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 19封锁| 对企业的法定和监管救济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March 2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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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都在与COVID-19疫情作斗争,印度总理阁下纳伦德拉·达莫达斯·莫迪已经采取了急需的预防措施,从午夜 12 点 24 点开始全面封锁th 2020 年 3 月起延续接下来的 21 天,并再次延长至 3 天rd 2020 年 5 月再延续 19 天。

在各种定期和财政年度结束之间,法定和监管合规性正在接近并考虑到这种情况, 尊敬的财政部长 Smt.Nirmala Sitharaman通过视频会议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并宣布了印度政府在所得税、商品及服务税、海关和中央消费税、公司事务、破产和破产法、渔业、银行业和商业领域采取的各种重要救济措施。

为了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造成的压力下为企业和受影响个人提供救济,商务部、工商部已就其计划和活动中规定的合规性出台了几项放宽和延长截止日期等措施。

发放的主要救济要点如下:

1。所得税下的减免

1.1 1961 年《所得税法》第 139 (4) 份迟交的所得税申报表的最后日期是 31st 相关评估年度的三月。因此,提交2018-19财年ITR的最后日期为31日st 2020 年 3 月。 但是,该日期已延长至30日th 2020 年 6 月。

1.2 所得税部门已强制要求所有个人PAN持有人在所得税门户网站上将其Aadhar卡与PAN关联起来。早些时候, 此类链接的最后日期是 31st 2020 年 3 月,已延长至 30th 2020 年 6 月

1.3 按照 Vivad se Vishwas计划,如果有人选择在31日当天或之前根据该计划付款st 2020年3月,他有责任支付争议税额的100%。但是,如果在 31 日之后付款,则需要额外支付 10% 的税费st 2020 年 3 月但不超过 30th 2020 年 6 月。 对于在 31 日之后支付的款项,已提取 10% 的额外付款st 2020 年 3 月

1.4 截止日期或期限在 20 点之间到期th 2020 年 3 月至 29 日th 2020年6月将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无论是发出通知、暗示、通知、批准令、制裁令、提出上诉、提交申报表、声明、申请、报告、任何其他文件和当局完成诉讼的时限,以及纳税人的任何合规行为,包括投资储蓄工具或投资以获得资本收益的延期利益,《所得税法》、《财富税法》、《贝纳米财产禁令》交易法,黑钱法,STT法,CTT法,均衡征税法,Vivad Se Vishwas定律。

1.5 表示根据《信息技术法》第VIA-B章(包括第80C条(LIC、PPF、NSC等)、第80D(Mediclaim)、80G(捐款)等)进行各种投资/付款以申请扣除的日期已延长至30th 2020 年 6 月。因此,最多可以进行30%的投资/付款th 2020年6月,用于申请2019-20财年根据这些条款的扣除额。

1.6 此外,根据《信息技术法》第54至54GB条进行投资/建设/购买以申请资本收益展期福利/扣除的日期也已延长至30日th 2020 年 6 月。因此,投资/施工/购买的金额高达30%th 2020年6月将有资格申请从2019-20财年产生的资本收益中扣除。

1.7 如果延迟支付预付税、自我评估税、普通税、TDS、TCS、均衡税、STT、CTT,这些款项将在2020年3月20日至30日之间到期th 2020年6月,如果年利率为12%/18%(即每月0.75%,而不是每月1/1.5%),则将按9%的较低利率适用利率,而不是以前的利率。此外,对于与该期限有关的延误,不得收取任何滞纳金/罚款。

1.8 CBDT已发布命令,其中包含如果有人在2019-20财年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提交了有效的15G和15H表格,则这些15G和15H表格将在30岁之前有效th 2020年6月也适用于2020-21财年。

1.9 所得税部门将立即向约1400万纳税人发放所有待处理的所得税退款,最高为50万卢比。

2。就签发减少扣除/收取TDS/TCS的证明书发出的澄清

  • 由于Covid 19病毒大流行的爆发,几乎所有部门的正常工作都受到严重干扰。包括所得税部门的运作。
  • 考虑到外地干事在处理降低或不缴纳TDS/TCS费率的申请以及为减轻受款人和买方/许可证持有人/承租人的困难方面受到限制,
  • CBDT通过行使该法第119条的权力,发布了以下指示/澄清:

案例 描述 适用情况
案例一 纳税人已在TRACES平台申请2020-21财政年度的TDS/TCS低税率或零税率扣缴,申请仍在审核中,且持有2019-20财政年度的相关证书。 2019-20财政年度证书将继续有效至2020年6月30日或申请处理完毕之日,以较早者为准,适用于同一交易及扣缴义务人/代收义务人。
案例二 纳税人未申请2020-21财政年度的TDS/TCS低税率/零税率证书,但持有2019-20财政年度的有效证书。 2019-20财政年度证书将有效至2020年6月30日

纳税人须在恢复正常秩序后或于2020年6月30日前(以较早者为准)重新提出申请。

请参阅针对申请及评估发布的修订程序
案例三 向在印度设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包括外国公司)付款,且不属于案例一或案例二所涵盖情形。 扣缴税率将统一按10%(含附加税及教育税)执行,直至2020年6月30日或申请处理完毕之日,以较早者为准。

来源: CBDT发布1961年《信息技术法》第119号命令,以减轻纳税人因遵守TDS/TCS条款而面临的困难

3.救济商品和服务税(“GST”)/间接税

3.1 由于Covid 19封锁,以下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延长

申报表 税务期间 原截止日期 延长后截止日期 参考依据
GSTR-9 及 GSTR-9C 2018-19财政年度 2019年12月31日 2020年6月30日 第16/2020号通知
CMP-08 2020年1月至3月 2020年4月18日 2020年6月30日 34/2020
GSTR-04 截至2020年3月的财政年度 2020年7月15日 34/2020
GSTR-7 2020年3月至5月 次月10日 2020年6月30日 35/2020
GSTR-8 2020年3月至5月 次月10日 2020年6月30日 35/2020
GSTR-6 2020年3月至5月 次月13日 2020年6月30日 35/2020
GSTR-5 2020年2月至5月 次月20日 2020年6月30日 35/2020
GSTR-5A 2020年2月至5月 次月20日 2020年6月30日 35/2020
GSTR-3B 2020年5月 2020年6月20日 2020年6月27日 36/2020
GSTR-3B
恰蒂斯加尔邦、中央邦、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卡纳塔克邦、果阿邦、喀拉拉邦、泰米尔纳德邦、特伦甘纳邦、安得拉邦、达曼和第乌、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本地治里、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拉克沙群岛
2020年5月 2020年6月22日 2020年7月12日
GSTR-3B
喜马偕尔邦、旁遮普邦、北阿坎德邦、哈里亚纳邦、拉贾斯坦邦、北方邦、比哈尔邦、锡金邦、东北各邦、西孟加拉邦、贾坎德邦、奥迪沙邦、查谟和克什米尔、拉达克、昌迪加尔、德里
2020年5月 2020年6月24日 2020年7月14日

