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或被评估人确定之前,调查期间没有商品及服务税负债

Published on:
April 2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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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在商品及服务税主管部门或被评估人确认之前,不存在商品及服务税负债

请愿人从事豆类、面粉和大豆的制造和贸易。调查是在申诉人的住所进行的,答辩人在调查过程中没收了文件和文件。

此外,请愿人的董事总经理签署了一份承诺书,承认短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并同意在被申请人确定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后,分7次分期支付此类负债和余额金额。根据决定,请愿人在调查之日存放了第一笔款项,并在一段时间后交存了第二笔款项。

此后,请愿人向高等法院提交了令状请愿人,辩称 请愿人在胁迫、威胁和压力的影响下强行支付了商品及服务税。

请愿人依据了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下发布的各种法律先例,在这些先例中,如果没有根据被评估人确定任何最终要求金额,则应退还调查期间收取的款项。

被告辩称,调查期间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得到了《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4(5)条的确认,并且还依赖于商品及服务税前制度期间发布的先例,当时在调查过程中没有规定缴纳税款。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4(5)条没有规定在未确定最终商品及服务税负债的情况下预先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为了根据第 74 (5) 条进行付款,最终的商品及服务税责任必须由被评估人或适当的官员确定。

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请愿人所依据的先例也同样有效。在给定案例中,记录并未确定任何最终纳税义务,因此,不符合第74(5)条规定的 “确定” 纳税义务的条件。

因此,申请被允许,并指示答辩人退还存入的税款。

1。该案的简要事实

  1. Shri Nandhi Dhall Mills 印度私人有限公司 (”请愿人”)是豆类、面粉和二氢大麻的经销商,还生产食品、谷物磨坊产品和Dhal。
  2. 出于交易目的,请愿人使用了各种商标。但是,请愿人自愿放弃针对商标的可诉索赔或可执行的权利。 为此,请愿人还根据2017年CGST法案附表六向司法管辖区A.O. 提交了宣誓书。
  3. 请愿人是根据微小中型企业法案注册的小型企业,也根据2017年CGST法案注册。
  4. 调查由商品和服务税总干事(DGST)在请愿人的住所内进行(“ 受访者”),并在此类诉讼中没收了各种文件和记录。
  5. 在诉讼过程中,董事总经理记录了一份声明,大意是申请人没有正确履行其商品及服务税责任,并保证将尽早偿还该责任,并附上适用的利息。
  6. 同样,制定了一项计划,规定了不同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的支付截止日期。根据这样的计划,申请人必须在调查当天存入第一笔1,00,00,000印度卢比。6期每期1,00,00,000印度卢比的分期付款也设定在不同的日期,在答辩人确定责任后需要支付余额。
  7. 根据该计划,申请人在调查之日通过 DRC-03 存入了100万卢比,并在一段时间后存入了第二笔1,00,00,000卢比的分期付款。
  8. 后来,请愿人在向答辩人陈述后表示
    • 申诉人正在交易免税/零税率的商品,在调查之日,在胁迫和威胁的影响下,申请人被迫支付100,00,000印度卢比的商品及服务税。
    • 此外,尽管定期采取后续行动,但受访者未能向受访者提供商品及服务税责任的裁定。
    • 董事总经理在胁迫、威胁和恐慌的影响下签署了MAHAZAR,但他没有机会阅读MAHAZAR。

9。请愿人对被告的行为感到不满,提出了 向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申请令状 要求:

  • 命令*禁止受访者索要任何金额,但根据2017年CGST法案的规定应付的金额除外。
  • 退还申请人缴纳的2,00,00,000印度卢比的税款和利息
  • 归还调查期间查获的文件。

* 作为命令向下级法院发出的司法令状或命令某人履行公共或法定职责。

2。相关法律摘录

CGST法案第74条的相关摘录在下文重申:

“CGST法案第74条——确定因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事实而错误地使用或使用未缴税款、短缴税款或错误退还的税款或进项税抵免。...

(5) 应纳税人可在根据第 (1) 款送达通知书之前,根据其自己对该税款或有关官员确定的税款的确定情况,缴纳税款和根据第50条应付的利息和相当于该税款百分之十五的罚款,并将该款项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官员。

(6) 有关官员在收到此类信息后,不得根据第 (1) 款就根据本法或根据本法制定的规则的规定缴纳的税款或应付的任何罚款发出任何通知

(7) 如果有关人员认为根据第 (5) 款支付的款额少于实际应付的款额,则他应按照第 (1) 款的规定就低于实际应付金额的款额发出通知。...”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提交以下陈述以支持其上诉

  1. 请愿人没有纳税义务,它被迫接受纳税义务。
  2. 调查是在屠妖节进行的,调查是以侵入性和激烈的方式进行的。
  3. 请愿人依据各种法律先例来支持其论点,即如果未对被评估人确定任何最终要求金额,则应退还调查期间收取的任何款项。

4。受访者/部门的争论

答辩人在提交后提出

  1. 被告否认了请愿人提出的所有指控,并声称请愿人沉迷于大规模逃税,没有缴纳合法的纳税义务。
  2. 此外,请愿人不仅汇出了一笔分期付款,而且还支付了两期付款,如果第一笔分期付款是在胁迫下支付的,那么请愿人本可以停止第二笔付款。
  3. 此外,申诉人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合作,也没有为发出的传票出庭,因此,诉讼被推迟。
  4. 被告辩称,依赖先例是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中发布的,当时没有关于在调查程序中存款的规定。但是,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下,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4(5)条有明确规定。
  5. 此外,在前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期间,DRI和海关官员因在调查过程中在胁迫下向被评估人征税而闻名。但是,随着CGST法案第74(5)条的出台,这种做法已获得法定批准。
  6. 根据第74(5)条,请愿人在自我确认的基础上存放了两期款项。请愿人知道其交易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任何缴纳的税款都将根据其最终纳税义务进行调整。

