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T 3 中的强制性信息应由公司提供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February 11,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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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9年《公司(接受存款)修正规则》:“除政府公司以外的所有公司均应提交 一次性退还未付的款项或贷款收据 根据规则2分则1第(c)条,自2014年4月1日起至本通知在官方公报发布之日(即2019年3月31日)以电子表格DPT 3发布之日起,由公司在自发布之日起90天内以电子表格DPT 3发布之日止,但不被视为存款。”

您可能会担心公司获得和支付的贷款的时间表以及需要在 DPT-3 电子表格中向中华民国报告的贷款种类。以下是您在提交电子表格DPT之前需要了解的所有内容的详细说明,以及该表格对不同类型贷款的适用性。

2014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存款规则”)的以下规则规定了提交贷款和存款相关信息的规定:

  • 规则 16-向书记官长归还押金
  • 细则16A——财务报表中的披露

所有公司,包括小型、非小型、私营企业、OPC等,都需要在这些规则发布后提交 DPT-3。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与 DPT-3 有关的所有可能的问题

1。谁需要在 DPT-3 表格中提供存款申报表?

每家公司政府公司以外*必须申报 DPT-3 表格的存款申报表、年度申报表和过渡性一次性申报表因此,申报 DPT-3 的义务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私营公司

* “政府公司” 一词的定义见2013年《公司法》(“TheAct”)第2(45)条,指由以下机构持有不少于50%的实收股本的任何公司:

  • 中央政府,或
  • 由任何一个或多个州政府,或
  • 部分由中央政府, 部分由一个或多个州政府负责,
  • 并包括作为此类政府公司的附属公司的公司;

2。 存款的含义是什么?

规则 2 (1) (c) 对 “存款” 一词的定义是,存款包括公司通过存款或贷款或以任何其他形式收到的任何款项。因此,存款的期限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所有类型的收据。

此外,规则2 (1) (c) 规定了某些例外情况,即收到的款项不应被视为存款(以下简称 “豁免存款”),例如从银行和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金额,公司从另一家公司收到的金额等。此类豁免存款的完整清单载于规则2 (1) (c)

3. 填充 DPT-3 的截止日期

2014 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第 16 条和 16A 条要求提交两种类型的 DPT-3:

4。 DPT-3 的年度申报(《规则》第 16 条)

每家公司 政府公司除外存款规则的规定适用,每年都必须以 DPT-3 表格向 RoC 提交申报表 30 点或之前th 六月 下一个财政年度。

4.1 一次性提交 DPT-3(《规则》第 16A (3) 条)

由于 DPT-3 首次推出,因此,存款规则要求提交过渡性 DPT-3 表格。根据第 16 (3) 条,每家公司 政府公司除外 应以 DPT-3 表格向 RoC 提交一次性申报表,期限为 1st 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 2019 年 3 月 31 日起 90 天内st 2019 年 3 月(即 29 日)th 2019 年 6 月)

5。DPT-3 中应提供哪些信息?

DPT-3 已申请披露以下任一信息:

  1. 披露公司收到但根据2014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第2(1)(c)条未被视为存款的未偿还款项或贷款详情的一次性申报表
  2. 存款返还
  3. 根据2014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第2(1)(c)条的规定,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交易详情
  4. 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存款申报表和交易详情

因此,在提交 DPT-3 时,公司将根据适用性选择任一选项。

6。谁需要在 DPT-3 表格中提供过渡性的一次性存款申报表?

根据存款规则第16A条,除政府公司外,所有在1年期内接受豁免存款的公司st 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2019 年 3 月,此类豁免存款的余额已于 31 日未偿还st2019 年 3 月应在 90 天内(即 29 天)向 RoC 一次性提交过渡性 DPT-3th 2019 年 6 月)。

7。 谁需要以 DPT-3 表格提供年度存款申报表?

提交年度申报表是为了披露免税存款人的存款申报表或交易细节,或两者兼而有之。因此,如果公司在年内有任何存款或免税存款交易,则公司必须提供年度DPT-3,无论截至31日该存款或豁免存款的余额如何st三月。

7.1 案例 1 — 仅在 1 期间进行豁免存款的交易st 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 2019 年 3 月

M/s ABC Limited在1年期间有以下交易st 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2019年3月和截至31日的期末余额st 2019 年 3 月:

存款性质表
存款性质 期间内收取金额 期间内偿还金额 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余额
豁免存款 1,00,000 50,000 50,000
存款

一次性填充: 由于公司截至31日仍有未清的免税存款余额st2019 年 3 月,然后该公司必须在 29 日之前提交一次性 DPT-3th2019 年 6 月。

年度填充: 公司在2018-19财年进行了免税存款交易,因此,公司将申报 年度 DPT-3 根据2014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第2(1)(c)条,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交易详情”30 点或之前th 2019 年 6 月。

7.2 案例2:年内豁免存款和存款的交易,存款的期末余额截至31日st 2019 年 3 月

M/s ABC Limited在1年期间有以下交易st 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 2019年3月和截至31日的期末余额st 2019 年 3 月:

Nature of Deposit Taken During the Period Repaid During the Period Balance as on 31st March, 2019
Exempted Deposits 1,00,000 1,00,000 NIL
Deposits 1,00,000 50,000 50,000