3.2。的截止日期不延长 GSTR 1 和 GSTR 3B 2020年4月至2020年9月期间的申报表除2020年5月的GSTR 3B除外,但是已经提供了有条件的逾期付款利息豁免和逾期申报的罚款豁免。

序号 总营业额 申报表 申报期间 截止日期 通知编号
1 上一财政年度或当前财政年度总营业额不超过150万卢比 GSTR-1 2020年4月至6月 2020年7月31日 27/2020-中央税
2 上一财政年度或当前财政年度总营业额不超过150万卢比 GSTR-1 2020年7月至9月 2020年10月31日 27/2020-中央税
3 上一财政年度或当前财政年度总营业额超过150万卢比 GSTR-1 按月(2020年4月至9月) 次月11日 28/2020-中央税
4 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超过500万卢比 GSTR-3B 按月(2020年4月至9月) 次月20日 29/2020-中央税
5 以下州/地区总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卢比:
恰蒂斯加尔邦、中央邦、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卡纳塔克邦、果阿邦、喀拉拉邦、泰米尔纳德邦、特伦甘纳邦、安得拉邦、达曼和第乌、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本地治里、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拉克沙群岛
GSTR-3B 按月(2020年4月至9月) 次月22日 29/2020-中央税
6 以下州/地区总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卢比:
喜马偕尔邦、旁遮普邦、北阿坎德邦、哈里亚纳邦、拉贾斯坦邦、北方邦、比哈尔邦、锡金邦、阿鲁纳恰尔邦、那加兰邦、曼尼普尔邦、米佐拉姆邦、特里普拉邦、梅加拉亚邦、阿萨姆邦、西孟加拉邦、贾坎德邦、奥迪沙邦、查谟和克什米尔、拉达克、昌迪加尔、德里
GSTR-3B 按月(2020年4月至9月) 次月24日 29/2020-中央税

3.3。在2020年2月至4月的纳税期内,有条件地免除逾期缴纳的利息,并免除因延迟填写GSTR 3B和GSTR 1而延迟申报的罚款-

序号 已登记人员类别 税务期间 条件 利率 罚款
1. 上一财政年度总营业额超过500万卢比 2020年2月、3月、4月 GSTR-3B表于2020年6月24日前提交 截止日期后15天内为零,此后为9%
2. 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超过150万卢比且不超过500万卢比 2020年2月、3月 GSTR-3B表于2020年6月29日前提交
2020年4月 GSTR-3B表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
3. 上一财政年度营业额不超过150万卢比 2020年2月 GSTR-3B表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
2020年3月 GSTR-3B表于2020年7月3日前提交
2020年4月 GSTR-3B表于2020年7月6日前提交
4. 所有已登记人员 2020年3月、4月、5月,截至2020年3月的季度 GSTR-1表于2020年6月30日前提交 不适用

来源通知编号 31/2020-中央税,传单03-04-202032/2020-中央税,传送日期 03-04-202033/2020-中央税,传单03-04-2020

3.4。截止日期下降或时限在 20 点之间到期th 2020 年 3 月至 29 日th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2020年6月已延长至30日th 2020 年 6 月。此类截止日期或时限可能与发出通知、通知、批准令、制裁令、提起上诉、提交申报表、声明、申请、报告以及商品及服务税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文件有关。

3.5。付款日期低于 Sabka Vishwas 计划 应延长至 30th 2020 年 6 月。如果在 30% 之前支付,则不收取此期间的利息th 2020 年 6 月。

3.6。e-Way Bill-生成的电子方式账单,其有效期将在 20 期内到期th 2020 年 3 月至 15 日th 2020年4月当天,此类电子账单的有效期应被视为已延长至30日th 2020 年 4 月的日子。

通过以下方式,eway法案的有效期进一步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N/40/2020号——中央税收日期为5日th 2020 年 5 月)

3.7。第 36 (4) 条将以 GSTR-3B 表格形式提供的国际贸易中心限制在 110% 以内 GSTR-2A 相应的月份。通过在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规则(见2020年4月3日第30/2020号中央税务通知)中插入了但书,放宽了2020年2月、3月、4月、5月、6月、7月和8月的此类条件。

但是,此类条件应累计适用于 2020 年 9 月。因此,将考虑到 2020 年 2 月至 8 月的 ITC,提供 2020 年 9 月的 GSTR-3B。

3.8。关于服务合同预先收到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澄清

  • 供应商已收到预付款,他在提供服务之前就已开具发票。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34条,合同取消后,供应商将被要求签发信用票据。
  • 应披露此类信用票据的详细信息,以换取信用票据发行的月份。
  • 可以在同一份申报表中申请减免纳税额。但是,如果该月份没有可调整该负债的销项税额,则注册人可以以商品及服务税的形式提出退款申请 RFD-01 在 “超额缴纳的税款(如果有)” 下

3.9。关于预先收到的供应商品和开具的税收发票的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的澄清

  • 根据2020年CGST法案第34条,供应商必须在申报当月签发 “信用票据”。
  • 应披露此类信用票据的详细信息,以换取信用票据发行的月份。
  • 可以在同一份申报表中申请减免纳税额。但是,如果该月份没有可以调整该负债的销项税额,则注册人可以在 GST RFD-01 表格中在 “超额缴纳税款(如果有)” 下提出退款申请

3.10。2019-20年第四季度的DVAT申报表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填写

根据2020年4月17日第F. 7 (420) /VAT-Policy/2011/PF/783-88号命令,以DVAT 16、DVAT 17和DVAT 48的形式提交第四季度增值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已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

3.11 在 Covid 下放松 2020-21 财年服用 LUT 19

  1. 提供2020-21财年LUT的截止日期已延长至30日th 2020年6月,根据N/No. 35/2020-Central tax。
  2. 在此之前,纳税人可以继续在相关文件中引用2019-20财年的LUT参考编号。

