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 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在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 “上述法案”)第11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时,中央政府在确信有必要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豁免下表第 (3) 栏中规定的商品的大部分内容根据上述法令第9条可征收的中央税,其金额超过按2.5%的税率计算的数额适用于表格第 (2) 栏相应条目中规定的机构,但须遵守该表第 (4) 栏相应条目中规定的条件——
桌子
研究机构免税货物表
| 序号 |
机构名称 |
货物描述 |
条件 |
| 1. |
公共资助研究机构(IIT、IISc、NIT等除外) |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
(i) 供应给政府管控下的研究机构的货物;(ii) 机构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
| 2. |
研究机构(医院除外) |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
(i) 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2) 货物5年内不得转让/出售。 |
| 3. |
中央及邦政府实验室(医院除外) |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
(i) 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
| 4. |
地区癌症中心 |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 |
(i) 政府部门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负责人出具研究用途证明;(i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
解释。— 就本通知而言,该表述,—
条款定义表
| 条款 |
— |
定义 |
| (甲) |
|
"公共资助研究机构"是指其经常性支出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中央政府、任何邦政府或任何联邦直辖区行政当局承担的研究机构; |
| (乙) |
|
"大学"是指依据中央、邦或省级法案设立或注册的大学,并包括—— |
子条款定义表
| 子条款 |
— |
定义 |
| (i) |
|
依据1956年《大学拨款委员会法》(1956年第3号)第3条被宣布为视同大学的机构,该认定适用于本法案之目的; |
| (ii) |
|
由议会依法宣布为具有国家重要性机构的机构; |
| (iii) |
|
由大学维持或附属于大学的学院; |
"负责人"定义表
| 子条款 |
— |
"负责人"的定义 |
| (i) |
|
就某一机构而言,指该机构的院长(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
| (ii) |
|
就某一大学而言,指该大学的注册主任(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
| (iii) |
|
就某一学院而言,指该学院的校长(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
子条款定义表
| 子条款 |
— |
定义 |
| (丁) |
|
"医院"包括任何提供医疗、外科或诊断治疗的机构、中心、信托、协会、学会、实验室、诊所或妇产院。 |
2。 本通知将从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阅读所有相关信息 组合计划扩展到服务提供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