一次性填充: 由于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没有任何未清的豁免存款余额,因此,尽管公司正在进行豁免存款交易,但公司无需一次性申报 DPT-3。

年度填充: 公司同时进行存款和免税存款交易,因此,公司应在 “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存款申报表和交易详情” 下提交年度 DPT-3。

7.3 案例3:豁免存款和存款交易的期初余额以及截至31日的期末余额st 2019 年 3 月

m/sABC Limited在1年期间有以下交易st2014 年 4 月至 31 日st 2019年3月和截至31日的期末余额st2019 年 3 月:

存款性质表
存款性质 期间内收取金额 期间内偿还金额 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余额
豁免存款 1,00,000 1,00,000
存款 1,00,000 50,000 50,000

一次性填充: 在本例中,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的豁免存款未清余额。但是,该余额与2014年4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的交易无关,因此,公司无需一次性申报 DPT-3。

年度填充: 截至2019年3月31日,公司的存款和免税存款余额。因此,公司应根据以下规定提交年度DPT-3 “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存款申报和交易详情”。

8。 是否必须在 DPT-3 表格中附上审计师证书?

根据《存款规则》第 16 条,每家公司(存款规则适用的政府公司除外)都必须以 DPT-3 表格向注册机构提交申报表,并提供 31 日在 DPT-3A 表格中提供的信息st 每年的三月。这些信息是美容所必需的 审计员* 公司的。

因此,在申报 DPT-3 时,审计师必须附上审计师的证书,以验证 DPT-3 中提供的信息。

由于第 16 条的规定适用于提交年度 DPT-3,因此在以下情况下提交年度 DPT-3 时必须提供审计师证书:

  • 存款退还或
  • 选择 “不被视为存款的公司的存款申报表和交易详情”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十章的规定,审计师由公司任命

9。 适用于 DPT-3 的申请费是多少?

OFDPT-3的申请费用应基于公司的名义股本,如下所示:

存款性质表
存款性质 期初余额 期间内收取金额 期间内偿还金额 截至2019年3月31日的余额
豁免存款 1,00,000 1,00,000
存款 1,00,000 50,000 50,000

如果公司没有股本,则将收取200印度卢比的费用。

10。 延迟提交 DPT-3 时适用的额外费用是多少?

如果公司延迟提交 DPT-3,则额外费用应根据延迟天数计算,如下所示:

名义股本费用结构
名义股本 适用费用
少于
1,00,000
每份文件 卢比 200
1,00,000 至
4,99,999
每份文件 卢比 300
5,00,000 至
24,99,999
每份文件 卢比 400
25,00,000

99,99,999
每份文件 卢比 500
1,00,00,000
或以上
每份文件 卢比 600

11。 公司收到款项或贷款但不被视为存款的详情

根据2014年《公司(接受存款)规则》第2条第1款第(c)条的规定,公司在财政年度结束时收到的款项或贷款但不被视为存款的详情

条款说明表
条款 说明
(a) 收到的任何金额,来源包括:
(i) 中央政府
(ii) 州政府;或由中央或州政府担保的还款
(iii) 地方当局
(iv) 依据议会或州立法机构法案设立的法定机构
(b) 收到的任何金额,来源包括:
(i) 外国政府
(ii) 外国或国际银行
(iii) 多边金融机构
(iv) 外国政府所有的开发金融机构
(v) 外国出口信贷机构
(vi) 外国合作方
(vii) 外国法人团体
(viii) 外国公民
(ix) 外国当局
(x) 依据《外汇管理法》1999年规定,居住在印度境外的人士
(c) 以下方式收到的任何金额:
(i) 任何银行公司的贷款/融资
(ii) 印度国家银行或其子公司
(iii) 依据《1949年银行监管法》第51条通知的银行机构
(iv) 新设银行
(v) 依据《印度储备银行法1934》定义的合作银行
(d) 来自以下机构的贷款或财务援助:
(i) 公共金融机构
(ii) 地区性金融机构
(iii) 保险公司
(iv) 计划银行(依据《印度储备银行法1934》)
(e) 通过发行商业票据或其他印度储备银行通知的工具收到的金额
(f) 从另一公司收到的金额
(g) 在证券认购/配发要约下持有的金额,待配发
(h) 从董事或董事亲属处收到的金额(私人公司)
(i) (i) 以资产(无形资产除外)第一或同等抵押担保的债券/债权证
(ii) 10年内强制可转换债券/债权证
(j) 在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可转换债权证(资产无抵押)
(k) 员工保证金(不计息,不超过年薪)
(l) 以信托方式收取并持有的任何无息金额
(m) 与业务相关的预付款或资金,包括:
(i)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预付款(在365天内使用)
(ii) 不动产预付款(依据协议)
(iii) 合同履约保证金
(iv) 长期项目资本货物预付款
(v) 未来销售的预付款(质保/保险除外)
(vi) 监管机构或政府指示的预付款
(vii) 出版物预付款
(viii) 依据金融机构规定由发起人提供的无担保贷款
(ix) Nidhi 公司收到的金额
(x) 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管的集体投资计划
(xi) ₹25 亿以下,以可转换票据方式向初创企业提供(5年内偿还)
(xii) 来自另类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信托、房地产投资信托、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共同基金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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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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