来源: 30 日第 450/153/2017-Cus IV 号通告th 2020 年 4 月

3.12 延长商品及服务税 ITC 的时限 04

对于商品及服务税 ITC-04,应申报一个季度内发给在职人员的货物的退货单 25th 下个季度。根据2020年3月本季度商品及服务税(ITC-04)的到期日将定为25日th 2020 年 4 月。但是,该日期应延长至30日th 2020年6月,根据2020年4月3日第35/2020-Central Tax号通知。

3.13 通过 EVC 提交 GSTR 3B

3.14 将GSTR 9的时限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

4。执行加快待处理的退款索赔的决定

广泛的新闻稿还决定发放所有待处理的商品及服务税和海关退款,这将为包括微小中型企业在内的约10万个商业实体提供福利。因此,发放的退款总额约为18,000亿卢比。

为了更快地处理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现已作出以下澄清。

4.1 由于我们的想法是在这些困难时期立即提供救济,因此必须立即处理所有待处理的退款申请。尽管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签发确认或缺陷备忘录的时间为15天,处置备忘录总共为60天 退款索赔 不承担任何支付利息的责任,

4.2。考虑到所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通告,可以在根据案情发放退款之前进行尽职调查。

4.3。为了方便纳税人,所有沟通都必须使用官方电子邮件ID完成。由于规定的程序不要求亲自提交文件,因此必须避免任何此类做法。

4.4。如果根据DGARM的指示通过卷轴暂停退款, 现行程序规定的视频信函,日期为2020年1月23日 将继续予以遵守。

来源: 第 2/1/2020-GST 号指令2020 年 4 月 8 日的新闻稿 财政部税务司

5。出口救济

5.1 延长出口收益的变现期

目前,出口商出口的商品或软件的价值必须全部兑现,并在出口之日起的9个月内汇回该国。鉴于COVID-19大流行造成的干扰,2020年7月31日之前或当日出口的出口收益的实现和汇回期限已延长至自出口之日起的15个月。该措施将使出口商能够在延长期内实现收入,尤其是来自受COVID-19影响的国家的收入,还将为出口商提供更大的灵活性,使他们能够与国外买家谈判未来的出口合同。

来源: 印度储备银行宣布了应对 COVID-19 疫情的进一步措施

5.2 放宽提交保证金的措施,以加快货物的清关速度,直至2020年5月30日

进口商/出口商及其授权的报关行在货物评估和清关期间的某些情况下难以获得经过公证的邮票以提供海关要求的保证金。

董事会已批准放宽第18条、第59条和第143条以及根据1962年《海关法》第25条发布的通知中规定的提交保证金的要求 第17/2020号通告-海关 并通过第21/2020-Customs号通告进一步批准了延期

a. 虽然封锁措施目前有效期至2020年5月3日,但上述放松措施将在2020年5月30日之前有效。

b. 在截至2020年5月30日的这段时间内,海关实地机构可以接受进口商/出口商提交承诺以代替规定的保证金的请求

c. 这种放宽将适用于以下类别的进口商/出口商

  • 政府/公共部门企业(中央/州/犹他州政府或行政部门及其企业)
  • 制造商/实际用户进口商
  • 经授权的经济运营商
  • 身份持有者
  • 根据1962年《海关法》第59条使用仓库设施的所有进口商

d. 根据要求,每项此类放宽措施都应符合以下条件:

  • 承诺的内容应尽可能与规定的保证书的内容相同。
  • 承诺书应由相关IEC持有人在其商业信函头上正式签署,并由IEC持有人或其授权报关行的注册电子邮件ID提交。
  • 该承诺应包括IEC持有人承诺在2020年5月7日或之前以规定的格式在经过公证的邮票等上提交适当的保证金。iv.无论何时授权,该承诺都不会被视为安保的替代品。
  • 必要时,应按有关官员认为适当的性质和方式提供安全保障。在这方面,应考虑到委员会不时发布的有关特定案件中此类安全的指示。
  • 对于仓储货物,根据1962年《海关法》第67条,只有制造商/实际用户进口商或AEO或身份持有者才能随后将货物运往另一个仓库。对于与仓储后所有权变更相关的请求,只有在潜在买方是制造商/实际用户进口商或AEO或身份持有者的情况下,才应考虑该设施。
  • 使用该便利设施的进口商/出口商应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即2020年5月7日)之前,以适当的保证金正式取代以适当的保证金。

5.3 根据印度贸易协定在没有原产地证书的情况下清关货物

可以根据1962年《海关法》第18条对进口货物进行评估和临时清关,该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下,根据自由贸易协定要求对货物给予优惠待遇。

  1. CoO 的原始纸质副本尚未提交或
  2. 只有经过数字签名的副本或
  3. 未签名的 CoO 副本已提交,

最终评估可以在进口商提交原始COO证书后进行。可以通过承诺和适当的担保来保障收入。

来源: 第18-2020号通告——海关第 62/2019-2020 号贸易通告

5.4 关于 LUT 的澄清已于 2020 年 3 月 31 日到期

  • 参见2020年4月3日发布的第35/2020号中央税务通知,2020-21财年LUT的到期日已延长至30日th 2020 年 6 月。
  • 在这段时间内,纳税人可以继续供应,无需根据LUT缴纳税款,前提是LUT的形式 GST RFD-11 2020-21 年版的发布日期为 2020 年 6 月 30 日当天或之前。
  • 纳税人可以在相关文件中引用2019-20年度LUT的参考编号。

5.5 延长在发票不匹配的情况下退还IGST时填写的运费账单

考虑到由于COVID-19大流行,整个国家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而且由于 SB005 错误,出口商正面临着真正的困难,现已决定将海关电子数据交换系统中的 SB005 错误更正功能扩展到 运费账单 截止日期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

阅读全部 相关通告,其中规定了不同的航运账单更正日期。

5.6 延长了商业出口商的出口期限

  • 允许注册人员将货物出口到 商户出口商 @ 0.1% 商品及服务税。但是, 商人出口商 应在注册人开具发票之日起 90 天内出口货物。
  • 如果90天的完成时间介于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29日之间,则商业出口商在90天内出口货物的要求将延长至30天th 2020年6月,根据日期为2020年4月3日的第35/2020-中央税务通知以及2017年10月23日的第40/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

