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表格的提交本质上是程序性的,如果在处理ITR时有67号表格,则允许联邦贸易委员会信贷

Category:
直接税
Published on:
Decembe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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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评估人于2019年2月12日提交了2018-19财年的ITR,申请了6,39,970卢比的外国税收抵免(“联邦贸易委员会”),这笔抵免是在肯尼亚用肯尼亚的工资收入支付的。但是,被评估人在提交ITR之前无意中未能提交申请FTP的67表格,而在提交ITR的2天后也提交了同样的表格。但是,在班加罗尔CPC处理ITR时,尽管67表格已在所得税门户网站正式提交,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是无缘无故地被拒绝。因此,提出了8,83,450卢比的需求以及利息。

被评估人对该命令感到不满,向CIT(A)Hon'ble CIT(A)提起上诉,认为第128条要求联邦贸易委员会在到期日之前提交67号表格的要求符合第128条的要求 本质上是强制性的。因此,AO正确地驳回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上诉人的索赔。被评估人对该命令感到不满,已向法庭提出上诉。

上诉人辩称,第128条是程序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第128 (9) 条仅规定67表格应在提交国际贸易登记册的截止日期当天或之前提交。但是,该规则没有规定,如果没有在到期日之前提交上述67号表格,则被评估人根据该法第90条寻求的救济将被拒绝。第 128 (9) 条的规定是一项程序法,不应控制外国税收抵免的申请。

ITAT 阁下依据的判断是 Swapan Bhattacharya vs ACIT,Circle-61,加尔各答在 ITA 第 242/KOL/2025 号中 2025年5月5日的命令,其中认为,该法第90条与印度和美国DTAA第25(2)(a)条一起规定,允许在美国缴纳的税款作为印度应纳税款的抵免,但仅限于印度税收的比例。第90条和DTAA均未规定,不得以不遵守任何程序要求为由禁止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DTAA第25 [2](a)条以及第90节,联邦贸易委员会是被评估人的既得权利,也不能因为不遵守程序要求而拒绝。第128(9)条没有规定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67号表格,则被评估人根据该法第90条寻求的救济将被拒绝。如果立法机关打算否定联邦贸易委员会,那么无论是该法还是规则,都会作出同样的具体规定。

另请阅读: 在 3 年之后发布的 u/s 148 号通知无效,因为不能将不符合条件的支出解释为以该法案 “资产” 形式表示的收入逃避评估

因此,根据协调组对Swapan Bhttacharya案的裁决(上文),ITAT阁下认为,提交第67号表格是目录性的,不是强制性的。此外,DTAA的规定优先于《信息技术法》的规定;允许被评估人抵免外国税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被评估人于2019年2月12日提交了2018-19财年的收入申报表,申请了6,39,970卢比的外国税收抵免(“联邦贸易委员会”),这笔抵免是在肯尼亚用肯尼亚的工资收入支付的。
  • 但是,被评估人在提交ITR之前无意中未能提交申请FTP的67表格。
  • 同样的申请是在2019年2月14日提交的,即提交ITR的两天后。因此,被评估人正确地遵守了第128条的规定。
  • 但是,在班加罗尔CPC处理ITR时,尽管67表格已在所得税门户网站正式提交,但联邦贸易委员会还是无缘无故地被拒绝。
  • 因此,根据第143(1)条的暗示,由于不合理地拒绝外国税收抵免,提出了8,83,450卢比的要求。该要求之所以提出,是因为联邦贸易委员会不允许,以及随之而来的利息,即《信息技术法》第234A、234B和234C条。
  • 被评估人对该命令感到不满,向CIT(A)Hon'ble CIT(A)提起上诉,其中认为:
  • 上诉人已于2019年2月14日提交了67号表格,而提交ITR u/s 139(1)的截止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因此,没有争议的是,上诉人在到期日之后提交了67号表格。
  • 维沙卡帕特南的ITAT阁下在分析该法第128(9)条时,很明显,第128条对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要求是在到期日之前提交67号表格 本质上是强制性的
  • 无可争议的事实是,上诉人未能在该法规定的提交ITR u/s 139(1)规定的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第67号表格。因此,AO正确地驳回了联邦贸易委员会对上诉人的索赔。因此,AO的顺序中没有弱点。
  • 对 Ld 的命令感到不满CIT(A),被评估人已向法庭提出上诉。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该法的相关条款,以供随时参考:

  • 下文重申《信息技术规则》第128条:

“外国税收抵免。

128 (1) 作为居民的被评估人在印度向与此类宽松相应的收入在印度纳税或评估纳税的当年,应以本规则规定的方式和范围内,通过扣除或其他方式,抵免其在印度以外的国家或特定地区缴纳的任何外国税款:

