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公共资助研究机构提供的科学和技术设备的优惠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为2.5%。

Published on:
November 19,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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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在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 “上述法案”)第11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时,中央政府在确信有必要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根据理事会的建议,特此豁免下表第 (3) 栏中规定的商品的大部分内容根据上述法令第9条可征收的中央税,其金额超过按2.5%的税率计算的数额适用于表格第 (2) 栏相应条目中规定的机构,但须遵守该表第 (4) 栏相应条目中规定的条件——

桌子

研究机构免税货物表
序号 机构名称 货物描述 条件
1. 公共资助研究机构(IIT、IISc、NIT等除外)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i) 供应给政府管控下的研究机构的货物;(ii) 机构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2. 研究机构(医院除外)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i) 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2) 货物5年内不得转让/出售。
3. 中央及邦政府实验室(医院除外)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d) 原型(价值 ≤ ₹50,000) (i) 负责人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4. 地区癌症中心 (a) 科学仪器,(b) 零件/耗材,(c) 计算机软件/CD-ROM (i) 政府部门证明货物用于研究;(ii) 负责人出具研究用途证明;(iii) 对于活体动物,须提供控制委员会的证书及无异议证明。

解释。— 就本通知而言,该表述,—

条款定义表
条款 定义
(甲) "公共资助研究机构"是指其经常性支出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由中央政府、任何邦政府或任何联邦直辖区行政当局承担的研究机构;
(乙) "大学"是指依据中央、邦或省级法案设立或注册的大学,并包括——

子条款定义表
子条款 定义
(i) 依据1956年《大学拨款委员会法》(1956年第3号)第3条被宣布为视同大学的机构,该认定适用于本法案之目的;
(ii) 由议会依法宣布为具有国家重要性机构的机构;
(iii) 由大学维持或附属于大学的学院;

子条款定义表
子条款 定义
(丙) "负责人"是指——

"负责人"定义表
子条款 "负责人"的定义
(i) 就某一机构而言,指该机构的院长(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ii) 就某一大学而言,指该大学的注册主任(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iii) 就某一学院而言,指该学院的校长(无论以何种名称称呼);

子条款定义表
子条款 定义
(丁) "医院"包括任何提供医疗、外科或诊断治疗的机构、中心、信托、协会、学会、实验室、诊所或妇产院。

2。 本通知将从 2017 年 11 月 15 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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