来源: 2020 年 5 月 6 日第 138/08/2020-GST 号通告

6。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救济

6.1 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变化

印度政府审查了现行的外国直接投资(FDI)政策,以遏制由于当前COVID-19疫情而对印度公司的机会性收购/收购,并修订了2017年合并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中现行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第3.1.1段。工商部工业和内部贸易促进司已就此发布了第3号新闻通报(2020年系列)。这些事项的现状和修改后的立场将如下所示:

现在的职位

第3.1.1段:非居民实体可以在印度投资,但外国直接投资政策除外,禁止的行业/活动除外。但是,孟加拉国公民或在孟加拉国注册的实体只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投资。

此外,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的实体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投资国防、太空、原子能和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活动以外的部门/活动。

修改后的立场

第 3.1.1 段:

3.1.1 (a) 非居民实体可以在印度投资,但受外国直接投资政策的约束,禁止的行业/活动除外。但是,与印度有共同陆地边界或对印度投资的受益所有人位于或是任何此类国家的公民的国家的实体只能通过政府途径进行投资。

此外,巴基斯坦公民或在巴基斯坦注册的实体只能通过政府途径投资国防、太空、原子能和禁止外国投资的部门/活动以外的部门/活动。

3.1.1 (b) 如果直接或间接地转让印度实体中任何现有或未来的外国直接投资的所有权,导致受益所有权属于第3.1.1 (a) 段的限制/范围,则此后的受益所有权变更也需要政府的批准。

上述决定将自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发出通知之日起生效。

来源: 由于当前 COVID-19 疫情,政府修改了现行的外国直接投资政策,以遏制对印度公司的机会性收购/收购

6.2 2020年外汇管理(非债务工具)(第二修正案)规则

6.2.1 定价准则适用于非居民从个人手中收购的权利股份 居住在印度 谁放弃了自己的权利股份。

6.2.2 保险经纪人、第三方管理人等保险中介机构已从49%自动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清单中删除。但是,已向他们提供了 100% 自动批准的外国直接投资路线。

6.2.3 但是,IRDA允许那些主要业务不在保险领域的实体,例如银行,充当保险中介机构,那么适用于该公司的外国股权投资上限将继续适用于该公司。前提是此类实体在任何财政年度中来自主要(非保险相关)业务的收入必须保持在其总收入的50%以上。

来源: 外汇管理 2020年(非债务工具)(第二修正案)规则(2020年4月27日)

7。海关救济

  • 24 X 7 海关清关将开放至 2020 年 6 月 30 日结束。
  • 截止日期下降或时限在 20 点之间到期th 根据《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29日已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此类截止日期或时限可能是根据《海关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发布通知、通知、批准令、制裁令、提出上诉、提交申请、报告、任何其他文件等。

8。金融服务下的救济

8.1 免费提取现金并放宽最低余额

考虑到封锁和无商业活动可能导致经济出现现金紧缩,以下放松措施为期三个月,以缓解生计:

  • 借记卡持卡人可以在3个月内从任何其他银行的自动柜员机免费提取现金。
  • 账户持有人无需保持最低余额。
  • 为所有贸易融资消费者降低了数字贸易交易的银行手续费

8.2 常见问题:印度储备银行允许银行宣布暂停定期贷款

印度储备银行已允许银行宣布将截至2020年3月1日的所有未偿定期贷款以及营运资金安排暂停三个月。

暂停定期贷款日期的延期表

序号 目的 延期日期 参考资料
1 定期贷款暂停还款 至2020年5月31日
2 定期贷款暂停还款 至2020年8月31日 点击这里

印度银行协会已经回答了有关暂停令技术细节的常见问题清单。

在此处阅读完整的常见问题解答

8.3 印度储备银行宣布第二套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 印度储备银行宣布第二套措施,以维护金融稳定并帮助有需要和弱势群体获得资金
  • 各州和中央直辖区允许借更多钱来管理COVID 19
  • 反向回购利率从 4.0% 降至 3.75%
  • 向非银行金融公司和房地产行业提供救济
  • 印度储备银行行长:预计印度将在2021-22年扭转局面,增长7.4%

来源: 印度储备银行宣布第二套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

9。《公司法》规定的救济

9.1 给出的主要依据之一是免除在 1 的暂停期内向 MCA-21 注册机构提交的任何文件、申报表、陈述等的额外费用st 2020 年 4 月至 30 日th 无论到期日如何,都是 2020 年 9 月。这种豁免不仅会减轻合规负担,包括整个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的财务负担,而且还将为长期不合规的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提供一个 “重新开始” 的机会。因此,如果您属于不合规的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那么这是完成合规并避免巨额额外费用的好机会。

9.2 根据2013年《公司法》,每家公司都必须在120天的时间间隔内举行公司董事会会议。该间隔应延长60天,直至接下来的两个季度,即延至9月30日;

9.3 先前根据2020年《公司(审计报告)令》提交的报告从2019-20财年起开始适用。但是,现在它将从2020-2021财政年度开始适用,而不是从先前通知的2019-2020财政年度开始适用。这将大大减轻公司及其审计师在2019-20年度的负担。

9.4 根据2013年《公司法》附表4,独立董事必须至少举行一次会议,非独立董事和管理层成员不得出席。在2019-20年度,如果公司的身份证甚至无法举行一次会议,则不应将其视为违规行为。

9.5 为了确保存款的偿还,2013年《公司法》要求每家有未偿存款的公司在每年4月30日当天或之前将下个财政年度到期的存款的至少20%存入单独的银行账户,称为存款还款准备金账户。将2020-21财政年度到期存款存入单独银行账户的要求已从30日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th 2020 年 4 月。

9.6 同样,要求在2020年4月30日之前将特定年份到期的债券的15%投资于特定工具,可以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完成。

9.7 每家新成立的公司都必须向RoC提交声明 开始营业 在公司成立后的6个月内。但是,应允许再延长6个月的时间。

9.8 根据2020年《公司法》第149(3)条,每家公司至少应有一名董事在本财政年度内在印度停留总时间不少于182天。但是,不遵守印度最低居留权不得视为违规行为。

