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哈巴德高等法院阁下对M/s Govind Enterprises Vs案的判决美国国务院和其他国家分析了根据《印度刑法》起诉的FIR的可持续性,这些FIR因违反《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而提起诉讼。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31条暗示保留了印度刑法的条款。
此外,根据两项法规,罪犯可以因同样的罪行被起诉;但是,他不能因同样的罪行受到两次惩罚。因此,受到质疑的FIR和诉讼程序是可以维持的。高等法院阁下进一步认为,准予暂缓逮捕将成为彻底调查此事的障碍。因此,不予逮捕不是任何救济的合适理由。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Govind Enterprises(“请愿人”)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在北方邦注册 9th 2018 年 3 月。请愿人透露了他在马图拉的注册办事处。
- 经调查,发现请愿人也在其他不同地点开展业务和保存记录。
- 请愿人披露 内向补给 35亿印度卢比,而调查时营业地点没有任何实物存货的销售额为17万印度卢比。
- 他开设了一个未申报的银行账户,用于进行重大交易。
- 答辩人对请愿人提交了FIR,指控他采取了 内向补给 并在没有生成汇出发票的情况下将货物转交给最终用户,收到现金款并将其存入未申报的银行账户。
- 因此,请愿人通过提交虚假文件有逃税的不诚实意图。
2。有关事项的争议
- 请愿人已提交令状申请,指控到目前为止,没有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他提起诉讼,也没有对他提起任何追回程序。
- 《商品及服务税法》本身就是一部完整的守则,它考虑和处理与登记、逃税等相关的各种情况和违法行为。
- 它对各种违规行为也有特别的逮捕和起诉程序。
- 请愿人辩称,如果商品及服务税法本身定义了所有起诉条款,那么根据印度刑法(IPC)提交第一信息报告(FIR)并诉诸刑事诉讼法(CPC)在法律上是没有道理的。
3.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已提交请愿书,辩称:
- 如果违反《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32条,则必须首先对违约者提起诉讼,此后只能逮捕。直接放置FIR是不可持续的。
- 没有对请愿人提出追回的要求。因此,没有理由在调查进行期间进行逮捕。
4。受访者的论点
在回应请愿人提交的令状时,答辩人辩称:
- 第131条明确规定,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实施的没收或处以的罚款均不得对当事人施加任何其他现行法律可能应受的任何其他处罚。
- 在与经济欺诈有关的事项上,批准缓期逮捕是不恰当的,尤其是在FIR披露了可识别的罪行的情况下。
- 准予居留可能会阻碍调查和发现有关谁都参与此类案件的进一步信息。
- 的条款 UPGST 该法案不推翻IPC的条款,也没有禁止对根据刑法应予惩处的罪行适用刑法。
5。由高等法院阁下解释
高等法院的解释如下:
- 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31条的规定隐含地保存了《印度刑法》的规定。此外,UP GST法律没有禁止根据印度刑法对应受商品及服务税惩罚的罪行提交FIR。
- 作弊是违法行为的必要组成部分,由于请愿人提供了虚假文件以获得商品及服务税的注册,因此该案的初步证据表明,作弊是违法行为的必要要素。
- 重点还放在最高法院的各项判决上,这些判决认为,根据两项不同的法规对罪犯进行审判或定罪没有障碍。但是,禁止对同一罪行的罪犯处以两次惩罚。
- 为了确保个人的自由不因虚假的暗示而受到危害,高等法院可以准予在调查之前免遭逮捕的保护。但是,通常不得在经济欺诈问题上行使这种权力。
6。结论
- 受到质疑的FIR披露了根据《印度刑法》应予惩处的可认罪行。因此,此类飞行情报不可能被撤销。
- 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逮捕可能会成为彻底调查此事的障碍,特别是在追查资金流向方面。
- 鉴于令状申请不适合任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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