5。高等法院阁下面临的问题

  1. 高等法院阁下拒绝了对事实的质疑,并明确规定被告必须向请愿人提供充分和公平的听证机会,如果请愿人不合作,被告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完成评估。
  2. 此外,如果是无品牌的产品,申请人没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为此,请愿人向司法管辖评估官员提交了宣誓书。但是,这份宣誓书的正确性应由A.O.本人承认。

因此,高等法院阁下只受理了以下法律问题:

  • “法律是否允许在调查过程中收取任何款项?”
  • “请愿人是否有权获得调查期间支付的款项的退款?”

6。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的解释

高等法院阁下做出了以下解释:

6.1 对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74 条的评论

  1. 马德拉斯高等法院阁下提到,第74(1)至(4)条载有与因欺诈、故意虚假陈述或隐瞒事实而逃税时签发证明理由通知的方式和时限有关的条款。
  2. 此外,2017年CGST法案第74(5)条为被评估人提供了在适当官员的自我确认或确认基础上缴纳不超过税额15%的税款、利息和罚款的机会。但是,必须在根据CGST法案第75(1)条签发SCN之前完成。
  3. 根据第74(6)条,在支付此类金额后,不得向被评估人发放任何SCN。
  4. 因此,即使在欺诈、虚假陈述事实和错误意图的情况下,第74 (5) 和 (6) 条也规定,在被评估人的自我确认和收入接受的情况下,对被评估人的诉讼终止。
  5. 根据CGST法案第74(7)条,如果A.O. 对被评估人存入的金额不满意,则他仍然可以向被评估人签发SCN。
  6. 此外,第74(8)条规定,如果向被评估人发放SCN,则他可以选择在SCN签发后的30天内支付全部税额、利息和罚款,但不得超过税额的25%。
  7. 根据 CGST 规则第 142 条以及第 74 (5) 条,商品及服务税必须通过 DRC-03 支付。

6.2 请愿人所依据的先例的有效性

  1. 法院阁下没有同意第74(5)条规定在最终纳税义务有待确定时预缴税款这一事实。
  2. 申请人所依据的先例认为,在确定最终纳税义务之前,不能坚持征收任何税款,而且该决定仍然有效。
  3. 第74(5)条提供了在签发最终SCN之前支付应纳税额、利息和罚款的机会,此类金额应由被评估人本人或有关人员确定。
  4. 在本例中,被评估人已提出分期支付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并决定在适当官员确定后将余额存入账户。
  5. 如果根据第 74 (5) 条作证,则必须发生以下 3 种情况:
    • 被评估人已确定商品及服务税责任
    • 收入已自行计算,并认为被评估人确定的金额不正确
    • 受访者在考虑预付7,00,00,000印度卢比后必须确定最终应付金额。
  6. 在给定案例中,记录并未确定任何最终纳税义务,因此,不符合第74(5)条规定的 “确定” 纳税义务的条件。
  7. 仅仅因为被评估人签署了一份声明,承认在调查压力下有纳税义务,而且几乎没有付款,就不能说这是自我认定。
  8. 此外,如果金额是根据第74(5)条存入的,则不应再签发SCN或根据第74(6)条提起诉讼。但是,在本案中,调查和调查仍在进行中,已经进行了个人听证会,双方都被告知了SCN的签发和正在处理此事。

因此,对第74(5)条的适用完全是错误的。Hon'ble高等法院在Clear trip Private Ltd.和Ors问题上依赖最高法院的判决。(同上) 其中决定了以下事项:

  1. 该法和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只有在完成调查和启动起诉后,才能使用包括逮捕在内的强制措施。
  2. 根据1994年《金融法》,仅由于调查正在进行中,逮捕不会受到影响。
  3. 只有当调查结束时,当局才能决定是否提起诉讼。

此外,在商品及服务税制度本身下,在2021年M/s.Bhumi同事诉印度联邦(通过秘书)SCA.No.3196一案中,古吉拉特邦高等法院指示CBIC和海关发布以下指导方针,以解决正在讨论的问题:

  1. 在任何情况下,在根据2017年《中央/古吉拉特邦商品和服务税法》第67条进行搜索/检查时,均不得通过支票/现金/调整进项税抵免进行追回。
  2. 即使被评估人想通过 DRC-03 自愿付款,也应建议他在搜查程序结束后的第二天以及访问小组官员离开被评估人住所之后提交此类表格。
  3. 应向被评估人提供在搜查程序结束后提出申诉/申诉的便利,以防被评估人在搜查程序未决期间被迫付款。
  4. 如果被评估人提出申诉/申诉,但发现该官员的行为违背了上述指示,则应对有关官员采取严格的纪律处分。”

7。结论

考虑到所做的解释,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在最终纳税义务尚待确定时,《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4(5)条不批准预先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因此,在本案中,法院指示被告在本判决后的4周内退还调查期间收取的2亿卢比的款项。

此外,答辩人除了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外,不得要求任何金额。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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