9.9 由于COVID-19造成的大规模经济困境,大多数公司面临新的财务困境,因此决定将2016年IBC第4条规定的违约门槛从现有的10万卢比提高到1亿卢比。这基本上将防止启动针对微型和中小型企业的破产程序。如果目前的情况持续到2020年4月30日之后,我们可能会考虑将2016年IBC第7、9和10条暂停6个月,以阻止广大公司因此类不可抗力的违约原因被迫进入破产程序。

10。MCA 关于与 COVID-19 活动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支出资格的常见问题

公司事务部(MCA)已收到来自各利益相关者的几份推荐信/陈述,要求澄清与 COVID-19 活动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支出的资格。

在这方面,一组常见问题解答(FAQ)做出了一些澄清,以更好地了解利益相关者。

10.1 对以下各项的捐款将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支出。

10.2 对以下各项的捐款不符合企业社会责任支出的资格。

  • 国家Covid救济基金— 19
  • 首席部长救济基金
  • 在封锁期间向员工和工人支付工资/工资。
  • 在封锁期间向临时工、临时工或日薪工人支付工资

来源: MCA 关于与 COVID-19 活动相关的企业社会责任支出资格的常见问题

11。SEBI 的放松体验

11.1 延长向SEBI提交特定申报表的时间表

监管规定 放宽措施

第17(2)条规定: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任意两次会议之间的最长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天。

第18(2)(a)条规定: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且两次会议之间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天。

上市实体的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于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已召开或拟召开的会议,豁免遵守两次会议之间最长规定时间间隔的要求。

但是,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须确保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此要求依照《上市义务与披露要求》第17(2)条及第18(2)(a)条的规定执行。

来源: 由于Covid-19病毒疫情,放宽了对2015年《SEBI(上市义务和披露要求)条例》某些条款的遵守

12。ESIC为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雇主提供救济而采取的措施

  • 对于雇主而言,本应在3月15日之前缴纳的2月份的缴款期已延长至4月。
  • 对于3月份,同样的期限已延长至5月,对于此类延误的机构,将不收取任何罚款或利息/损害赔偿。
  • 此外,对于在缴款期结束后的42天内没有在2019年4月至2019年9月的缴款期内申报ESI缴款的雇主,也给予了一次性放宽。允许雇主在2020年5月15日之前申报这笔缴款。

来源: 新闻稿ESIC为在Covid-19大流行期间为向雇主提供救济而采取的措施No.Z-11/12/1/2020-P.R。日期:2020 年 4 月 9 日

13。小额储蓄计划放松指南

  • 可以在30岁之前向公共公积金(PPF)和Sukanya Samriddhi账户(SSA)缴款th 截至 2019 年 3 月的财政年度:2020 年 6 月
  • 此类缴款最多可达每项计划的最高限额。存款人还将提交此类最大上限的减速申请。
  • 利息将从实际存款之日起计算。
  • 如果通过在30日之前存款来实现账户正规化,则不会收取2019-20财年的违约费用th 2020 年 6 月。
  • 为了决定PPF账户中的提款/贷款限额,将考虑2020年3月31日的未清余额。
  • 存款人可以将PPF账户延长至30th 如果由于封锁而无法延期,则在2020年6月提交规定的表格。
  • 规定的延期表格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但是一旦封锁结束,就需要提交纸质表格。

来源: 小额储蓄计划放松指南

在这里阅读 在COVID-19期间,EPF和ESIC提供的各种救济

14。健康和汽车保险的续保日期延长至4月21日

您以下将于2020年3月25日至2020年4月14日续订的现有保单可以在2020年4月21日之前续保。

  • 第三方汽车保险
  • 常规健康保险政策

来源: 鉴于 COVID-19 封锁,政府为第三方汽车保险和健康保单持有人提供救济

15。渔业部提供的救济

  • 在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4月15日期间到期的所有进口SPF虾苗和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卫生许可证(SIP)均延长了3个月
  • 货物抵达最多可延迟 1 个月
    宽恕。
  • 为已取消的检疫隔间重新预订
    在钦奈水产检疫设施(AQF)中托运,无需额外付费
    预订费
  • 文件验证和NOC的拨款
    隔离将从 7 天放宽至 3 天

公司事务部应单独发布相关法令下的详细通知/通告。

16。DGFT在2015-20年度对外贸易政策(FTP)下的便利化

序号 2015-2020年外贸政策及程序手册(HBP)(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已延长一年至2021年3月31日 外贸政策(FTP)2015-2020及程序手册(HBP)(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已延长一年至2021年3月31日
1 外贸政策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外贸政策(FTP)2015-2020及程序手册(HBP)(原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已延长一年至2021年3月31日
2 预先授权及出口促进资本货物授权

a. 凡延长的出口义务期已到期或将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到期的;

b. 凡进口有效期已到期或将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到期的;

c. 凡按分批方式履行出口义务的封锁期已到期或将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到期的;

d. 凡生产安装证书的时限已到期或将于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之间到期的,相关区域管理局(RA)的上述期限已从到期之日起再延长六个月。

3 延长RCMC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以后 对于有效期已于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到期的RCMC,外贸总局(DGFT)的区域管理局(RA)将不坚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效RCMC,以申请2020年9月30日前的任何奖励/授权。
4 印度服务出口计划(SEIS) 根据SEIS提交年度索赔的最后期限为相关财政年度结束后12个月。2018-19年度索赔的最后期限为2020年3月31日,已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5 印度商品出口计划(MEIS) 提交MEIS索赔的最后期限(不含逾期费用),针对初始一年期已于2020年2月1日前到期或将于2020年5月31日或之后到期的所有航运提单,已在初始一年期到期日基础上延长3个月。
6 州和中央税收返还(RoSCTL) 针对2020年3月7日至6月30日间出口货物提交RoSCTL索赔的最后期限,已从2020年6月30日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7 地位持有人 根据FTP 2015-20颁发给进出口经营者(IEC)持有人的所有地位证书有效期已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8 程序手册(HBP)条款下的豁免规定 根据程序手册第4.12(vi)条,已批准规范的有效期限制为2020年3月31日或三年(以较晚者为准)。现已放宽为与外贸政策延长日期同步,即外贸政策/三年(以较晚者为准)。
预先授权进口有效期延长6个月 根据HBP第4.41(a)条,预先授权进口的有效期上限为12个月。现对于进口有效期将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六个月。第4.41(c)条规定的进一步延长有效期的选项仍可申请。
出口义务(EO)期延长6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授权)