前提是,如果已缴纳或扣除外国税的收入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纳税,则应允许在这些年度的外国税收抵免,其比例与印度提供纳税或纳税的收入的比例相同。”

3.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辩称:

  • 联邦贸易委员会受第128条管辖,该规则是一项程序性条款,而不是强制性条款。
  • 第128(9)条规定,67表格应按照该法第139(1)条的规定,在提交ITR的截止日期当天或之前提交。
  • 但是,该规则没有规定,如果未在上述规定的时限内提交上述67号表格,则被评估人根据该法第90条寻求的救济将被拒绝。
  • 如果意图是拒绝信贷,则该法或规则都将明确规定,如果被评估人未在到期日之前提交67号表格,则不允许信贷。
  • 在本案中,被评估人在提交ITR的截止日期之后提交了67号表格。因此,不能以违反程序规范为由拒绝联邦贸易委员会,因为它没有取消申请外国税收抵免的实质性权利。
  • 第 128 (9) 条的规定是一项程序法,不应控制外国税收抵免的申请。

4。ITAT 阁下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ITAT 阁下得出了以下发现和分析:

  • 该案的事实与以下案件的事实相似 Swapan Bhttacharya vs ACIT,Circle-61,加尔各答在 ITA 第 242/KOL/2025 号中 2025 年 5 月 5 日的命令(其中会计师成员是替补席成员),其中坐标法官席的裁定如下:
  • 在这种情况下,67表格于2019年3月30日提交,但迟交且提交时间已超过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在这一年中,收入是在美国赚取的,1961年《所得税法》(“IT法”)第90条与DTAA一起适用。
  • 该法第90条规定,印度政府可以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对在印度以外的国家纳税的收入给予减免,这种收入在印度也应纳税。
  • 印度和美国之间的《数据协议》第25条规定了联邦贸易委员会。第25条第 (2) 款 (a) 项与本案有关,其摘录如下:

“如果印度居民获得的收入根据本公约的规定可以在美国征税,则印度应允许从该居民的收入税中扣除相当于在美国缴纳的所得税的金额,无论是直接还是通过扣除。但是,此类扣除额不得超过所得税(在给出扣除额之前计算的部分),该部分可归因于美国可能征税的收入。”

  • 因此,该法第90条与DTAA第25(2)(a)条一起规定,允许在美国缴纳的税款作为印度应纳税款的抵免,但仅限于印度税收的比例。
  • 第90条和DTAA均未规定,不得以不遵守任何程序要求为由禁止联邦贸易委员会。
  • 根据DTAA第25 [2](a)条以及第90节,联邦贸易委员会是被评估人的既得权利,也不能因为不遵守规则中规定的程序要求而拒绝。
  • 此外,第128(9)条规定,67号表格应在国际贸易登记册的提交截止日期当天或之前提交。但是,该规则没有任何地方规定,没有具体规定,如果不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67号表格,被评估人在该法第90条中寻求的救济将被拒绝。
  • 如果立法机关打算拒绝联邦贸易委员会,那么无论是该法还是规则,都会作出同样的具体规定。
  • 我们还注意到,按照司法裁定,提交第67号表格是一项程序性要求,不是一项强制性要求,违反程序规范并不会取消向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诉的实质性权利。
  • 最高法院阁下,在芒格洛尔化肥有限公司诉副局长案中,[1992 Supp (1) 最高法院案例21] 裁定存在条件和条件。有些可能是实质性的、强制性的,基于政策考虑,而另一些可能仅属于程序领域。对不遵守所有条件给予同等重视,无论这些条件的目的是什么,都是错误的。
  • 我们已经审阅了协调组的决定,并同意他们在这方面的调查结果,即提交第67号表格是目录而不是强制性的。不能仅仅因为延迟提交第67号表格而拒绝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信贷。
  • 此外,杜赖斯瓦米·库马拉斯瓦米案的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也在审理中。PCIT(同上)认为,在本案中,申报表是在没有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情况下提交的,同样是在最终评估令通过之前提交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根据第128条提交的文件本质上只是名录。该规则仅用于执行该法的条款,而且本质上将始终是目录性的。
  • 在本案中,答辩人本应向申请人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提供了应有的信贷。但是,联邦贸易委员会被答辩人拒绝,这是不恰当的,也是不符合法律的。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很可能会被撤销。
  • 因此,根据协调组对Swapan Bhattacharya案的裁决(见上文),可以认为提交第67号表格是目录性的,不是强制性的。
  • 此外,DTAA的规定优先于《信息技术法》的规定;允许被评估人抵免外国税款。

5。Hon'ble ITAT 的最终订单

ITAT 阁下认为:

  • 提交67号表格是目录表,不是强制性的。此外,DTAA的规定优先于《信息技术法》的规定;允许被评估人抵免外国税款。因此,Ld.AO被指示允许依法抵免外国税款。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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