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斋浦尔CGST专员(上诉)阁下决定
关于 M/S ATCG 印度对阵中央商品和服务税司助理专员——C、BHIWADI(109 和 110(JPM)/CGST/JPR/2020)
M/s ATCG India(“上诉人”)从事科学和技术仪器、仪器、设备等的贸易业务。上诉人通过支付 18% 的商品及服务税购买了此类商品。但是,上诉人通过申请豁免通知的好处向公共资助研究所出售了此类商品(5%)。上诉人声称 ITC 的退款 在 “反向负荷结构” 下累计,即输入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高于产出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上诉人辩称,受质疑的商品符合 “输入” 资格,而且《商品及服务税法》第54(3)条对向贸易企业退款没有限制。
上诉专员阁下认为,在本案中,货物是按原样供应的,没有进行任何进一步的加工,也没有任何增值。通过申请豁免通知福利,对外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以较低的税率支付。因此,由于对外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低于内向供应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ITC得以累积。但是,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此类累积的ITC没有资格获得退款,因为此类商品不能被视为投入品,也不符合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规定的倒置税率结构中规定的标准。
1。该案的事实
- M/s ATCG India(“上诉人”)是商品及服务税下的注册人,从事科学和技术仪器、仪器、设备等的贸易业务。
- 商品及服务税适用于此类商品,税率为18%。
- 上诉人通过支付18%的商品及服务税(GST)从不同的供应商那里采购此类商品,并以相同的方式进一步销售,甚至无需向各种公共资助研究机构和其他购买者更换包装。
- 商品通过支付 18% 的商品及服务税出售给其他购买者。
- 但是,通过利用2017年11月14日第47/2017-IGST(税率)和2017年11月14日第45/2017-CGST(税率)下的豁免优惠,通过支付5%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向研究机构供应。
- 以较低的费率提供的用品导致国贸中心的积累。
- 上诉人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提出申请,要求退还因进项税率高于对外供应税税率而累积的ITC。
- 但是,被申请人拒绝了退款申请,理由是此类商品不在2017年CGST法案第2(59)条中 “进口” 定义的涵盖范围内。
- 因此,上诉人对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上诉。
2。法律摘录
CGST法案的相关摘录重述如下:
- 根据2017年《CGST法》第2(59)条,输入的定义如下:
“输入” 为 供应商在开展业务或促进业务过程中使用或打算使用的资本货物以外的任何货物”
- 下文重申了2017年CGST法案第2(52)条对商品的定义:
“货物” 是指除金钱和证券以外的所有动产,但包括可提起诉讼的索赔、种植的农作物、草地和附着在土地上或构成土地一部分的东西,这些物品在供应前或根据供应合同商定予以切断;”
- 下文重申了第54条退税的相关摘录:
“(3) 在不违反第 (10) 款规定的前提下,注册人可以在任何纳税期结束时申请退还任何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
前提是,除了—— 外,不允许退还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
...
(ii) 如果抵免额是由于投入的税率高于产出供应的税率(零税率或完全免税的供应品除外)的税率而累积的,但政府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可能通知的商品或服务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除外:
还规定,如果从印度出口的商品需要缴纳出口税,则不允许退还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
还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或两者的供应商在中央税收方面申请退税,或要求退还为此类供应品缴纳的综合税,则不允许退还进项税抵免。”
3.申请人的争议
申请人基于以下理由提出上诉:
- 按照 “投入” 定义的简单解读,上诉人使用的商品属于 “投入” 的定义范围,因为它们不是资本货物,是用于促进业务的。
- 受访者关于商品本身被移除后不能作为 “输入” 持有的论点是不正确的。在 “输入” 的定义中没有给出这样的解释。
- 此外,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将任何商品列为 “输入”:
- 它应该是资本货物以外的货物,
- 在开展业务或促进业务时也应使用同样的做法。
- 除证券和金钱以外的各种动产均被视为货物。因此,在给定情况下,科学和技术仪器,仪器,设备是货物。
- 上诉人已采购货物,将其出售给客户以赚取利润或用于商业目的。因此,该活动包含在业务定义中。
- 根据2017年《CGST法》第54(3)条,只有当投入税率高于产出供应税率(零税率或完全免税供应除外)而累计进项税收抵免时,才允许退还进项税抵免。向交易企业发放退款没有限制。
- 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均不得批准第 54 (3) 条规定的退款:
- 当出口到印度以外的商品需要缴纳出口税时,或
- 如果出口商已申请退款或退款 IGST
- 由于上述情况均不适用,而且由于政府本身发布的通知,商品的销售价格也有所降低。因此,拒绝国际贸易中心在法律上是不好的。
4。答辩人的论点
裁决机构认定,上诉人通过支付5%的商品及服务税(GST)向各种机构出售了此类商品,甚至没有重新包装。
裁决机构辩称,由于商品在不改变包装的情况下以原样出售,因此,第53(3)(ii)条规定的条件是,由于进项税率高于产出供应税税率,退还累积抵免(ITC)的条件不在2017年CGST法案第2(59)条对外供应的投入定义的范围内。
5。专员阁下的裁决(上诉):
专员(上诉)阁下认为:
- 上诉人从事贸易活动,根据2017年11月14日的第47/2017-IGST(税率)和2017年11月14日的45/2017-CGST(税率)获得豁免,以5%的较低税率向公共资助研究机构供应货物。同样的商品也可以通过支付 18% 的商品及服务税来提供给其他购买者。
- 上诉人也没有对此类货物进行任何进一步的程序,例如检查货物、测试、检验等。上诉人没有对货物进行任何增值。
- 因此,此类商品不能被视为投入品,也不符合2017年CGST法案第54(3)(ii)条规定的倒置税率结构中规定的标准。
因此,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