A. 根据HBP第4.42(a)及(c)条,预先授权计划下允许的出口义务(EO)期限分别为18个月和24个月。对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授权,EO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第8.42(e)和(f)条规定的进一步延期选项在此期限后仍可申请。

B. 根据第4.42(d)条,附录4J项目的EO延长至已允许EO的一半。附录4J项目的EO现自动再延长六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情形。

展览出口期延长6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情形) 根据HBP第4.80(C)(D)(E)条,展览出口允许期限根据条件限制为60/90/120/45/365天(视贵金属投入补充情况而定)。上述所有期限现在初始允许期限基础上额外延长六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情形。
补货计划/买断购买/贷款基础出口实现允许期限 根据HBP第4.82(c)和(d)、第4.83(b)、第4.84(c)条,补货计划/买断购买/贷款基础出口实现上限为90天、180天或信用条款、120天及150天等。上述所有期限现在初始允许期限基础上额外延长六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情形。
珠宝首饰类预先授权下的出口义务期 根据HBP第4.85(b)和(c)条,珠宝首饰类预先授权下的EO期限分别为120天和90天。所有EO期限现自动延长六个月,适用于2020年2月1日后到期的情形。
补货计划延期

A. G&U类补货计划依据第4.59(e)条延长6个月。

B. 钻石出口及外国买家供货依据第4.75(c)和第4.77(c)条延长6个月。

C. 经税务部门批准,G&U行业预先授权下的IGST及EOUs豁免,以及EPCG计划下的EOUs豁免,已通知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

9 程序手册第六章(HBP)——出口导向型企业/电子硬件技术园区/软件技术园区/生物技术园区 根据HBP第6.01(b)(ii)条,FTP下签发的任何LOP/LOI初始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可由主管机关延长。现所有原始或延长有效期于2020年3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LOP/LOIs,视为有效至2020年12月31日。
敏感产品的出口义务 根据HBP第6.05(c)条,已制定特别规定,允许缩短部分敏感产品的出口义务期限。凡出口义务期将于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之间到期的情形,已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
10 程序手册第七章(HBP)——视同出口 根据HBP第7.05(a)条,TED/退税申请可在变现/供货后12个月内提交。现所有上述日期于2020年3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情形,提交TED/退税退款申请的文件日期视为延长至2020年9月30日。
11 程序手册第七A章(HBP)——运输与营销援助计划(TMA) 根据HBP第7A.01(d)条,TMA索赔申请可在季度结束日期后一年内提交。现针对2019年3月31日及2019年6月30日季度结束的索赔退款申请,可延迟至2020年9月30日提交。
12 程序手册第九章(HBP)——综合事项 根据HBP第9.02条,凡在规定提交期限届满后收到的任何申请,均适用逾期费用条款。现提交申请的最后期限将视同按照上述常规申请的延期规定予以相应延长。

17。为经济特区(SEZ)单位提供便利

# 放宽措施 适用对象
1 就经济特区开发商/联合开发商/园区单位而言,已对某些合规要求给予放宽。

A. 须提交由独立注册工程师认证的季度进度报告(QPR)的要求;

B. 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服务单位提交SOFTEX表格;

C. 经济特区单位提交年度绩效报告(APR)。

2

发展专员已被指示,以限时方式通过电子途径协助办理所有批准函(LoAs)延期及其他合规事项。

对于需要实体会议的情形,可批准临时延期至2020年6月30日或直至另行通知。

A. 正在推进经济特区运营化进程的开发商/联合开发商;

B. 5年期净外汇(NFE)考核期即将届满的单位;

C. 尚未开始运营的单位。

3

对于出口导向型企业(EOUs)的经营许可(LOPs)到期情形,亦可通过电子方式申请延期。

如无法通过电子方式批准,有效期可顺延至2020年6月30日。

A. 5年期净外汇(NFE)考核期在封控期间届满的出口导向型企业;

B. 经营许可(LOPs)在封控期间到期的出口导向型企业。

其他事项

1. 允许经济特区内非信息技术/信息技术服务单位将台式机/笔记本电脑带出经济特区用于居家办公(WFH);

2. 授权发展专员批准宽带资源用于生产基本物资(如口罩、消毒液、手术服等);

3. 建议各发展专员采用电子化办公方式,并支持相关单位依照新冠疫情防控指南生产药品及基本物资。

18。ECGC 的协助

  • 在3月和4月到期的保险范围内,提交申报表,延期申请,违约报告等申报表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 在此期间提出索赔/到期的答复的时间延长至30%th 2020 年 6 月。
  • 免除信用额度申请费直至30%th 2020 年 6 月。
  • 对于3月1日至30日到期续保/签发的保单,保单提案手续费减少50%th 2020 年 6 月。
  • 出口商可酌情延长买家对先前接受的货物的付款到期日。
  • 可自由决定已到达目的地但由于目的地国家封锁而未获海外买家清关的货物(即转售/再进口/或放弃)。
  • 保险范围内的索赔资格期限从目前的4个月缩短到1个月。

19。农产品和加工产品出口发展局(APEDA)为农产品出口商提供便利

  • 为了便利出口商,APEDA将RCMC、包装厂、花生加工厂、肉类工厂的认可/注册的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 已发布公告,要求向有机产品出口商提供额外一个月的证书有效期,这是一项一次性措施。
  • 2020年3月28日向HortiNet/GrapeNet中授权的所有实验室以及对新鲜水果和蔬菜进行采样和分析的APEDA计划产品的实验室发布了一份公告,将与采样器和实验室工作人员流动有关的任何障碍提请APEDA和地方当局注意,以便迅速解决。
  • 已建议APEDA认证机构延长有机证书的有效期。这将使农民能够在不失去有机地位的情况下继续获得认证。
  • 还规定临时延长无法进行实物检查的食品加工商和出口商的证书。
  • 在APEDA的干预下,新孟买很少有包装单位能够获得许可,恢复供应必需包装材料的生产。

20。烟草委员会的协助

各交易商提交2月份月度申报表的最后日期为15日th三月。提交3月份申报表的最后日期是15日th四月。烟草委员会已将这些日期延长至30年th2020 年 4 月。烟草委员会与州政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协商,计划开始拍卖烟草 w.e.f.15th 2020年4月,以防止烟草作物的损失。

21。茶局的协助

Tea board延长了各种时间表如下:

茶叶申报表
序号 申报名称 依据条款 频率 利益相关方 截止日期 用途 延期批准
1 生产申报(E表) TMCO 每月 茶叶生产商 07.04.2020 记录每月产量、绿叶收购价、茶叶废料、处置数据——用于IIP 延至 30.04.2020
2 买方申报(F表) TMCO 每季度 茶叶买方 31.03.2020 记录茶叶采购及销售数据 延至 30.04.2020
3 速溶茶申报 TMCO 每月 速溶茶生产商 07.04.2020 速溶茶产量数据 延至 30.04.2020
4 仓库申报(M表) TWCO 每月 茶叶仓库 07.04.2020 茶叶存储及处置详情 延至 30.04.2020
5 出口申报 TDECO 每月 茶叶出口商 07.04.2020 出口数量、价值、港口及品类数据 延至 30.04.2020
6 进口申报 TDECO 每月 茶叶进口商 无日期 进口数量、到岸价格、进口目的 延至 30.04.2020
7 年度申报 茶叶法 每年 茶园主 31.03.2020 开发活动、茶树树龄、工人福利 延至 31.05.2020

MHA于2020年3月24日发布的视频通知允许茶业运作,包括拥有最多50%工人的种植园。

22。海产品出口发展局(MPEDA)的促进

  • 自2020年4月1日起,MPEDA已开始在线签发大部分出口证书,即美国市场的DS 2301证书。
  • 这是向美国出口虾类的必要证书。通过上线,出口商的实际流动减少了。封锁措施实施后,另一项证书(亚太贸易协定(APTA))也已在网上签发。

23。鉴于covid-19疫情,政府电子市场(GeM)为促进采购而采取的措施

为便于采购 COVID-19 相关物品而采取的各种干预措施的状况如下:

  • 推出了追踪 COVID-19 类别和卖家数量的新页面。
  • 支持更短的交货期和更短的交货期的竞价。COVID-19 相关类别的出价周期已从现有 10 天缩短至 3 天。考虑到商品的关键性质,买家还可以将此类商品的配送期缩短至 2 天。
  • 已对本地供应商和交货时间进行了筛选以供买家选择交货,以促进提早交货。
  • 正在对Covid特定类别的产品/品牌批准中进行优先排序。
  • 已经制定了一项新的业务规则,以控制不合理的价格上涨。
  • 允许在原始配送期到期后延长 30 天。
  • 新的业务规则适用于未在收到特定类别通知后的 48 小时内更新库存的卖家。
  • 已经确定了八个新的COVID类别的原始设备制造商(OEM)和销售商。
  • 已经为MSP和GeM制定了业务连续性计划,以确保系统运行的连续性。

24。在 COVID-19 疫情期间,该部为促进优惠出口而采取的措施

封锁之后,根据自由贸易协定(FTA)获准签发印度优惠出口产品原产地证书的机构要么无法运作,要么是工作人员不足。有鉴于此,商务部在该数字平台上纳入了一些特定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为出口商在线申请这些证书提供了便利。

2020年4月7日的1号贸易通知已将印度的主要自由贸易协定,即与东盟、日本、南盟国家以及亚太贸易协定(APTA)的自由贸易协定(APTA)添加到该数字平台上。2020年4月6日发布的62号相关贸易通知要求各机构在该平台上向出口商签发数字签名证书,并对证书收取统一的费用,即使证书是追溯签发的。该平台颁发了数字签名证书,我们已经成功地让贸易伙伴接受这些数字签名证书。这将确保即使在这段封锁期间,我们的优惠出口也能得到便利。

欧盟(EU)的大多数出口商都利用欧盟普遍优惠制(GSP)计划,在该计划中,他们获得出口关税优惠。虽然欧盟普惠制以自我认证为基础,但出口商必须向印度的指定机构申请获得REX(注册出口商)号码。鉴于这些机构的办公室已关闭,2020年4月2日的第61号贸易通告规定接受扫描的文件以获取REX号码,这样出口商就没有与这些机构的物理接口。这将确保根据欧盟普惠制向欧盟出口但未获得REX号码的出口商可以通过电子方式向这些机构(也称为地方管理员)申请注册

25。贸易救济总干事(DGTR)的促进

贸易救济调查过程中提交的文件是在线或通过数字传输完成的,无需提交实物副本。

这为新的调查和正在进行的调查提供了条件。

此外,听证会和磋商是通过视频会议进行的。

来源: 商务部已提供多项放松/延长各种合规截止日期等,以解决出口商面临的与冠状病毒疫情相关的困难

在这个关键时刻,我们要求大家留在家中,保护自己和家人免受 COVID-19 的侵害。

26。延长提交年度/半年度报告的时限
2019-2020财政年度的回报
由于 COVID-19

考虑到由于 COVID-19 疫情导致的封锁期间 FBO在该国封锁期间在 FSSR-2011 下以 D-1、D-2 表格提交 2019-2020 财年的年度/半年度产量申报表方面面临的困难,FSSAI 已将提交 2019 年 10 月-2020 年 3 月 31 日的 2019-2020 财年年度申报表和 D2 表半年度申报表的时间延长至2020年7月,见2020年4月11日的通告

来源: 文件号A-3/APS 通知/FSSAI/NR

27。航运部为港口用户和PPP特许经营者提供救济计划

例如,COVID19 疫情使世界的社会经济结构感到困惑。在这种情况下,航运和物流业也不例外,由于贸易量减少,航运链中断。印度航运部于2020年4月21日发布了一封信,要求该国的12个主要港口升华与许可费相关的费用以及4月、5月和6月的租赁租金。

印度政府采取的措施旨在为受疫情影响的出口商、航运公司、物流提供商和进口商提供一些救济。由于该国处于完全封锁状态,由于供应方和需求方都减少了,物流业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看看这里的完整概述,

27.1 暂停向港口用户收费

从仓储费到租赁租金,政府已指示对港口用户进行多项减免。

27.1.1 存储费用: 印度航运部已要求港口在封锁期间为港口用户提供免费存储时间。

27.1.2 与牌照费相关的费用和租赁租金: 政府已要求港口允许按比例延期缴纳4月、5月和6月的年度许可费或年度租赁租金,这也没有任何利息。

27.1.3 其他收费和罚款: 进一步的指示规定,港口不得对任何贸易商、特许经营商、航运公司、CFS、进口商或出口商征收任何刑事指控、扣留费、停泊费、滞期费、锚地费或刑事租金变动,以及与任何贸易商、特许经营商、航运公司、CFS、进口商或出口商的履约有关的罚款,无论在封锁期间以及30天的恢复期内是否出现任何货物的装卸作业、停泊、疏散或抵达。

