019 年 3 月)
(参见下表)
在本案中,请愿人由于自己的愚蠢行为而未能提交商品及服务税TRAN 1的申请,被申请人阻止他们将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积的CENVAT抵免额转入商品及服务税制度。
请愿人辩称,CENVAT信贷是第300A条规定的既得权利,因此不能仅仅因为不满足程序性条件而剥夺。因此,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117条本质上不是强制性的。
但是,被告辩称,GST TRAN 1申报的延迟并不是由于任何技术故障。
德里HC阁下认为,2017年CGST规则第117(1A)条中使用的术语—— “通用门户网站上的技术困难” 不能有非常狭义的解释,也不能用来表示受访者造成的困难。这将包括纳税人面临的困难。就像受访者一样,请愿人也需要时间来适应新系统。此外,与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有关的国贸中心利用时限不应是歧视性的和不合理的。
正如判决书所指出的,现在全国各地的纳税人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1 以获得CENVAT或进项税抵免。
在本文中,我们简化了有关该案的所有基本事实的结构。请看下面的内容以获得完整的概述。
1。该案的简要事实 GST TRAN 1 申报
各申请人面临的问题,如下表所示
| 申请人名称 |
案件争议事项 |
Brand Equity Treaties Limited W.P.(C) 11040/2018 及 C.M. No. 42982/2018 |
申请人在2017年4月至6月的服务税申报表中申报了CENVAT抵扣。然而,由于多个主体参与数据准备,GST TRAN-1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 |
MicroMax Informatics Ltd W.P.(C) 196/2019 及 CM APPL. 965/2019 |
申请人在服务税申报表中申报了CENVAT抵扣。其于2017年11月24日提交了GST TRAN-1表格以申请过渡性抵扣,但遗漏了在GST TRAN-1中结转相关进项税抵扣。尽管多次跟进,被申请人仍以该抵扣未在GST TRAN-01中自动填充为由予以拒绝。 |
Developer Group India Pvt Ltd W.P.(C) 8496/2019 |
申请人在2017年4月至6月的服务税申报表中申报了CENVAT抵扣,并依据CGST法第142(3)条申请退税,但因技术故障未能完成。申请人随后被告知无权申请退税,遂于2018年8月24日连同所有支持文件提交了GST TRAN-01纸质副本,但此后未获任何回复。 |
Reliace Elektrik Works W.P.(C) 13203/2019 |
申请人因系统错误及极度混乱,亦未能在截止日期前提交TRAN-1。申请人曾尝试向被申请人寻求解决方案,但未获任何有效回应。 |
因此,所有四名申请人均寻求相同的救济,其性质是指示被申请人在CGST规则规定的期限之后以GST TRAN 1表格提交声明,允许自2017年6月30日起累积的CENVAT抵免额发生故障。
令状申请还质疑2017年CGST规则第117条的宪法有效性,理由是任意的,违反了《宪法》第14条的规定。
2。案例中的法律参考
- “第 140 节 — 进项税抵免的过渡安排” 2017年《CGST法》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每位注册人员都有权获得截至2017年6月30日的申报表中提交的结转的CENVAT抵免额。
- “细则117-任何现行法律规定的预付税收或关税抵免,或对在指定日期持有的库存商品进行预付税收或关税抵免” 具体说明:
- 每位有权根据第 140 条获得抵免的注册人员均应在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的 90 天内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提交电子申报。
- 此外,专员可以将90天的期限再延长不超过90天。
- 对于因技术故障而未能在2019年12月27日之前提交申报的注册人员,专员可以进一步延长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截止日期,但不得超过2019年3月31日。 (已插入第 117 条第 (1A) 小节)
- 第14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国家不得剥夺印度境内任何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法律的平等保护。禁止基于宗教、种族、种姓、性别或出生地的歧视。
- 第300A条除法律授权外,不得剥夺个人财产—— 除非法律授权,否则不得剥夺任何人的财产
3.请愿人的争论——GST TRAN 1申报的时限是程序性条件,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请愿人基于以下理由争论:
- 在相关时间点甚至今天,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正处于初期的 “反复试验” 阶段。因此,不能让请愿人遭受答辩人系统中应有的效率低下之苦。
- CENVAT信贷是请愿人的财产,是一项既得权利,受到《宪法》第300A条的严格宪法保护。
- 请愿人声称,由于无法满足任何本质上过于程序的条件,政府不能剥夺这种既得权利。
- 他们还向尊敬的法庭辩护,税务部门不时延长CENVAT抵免申请的时间清楚地表明了通用门户网站存在技术错误。它还表明,GST TRAN 1申报的时限是程序性条件,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4。印度联盟和ORS提交了——累积的CENVAT抵免额不是既得权利,也不能要求永久保留
- 被告驳回了请愿人的所有索赔,因为请愿人无法出示任何重要证据来证明他们声称存在技术故障。
- 请愿人不值得同情;在商品及服务税TRAN 1申报表中,部分请愿人表现出随意的态度。
- 在之前的所有先例中,延期之所以获得批准,是因为存在一些技术故障,无法及时提交GST TRAN 1申报。
- 在本案中,请愿人在截止日期到期后首次提交了GST TRAN 1申报。
- 此外,第117条也有效,因为2017年CGST法案第164(1)条授权政府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制定执行该法条款的规则。
