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终止或转让业务时商品及服务税的适用性

Published on:
May 25,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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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企业出于各种原因和目的改变其结构,例如改善业务从衰退阶段开始,提高业务价值或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最近,在COVID-19危机之后,由于持续亏损或业务延续困难,越来越多的企业进行了重组。

业务也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终止,例如所有者/合伙人死亡导致法人实体解散,故意关闭公司/公司,将业务转让给其他人等。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终止业务:-

  • 在不转让股票或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关闭业务。
  • 将业务转让给合法继承人,无需任何报酬
  • 出售/转让以下业务的业务:
    1. 一次性对价,即业务销售下滑
    2. 分项出售,即对不同的资产收取单独的对价。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努力分析了 商品及服务税的影响 关于不同形式的终止/转让业务。

1。在不转让股票和其他资产的情况下关闭业务

当一个人出售其所有股票和资产,然后出售所得款项以关闭业务时,就会出现这种形式的业务终止。

1.1 出售股票和资产的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和资产是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出售的,因此必须在供应时按适用税率收取商品及服务税。此外,由于停业时没有商品供应,因此不对同一商品适用商品及服务税。

1.2 对电子信用账本余额的处理

如果在停产前清理了所有库存和资产,则余额记入 电子信用账本 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而保留,例如因亏损出售库存、降低所处理商品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例如,购买股票时适用商品及服务税(18%),后来降至12%等。

在这种情况下,不退还余额 电子信用账本 应获得批准,该人可以继续交出其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号。

2。无偿将死者的业务转让给合法继承人

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由于所有者死亡而中止业务的情况下,因此整个业务都将移交给所有者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人。

在这种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可以通过转让其资产和负债来继续经营已故所有者的业务。在继续经营业务的情况下,合法继承人应获得新的GSTIN,他可以将存放在已故所有者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ITC转移到其GSTIN。法定继承人也有责任支付已故所有者的商品及服务税。

如果业务终止,法定继承人应解除已故所有者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之日持有的股票或资本货物的商品及服务税。

3.消费税对转让/出售业务的影响作为低迷销售/一次性付清的考虑

以一次性对价将所有资产和负债进行业务转让的交易,即不对每项资产和负债分别分配价值的交易,称为暴跌出售。

3.1 暴跌销售是否被视为商品销售还是服务销售?

关于以一次性对价转让业务是否被视为 “商品销售” 和 “服务销售” 的问题,从一开始就一直存在争议,已经就此问题寻求了各种预先裁决。

关于拉贾什里食品私人有限公司(ARN)的问题,也向卡纳塔克邦预先裁决管理局(“AAR”)提出了同样的问题。KAR ADRG 06/2018(发布日期:2018 年 4 月 23 日)。

Hon'ble AAR 持以下观点: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7条,“供应” 包括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过程中作为对价而进行的销售、转让、拍卖、交换等活动。
  •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一次性对价转让业务的活动不构成业务过程中开展的活动或促进业务的活动。但是,第7节提供了 “供应” 一词的包容性定义,因此,即使在经营过程中没有进行业务转让或促进业务,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该定义仍应被视为 “供应”。

附表二与2017年CGST法案第7(1)(d)条一起阅读,规定 “应视为商品供应或服务供应的活动或交易”。

重申了2017年CGST法案附表二的第4(c)条以供参考:

“4. 商业资产的转让

(c) 如果任何人不再是应纳税人,则构成其经营的任何业务资产一部分的任何物品均应当作是在其停止成为应纳税人之前在其业务过程中或促进其业务中供应的,除非:

(i) 业务作为经营中企业转让给他人;或

因此,根据附表二第4(c)条的规定,如果构成业务一部分的货物的转让不再是应纳税人,则该人应被视为 “商业资产的转让”。但是,本规定不适用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业务转让。

如果出现低价出售,则整个业务将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转移。因此,这种转让不应被视为 “货物转让”

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包含商品及服务税豁免的免税服务清单。下文重申了该通知的第2项:

S. No. Chapter Description of Services Rate (%) Condition
2 Chapter 99 Services by way of transfer of a going concern, as a whole or an independent part thereof. NIL NIL

因此,根据N/12.2017-中央税(税率)第2条的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业务转让被视为免税的 “服务供应”。

北阿坎德邦预先裁决管理局阁下将拉杰夫·班萨尔和苏德山·米塔尔先生案(2020年1月9日第09/2019-20号裁决)中的 “持续经营” 一词定义为:

“7.5... 就金融交易而言,“Going Concern” 的含义是,在描述适用的时间点,该企业正在运营或运营,并具有维持其运营所必需的所有部分和功能。因此,简单地说,“经营中企业的转让” 可以描述为经营中的业务的转让,这种转让能够由买方作为独立企业经营。”

因此,如果企业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转让,则此类交易被视为 “服务供应”。

其他各种AAR也采取了类似的立场。

3.2 业务暴跌销售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是多少

根据N/12/2017号中央税(税率),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的业务供应无条件免缴商品及服务税。

在暴跌销售的情况下,如果业务以持续经营为基础进行转让,则应将其视为 “豁免供应”。

3.3 如何在电子信用分类账中转移余额

如上所述,根据CGST法案第18(3)条以及CGST规则第41条,转让人可以通过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交商品及服务税 ITC-02 表格将转让人电子信用账本中的余额转入转让人电子信用分类账中的余额,前提是满足上述其他条件。

3.4 在部分业务转让的情况下,国贸中心移交的计算方式

在转让整个业务的情况下,转让人有权将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未使用的国贸中心全部余额转移给受让人。但是,如果是部分业务转让,例如demeger或仅出售分部,则转让人仅有资格转让与所转让分部相关的比例的ITC,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41条,国际贸易中心应按转让资产价值与资产总价值的比率进行分配。以下公式可以理解同样的意思:

有权转让的国贸中心 = 国贸中心余额 * 转让的资产价值/资产总价值

  • 例如,商品及服务税业务被部分转让,在总资产为10亿卢比中,转让的资产价值为4亿卢比。信用分类账中可用的ITC为1亿卢比。然后,转移给受让人的ITC为1*4/10= 0.4亿 {ITC可用 *待转让资产价值/资产总价值}

3.5 逐项促销

如果是逐项销售,则整个业务不会转移给任何人,而是转移资产并分配给每项资产的价值的资产很少。

下文重申了2017年CGST法案附表二的第4(a)条:

“4。企业资产的转移

(a) 如果构成企业资产一部分的货物由经营企业的人或根据其指示进行转让或处置,以使其不再构成这些资产的一部分,则这种转让或处置是该人提供的货物;”

因此,根据CGST法附表二第4(a)条,商业资产的转让被视为 “商品供应”,应按适用的税率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此外,由于没有业务转移,因此没有为转移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未使用的余额编列经费。

4。结论

因此,如果由于所有者去世或公司清盘而关闭业务或解散业务,仅仅交出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是不够的。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并不会终止任何人的责任,将来可以对此类人采取适当行动。因此,在交出商品及服务税登记之前,个人必须注意所有可能的商品及服务税责任和适用的合规情况。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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