27.1。4 用于存储的土地另外: 如果港口区域内还有其他可用土地,港口需要采取必要措施,以便临时为港口用户提供额外的存储设施。但是,该部也明确表示,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港口不得收取任何租金或费用或任何其他费用。额外的土地应在 “现状在哪里” 的基础上提供。

不仅是港口用户,而且政府已经采取了多项措施来帮助PPP特许经营者。

27.2 减免PPP特许经营者的费用

由于冠状病毒的爆发和封锁措施,主要港口的私人伙伴关系码头是受灾最严重的企业之一。政府已下令港口采取以下措施来改造该行业。

27.2.1 特许权使用费和设备租赁相关费用以及收入份额的变化:根据特许公司的要求,港口必须允许将设备的特许权使用费和租用费推迟到4月、5月和6月的收入,不加任何利息。

这笔递延金额必须在3个月的免费利息期结束后支付。或者,它可以分6期支付,按印度储备银行91天国库券规定的利率按月等额支付。

27.2.2 租赁费用 租金和租赁费: 进一步指示,港口应免除未来三个月(4月、5月、6月)的牌照费、租赁租金和其他类似费用,但以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月平均货量相比下降的货物量为限。

27.2.3 储藏用地另外: 如果港口在港口内有必要的额外区域,则他们应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临时免费向PPP特许经营者提供额外的存储区域。

27.2.4 MGT(最低保证吞吐量)义务: MGT债务的计算方式发生了变化。现在,政府表示,应在不考虑封锁期以及在此期间处理的特定货物量的情况下计算相应年度的MGT。

27.2.5 与绩效标准相关的义务: 在封锁期以及30天的恢复期内,任何港口都不得对绩效标准的不足征收任何形式的费用或罚款,例如过境存储的停留时间、总泊位产量、送货商店收货业务的期限或与非转运相关的要求等。

27.3 海运应付费用或船舶相关费用

港口还接到指示,如果船舶运营商提出要求,港口需要在60天内不收取利息,延期向印度沿海船只缴纳海运费和提高船舶相关费用。除此之外,该信还指出,港口应从沿海船舶运营商那里获得必要的银行担保作为担保。他们应考虑在2020年5月30日内收到的延期申请。

27.4 不可抗力

印度财政部已经通知,必须将冠状病毒疫情视为自然灾害。还有人提到,应援引不可抗力。按照各利益攸关方的要求, 航运部已指示,

  • 港口必须延长以PPP模式或其他方式实施的任何项目的完成期限
  • 已指示所有主要港口根据具体情况对正在实施的PPP项目免除所有罚款。根据特许权协议的相关条款,港口需要允许延期履行义务。
  • 此外,不可抗力期从财政部长提及的命令发布之日算起。

来源:免除封锁期间ICDS/CFSS/港口/码头运营商征收的滞期费

28。 放松对公共部门银行(PSB)的法定审计

  • 根据现行规范,所有预付款为20亿印度卢比或以上的分支机构都必须进行法定分支机构审计。此外,1/5th 其余分支机构 (代表农村/城市/半城市/大都市分支的横截面)应接受审计,以涵盖银行预付款的90%。
  • 但是,考虑到封锁情况,已经取消了预付20亿卢比或以上的要求。因此,应进行分行审计,以涵盖银行所有资金风险敞口的90%和所有非资金风险敞口的90%。选定的分支机构必须代表农村/城市/半农村/大都市分支机构的交叉点。
  • 公共服务机构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确保有关审计师和银行官员的安全。他们可以作出安排,尽可能通过电子媒介提供审计员所需的文件/信息,并通过审慎地分配分支机构,尽量减少实际流动。
  • 向印度储备银行提交分行分配详情的日期已从先前公布的2020年4月30日延长至2020年6月15日。

来源: 2020年4月27日印度储备银行-dos.arg.no.6605 /08.91.001/2019-20

29。提交监管申报表 — 延长期限 作者:印度储备银行

29.1 上述实体要求向监管部提交的所有监管申报表可以自截止日期起最多延迟30天提交。延期将适用于要求在202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的监管申报表。更多详情见附件。那些能够提前提交申报表的实体可能会继续这样做。

29.2 不允许延长提交法定申报表,即1949年《银行监管法》、1934年《印度储备银行法》或任何其他法案(例如与CRR/SLR相关的申报表)规定的申报表。

监管申报表清单,自截止日期起最多可延迟30天提交

30。放宽2016年《破产银行破产守则》

这个 第 11/2020 号通知 — 中央税收日期为 2020 年 3 月 21 日 制定了一项特别程序,以克服商品及服务税下连续提交 GSTR-3B 表格的要求,并使其与 2016 年《国际商业公司法》的规定保持一致。

后来,通过进一步的修改 2020 年 5 月 5 日中央税收第 39/2020 号通知 然后在下面给出了一些澄清 2020年5月6日关于中央税的第138/2020号通告

30.1 延长 IRP/CIRP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时限

  • 根据2016年《破产和破产法》(“IBC”),企业债务人的管理正在进行公司破产解决程序,由临时清算专业人员(IRP)或清算专业人员(RP)进行。

30.2 在所有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提交的申报表中,IRP/CIRP 没有单独登记商品及服务税

  • 2020年5月5日的第39/2020号公告——中央税务中澄清说,如果企业债务人在公司债务人登记处(之前的GSTIN)下指定IRP/RP之前的所有纳税期内都提供了 GSTR-1 表格,GSTR-3 表格,则IRP/RP无需重新登记。 (相关条件由第 39/2020-Central Tax 号法令插入,日期为 5th 2020 年 5 月)

30.3 首次任命 IBC 后的 IRP 变更

  • 如果根据IBC首次预约后IRP/RP发生变化,则新的RP无需单独注册GST。但是,这仅应被视为授权签署人的变更,并非每位代表在每次此类任命中都应被视为不同的个人。
  • 更改授权签字人是一项非核心修正案,因此不需要税务官员的批准。但是,如果先前的授权签字人未与新的 IRP/RP 共享登录凭证,则新任命的人员可以通过司法机构添加其详细信息,如下所示 主要授权签字人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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