- 累积的CENVAT积分不是一项既得权利,也不能永久使用。根据法案,信贷属于福利/特许权的性质。因此,可以制定发放补助金的规则。
5。德里高等法院阁下的意见
德里高等法院阁下的意见如下:
5.1 税务部门无法满足纳税人的期望和需求
- 尊敬的法院认为,从以前的税收制度向商品及服务税过渡以利用税收抵免的方法本应通过在GST TRAN 1表格中提交电子申报来完成。
- 税务部门已多次将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2019年12月27日。但是,仍然有许多纳税人无法在最后期限之前完成任务。
- 其背后的主要原因是受访者网络的不足。税务部门无法满足纳税人的期望和需求。此外,由于低带宽,许多纳税人无法按时提交GST TRAN 1申报。
- 因此,成立了信息技术申诉补救委员会,并规定了解决纳税人申诉的税收。
- 其中一些索赔已在政府层面解决,而许多索赔已提交法院。在大多数此类案件中,作出的决定有利于纳税人。
- 受访者还承认了这个问题,并延长了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117(1A)条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时限。第 117 (1A) 条授权专员延长那些因技术故障而无法申报商品及服务税 TRAN-01 的注册人员的截止日期。这证实了提交 TRAN-1 的期限不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或强制性的。
- 在法庭审理的一些案件中,延迟提交 TRAN-01 商品及服务税(GST)是由于纳税人的错误或对完整的间接税制度缺乏了解。即使在这些案件中,法院也给予纳税人以怀疑为由并允许逾期提交表格。
- 在本案中,请愿人要么没有跟踪时间表,要么是由于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时普遍存在混乱和混乱而被错误地指向他们。这就是为什么他们没有足够的证据令人信服地证明他们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交 TRAN-1 时遇到了技术困难的原因。
5.2 政府不能限制应计或既得权利,也不能将其限制在90天以内
- CGST法案第140(1)条允许注册人结转截至2017年6月30日累积的ITC。服务税条款被商品及服务税条款废除。
- 2017年6月30日的抵免额度是在2017年6月30日累积、获得和归属的,当时该抵免额出现在CENVAT登记册中。因此,信贷需要过渡到新制度。
- TRAN-01 的申报期限多次延长,远远超出了最初设想的期限,至今仍未到期。因此,如此规定的时限没有任何神圣不可侵犯之处。
- 此外,根据第117(1A)条进行任意分类,将福利仅限于其案件所涵盖的纳税人 “通用门户网站上的技术难题” 是武断、模糊和不合理的。
- “技术故障” 是一个更广泛的术语,不能仅限于受访者面临的困难。它将包括纳税人面临的技术困难以及纳税人的愚蠢行为。
- 实施了一个完整的新系统,包括新的会计制度、营业额报告;申请贷记 预付税款;以及,缴纳税款。就像受访者一样,即使是纳税人也需要时间来适应新制度。
- 受访者指望纳税人为应对新制度做好充分准备,而受访者本人却准备不足,这是不公平的。
- “技术困难” 一词的含义非常严格,由商品及服务税系统日志提供。
- HC阁下提到,制造差异化并将收益仅限于技术障碍是不公平的。通用门户网站上可能会出现各种不同类型的技术问题,这可能不仅仅是由于未能上传表格。
- 第117(1A)条的目的是保存和保护纳税人使用其账户中的CENVAT抵免额的权利。这一目标也应有利于其他纳税人,例如请愿人。政府的做法应该是公平合理的。如果它必须通过《宪法》第14条的规定,就不能是任意或歧视性的。
6。判决:2020 年 6 月 30 日应该是通过 TRAN-1 申领 CENVAT 抵免额的最后日期
- “技术故障” 是一个更宽泛的术语,不能仅限于受访者面临的困难。
- 对在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下购买的商品使用国际贸易中心规定的时限不能是歧视性的和不合理的。必须有理由,如果没有理由,那将违反《宪法》第14条。
- 既得的CENVAT信贷是被评估人的财产,是《宪法》第300A条规定的宪法权利。如果商品及服务税法案中没有任何总体条款,那么仅通过制定规则的授权立法就无法取消同样的目标。
- 程序性目录不能叠加或违背第 140 条第 (1) 款赋予的实质性权利。
- 由于第 140 条没有提供与延迟提交 TRAN-1 的后果相关的陈述,因此需要将规则 117 作为目录来阅读和理解,但不是强制性的。
- 德里HC阁下认为,就信贷过渡的时限而言,第117条本质上是名录。因此,如果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信贷,也不会导致权利被没收。
-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CENVAT信贷可以永久使用。 由于该法案没有具体条款,法院阁下认为,就《时效法》的剩余条款而言,三年的期限应该是理想的。 因此,法院裁定,自指定日期起三年是使用CENVAT抵免的最长期限。
由于在本案中,所有请愿人都已在三年的到期日内提交或试图提交 TRAN-1,因此他们必须有权向国际贸易中心。因此,他们有权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期间提交 TRAN-1。
7。结论
该判决中最关键的方面是德里高等法院阁下已指示税务部门在公共领域传达这一裁决。该命令将适用于所有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都无法提交 TRAN-1 和申请 ITC 的纳税人。
尽管法院提到,税务部门必须允许在线和离线申报 TRAN-1。但是,随着当前的封锁措施的生效,纳税人离线申报 TRAN-1 的空间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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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请参阅原始判决以获得详细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