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租赁的不动产建筑的进项税抵免的可接受性

Published on:
June 12,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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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里萨邦高等法院阁下对M/s Safari Retreats Private Limited案的判决解释了2017年CGST法案第17(5)(d)条的规定,以检查用于租赁的不动产,即为被评估人自用而购买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商品或服务时支付的进项税抵免。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由于请愿人为租金收入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租金收入来自于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投资,而且由于从建筑材料和服务采购到租用不动产的业务链没有中断,因此应允许对用于租赁的不动产进行国税。

1。该案的简要事实关于用于租赁的不动产的国际贸易中心

  • M/s Safari Retreats Private Limited(“请愿人”)从事购物中心的建设业务,目的是进一步出租。
  • 为进行此类建筑,请愿人购置了大量的材料,如水泥、沙子、钢铁、铝等,还以咨询、法律和专业服务、建筑服务等形式提供了服务。
  • 所有此类商品和服务的采购均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请愿人在采购商品和服务时支付了巨额商品及服务税。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将购物中心出租出去的活动被视为服务供应,因此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2。国际贸易委员会关于用于租赁的不动产的争议

  • 请愿人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累积了ITC,将其用于支付租赁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
  • 但是,根据CGST法案的第17(5)(d)条,该部由于限制而限制了此类ITC的使用。因此,请愿人必须支付大量的商品及服务税。
  • 2017年《CGST法》第17(5)(d)条重申如下:

“尽管第16节第 (1) 小节和小节中有任何内容

(1) 根据第18条,进项税抵免不适用于以下方面,即:-

应纳税人为自己建造不动产(厂房或机械除外)而收到的商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包括在使用过程中使用此类商品或服务时或两者兼而有之,或 促进业务

解释。——就 (c) 和 (d) 款而言,“建造” 一词包括对上述不动产进行重建、翻新、增建或改建或修理,但以资本化为限;

  • 对上述规定的理解是,只有打算在竣工证书签发之前出售用于建造不动产的商品和服务,才允许对此类不动产进行进项税抵免。
  • 但是,租用不动产不被视为此类不动产的供应。因此,被评估人无权申请为投入或投入服务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的ITC。
  • 因此,请愿人向奥里萨邦高等法院阁下提出令状申请,根据第14条质疑《CGST法》第17(5)(d)条的宪法有效性。

3.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已提交请愿书,争辩以下争议 关于用于租赁的不动产的国际贸易中心:

  • 由于请愿人的商业活动从建造商场到将其出租给租户都没有中断。然而,不向申请人提供进项税抵免将打破税收抵免链,并将导致税收的连带效应。
  • 由于税收链没有中断,建筑商在签发完工证书之前出售建筑物时,允许使用ITC。同样,连锁店也不会因出租而中断。因此,在租用购物中心时不采用同样的解释本质上是高度歧视和任意的。
  • 这种解释违反了第14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平等保护” 赋予个人的基本权利。

4。受访者的论点

在回应请愿人提交的令状时,答辩人辩称:

  • 任何被评估人都不能作为宪法权利申请进项税抵免。只有当存在巨大差异导致明显歧视时,才能说违反了宪法第14条。
  • 不能孤立地阅读上文第16条的规定,而应在提供条件和限制的情况下阅读。被评估人无法在自己合适的范围内关注行动。因此,应在阅读第16节的规定时附带第17节规定的限制。
  • 一项条款的正义或不公正是立法机构的问题,同样不能接受司法审查。

5。由高等法院阁下解释

高等法院的解释如下:

  • 如果申请人在发放完工证书后处置了财产,那么请愿人将以ITC的形式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但是,如果房产在竣工证书颁发之前就已出售,那么他就无需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 在本案中,请愿人保留了财产,没有将其用于自己的目的,而是将其出租,这属于商品及服务税的保障范围。尽管如此,请愿人仍需支付巨额的商品及服务税,而他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应仔细阅读第17(5)(d)条的规定,缩小该部门施加的限制,而阅读条款则不可接受,因为抵免的各种目的都是向被评估人提供福利。

6。结论

作为请愿人为租金收入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租金收入来自于他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投资。因此,申请人应有权要求国贸中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内向供应获得报酬。

尊敬的高等法院允许ITC受益。但是,它拒绝宣布第17(5)(d)条的规定为越权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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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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