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国际贸易委员会差异的方式的澄清见了 GSTR-3B 与 GSTR-2A 中反映的 2017-18 财年和 2018-19 财年的 ITC

Published on:
January 6,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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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商品及服务税基本工具的问题仍在继续,即将纳税人在 GSTR-3B 中提供的国际贸易税与 GSTR-2A 中自动填充的ITC进行匹配,该部门正在提出各种修正和澄清以简化该系统。由于这种差异,纳税人面临该部门的各种通知或警报。

现在,当该部门开始评估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时,国际贸易委员会以发票未出现在 GSTR-2A 中为由不予批准已变得司空见惯。由于2017-18年度和2018-19年度是商品及服务税影响的最初几年,纳税人也对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不甚了解,因此,纳税人已与该部门联系,以澄清如何处理这些发票,供应商未能在其 GSTR-1 中报告这些发票,因为不允许这种ITC将给纳税人带来真正的困难。

考虑到收到的陈述,该部门已澄清应如何处理 GSTR-2A 中出现的进项税抵免和 GSTR-3B 中申请的 ITC 在 2017-18 财年和 2018-19 财年申请的差额 2022 年 12 月 27 日第 183/15/2022-GST 号通告,其中澄清了以下几点:

1。涉及的问题

  • 在商品及服务税实施的初期,即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在许多情况下,供应商没有在 GSTR-1 表格中提供正确的对外供应细节,这种不披露导致收件人在 GSTR-2A 表格中存在某些缺陷或差异。
  • 因此,由于收件人可以获得发票和相应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向供应,因此他们可能在提交 GSTR-3B 时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此类用品。
  • 现在,在评估、审计或调查中,税务官员注意到了 GSTR-2A 中出现的ITC和ITC在 GSTR-3B 中申报的区别。
  • 税务官员认为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贸易中心不符合条件等差异,并举报了此类金额以寻求澄清,或要求撤销此类不符合条件的国贸中心和利息。
  • 此外,在最初阶段,纳税人无法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获得 GSTR-2A。因此,纳税人无法检查交易对手在 GSTR-1 中是否正确报告了供应。
  • 此外,《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36(4)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生效,该规则规定了除了 GSTR-2A 中出现的ITC以外可使用的一定限额。
  • 但是,ITC的可用受CGST法案第16条规定的限制和条件的约束,该条款自2017年7月1日起适用。
  • 因此,该部门收到了贸易和税务机关的各种陈述,要求澄清在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期间处理此类差异的方式。

2。出现了根据 GSTR-2A 计算的 ITC 和根据 GSTR-3B 计算的 ITC 存在差异的情景

以下是 ITC 未反映在接收方的 GSTR-2A 中的可能情况:

情景 供应商GSTR-1状态(纳税期间) 供应商GSTR-3B状态(对应纳税期间) 涉及问题
情景一 未申报 已申报 该纳税期间供应的进项税额无法反映在任何接收方的GSTR-2A中
情景二 已申报(但未申报部分供应) 已申报 未在GSTR-1中申报的供应进项税额无法反映在接收方的GSTR-2A中
情景三 已申报(但向已登记人员的供应被错误披露为企业对消费者(B2C)供应,而非企业对企业(B2B)供应) 已申报 GSTR-1中错误申报的供应进项税额无法反映在接收方的GSTR-2A中
情景四 已申报(但使用了错误的GSTIN,即使用了他人的GSTIN) 已申报 GSTR-1中错误申报的供应进项税额无法反映在接收方的GSTR-2A中

3.有关官员在审计、调查或审查期间应采取的行动

  • 有关官员应首先向注册人索取有关注册人在 GSTR-3B 表格中提供但未反映在其 GSTR 2A 表格中的所有发票的详细信息。
  • 然后,他将确定此类发票是否符合《CGST法》第16条的以下条件:
  1. 该收款人持有供应商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借记凭证或任何其他纳税文件;
  2. 他已收到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有;
  3. 他已向供应商支付了相当于供应价值的款项及其应纳税款。
  • 有关官员还应检查CGST法案第17条和第18条是否要求撤销ITC,以及此类ITC是否在CGST法案第16(4)条规定的时限内可用。
  • 为了确保遵守CGST法案第16(c)条规定的条件,即供应商已为上述供应缴纳了税款,有关官员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情形 应采取的措施
GSTR-3B中申报的进项税额与GSTR-2A中反映的进项税额差额超过50万印度卢比 1. 主管税务官员应要求已登记人员向供应商索取证明。

2. 该证明须由注册会计师(CA)或注册成本会计师(CMA)出具,证明未出现在接收方GSTR-2A中的发票所对应的供应确实已由供应商向该登记人员完成供货。

3. 此外,上述供应的税款已由供应商在其GSTR-3B申报表中缴纳。

4. 由注册会计师或注册成本会计师出具的证明须包含UDIN编号。

5.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的UDIN编号可在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网站核实: https://udin.icai.org/search-udin; 注册成本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可在印度成本会计师协会(ICMAI)网站核实: https://eicmai.in/udin/VerifyUDIN.aspx
GSTR-3B中申报的进项税额与GSTR-2A中反映的进项税额差额不超过50万印度卢比 1. 主管税务官员应要求申请人向相关供应商索取证明。

2. 供应商须证明上述供应确实已由其向该登记人员完成供货。

3. 此外,上述供应的税款已由供应商在其GSTR-3B申报表中缴纳。

其他条件:

  1. 但是,在2017-18财年期间,根据CGST法案第16(4)条的附带条件,如果供应商在到期日之前未在其 GSTR-1 表格中提供上述供应的详细信息,则在2018财年9月至2019年3月提交申报表到期日之前在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之前在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的ITC在 GSTR-3B 表格中提出的索赔正在提供 2019 年 3 月的 GSTR 1 表格。
  2. 此外,本通告中的澄清是针对具体情况的,适用于 真正的错误 承诺在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提交报告。
  3. 此外,这些准则具有澄清性质,可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事实和情况适用,不得用于解释法律条款。
  4. 指示仅适用于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正在进行的审查/审计/调查等程序,不适用于已完成的程序。
  5. 此外,这些指示将适用于2017-18财年和2018-19财年仍在审理的任何裁决或上诉程序的案件。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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