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STR 1 和 GSTR 3B 之间不匹配?尽早纠正

Published on:
May 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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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GSTR 1和GSTR 3B之间的不匹配可能会影响您的营运资金。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可以启动各种措施,例如扣留您的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联系您的债务人向他们付款,而不是向您付款等,以尝试根据您的申报表在税款不匹配或短期缴纳的税款的情况下追回应纳税额。

在本文中,我们讨论了授权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启动此类追回措施的相关条款。我们还讨论了政府在这方面发布的指示,以及这些指令将如何影响纳税人。

相关条款

在《CGST法案》(即《2021年金融法》)第75(12)条中插入了解释。

更新后的第 75 (12) 条现在内容如下—

尽管第 73 条或第 74 节中有任何规定,其中 任何金额的自我申报的税款 根据根据第 39 条提供的申报表 仍未支付, 无论是全部还是部分, 或者此类税款的任何应付利息仍未支付, 同样的东西也会被恢复 根据第79条的规定。

解释。——就本小节而言,“一词自我评估的税收“应包括 根据第 37 条提供的外向物资详情应纳税,但未包含在根据第 39 条提供的申报表中

该解释由CBIC自2022年1月1日起生效,见2021年12月21日的第39/2021-Central Tax号通知。

此外,《CGST法》第79条授权商品及服务税官员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启动追回程序:

  • 该官员可以扣除或可能要求其他有关人员从该部门欠纳税人并由该官员控制的任何款项中扣除必要的金额。
  • 该官员可以通过扣留和出售属于纳税人的任何由官员控制的物品来追回或可能要求其他有关人员追回必要的款项。
  • 该官员可以向任何有责任或可能有责任向纳税人支付任何款项的其他人发出通知,要求他们从到期或将要付款的款项中向政府支付必要的款项。
  • 该官员还可以没收纳税人的任何动产或不动产。
  • 该官员可以向纳税人所在地区的收款人签发证书,然后该收款人可以像拖欠的税收一样追回证书中提到的款项。
  • 官员还可以向地方法官提出申请,然后治安法官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追回申请中提及的款项。

在此修正案之前,对于GSTR 1和GSTR 3B之间的不匹配,相关官员发布了说明原因通知,纳税人有机会提交解释。仔细阅读修订后的条款,很明显,如果由于GSTR 1中报告的对外供应与GSTR 3B中报告的对外供应不匹配而产生的任何纳税义务,或者任何金额的利息仍未支付,官员可以根据第79条直接对纳税人启动追回程序,而无需向纳税人提供任何解释差异的机会。

CBIC 发布的指令

但是,作为对纳税人的救济, 指令编号 01/2022-GST 由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于2022年1月7日发布。在这份通告中,CBIC承认,在某些情况下,GSTR 1和GSTR 3B之间的不匹配可能是由于真实原因造成的,例如—

  • 打字错误 -纳税人可能犯了打字错误,或者可能错误地报告了 GSTR-1 或 GSTR-3B 中的任何细节。

在这方面,CBIC提到,此类错误或遗漏可由该人员根据第37条第 (3) 款的规定或第39条第 (9) 款的规定酌情在随后的GSTR-1/ GSTR-3B 中予以纠正。

  • 前一时期的交易 -也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注册人无法在较早纳税期的 GSTR-1 中申报供应,尽管通过在 GSTR-3B 中报告上述供应量而正确缴纳了该供应的税款。现在,注册人可以在当前纳税期的 GSTR-1 中报告此类供应的详细信息。

关于此类错误,CBIC意识到,根据第79条直接启动追回程序将给真正的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因此,CBIC在说明中提到,在启动任何追回程序之前,需要让纳税人有机会解释GSTR 1和GSTR 3B之间的区别,或者简短或不支付应纳税义务或利息。

根据第75(12)条的规定,如果发现任何不匹配之处,官员需要向纳税人发送信函,该条款应指示纳税人支付适用的差额税额或利息,或者在合理的时间内解释短期付款的原因。

如果纳税人能够证明向该官员短期付款的原因或支付了必要的金额,则无需启动追回款项

根据第79条的规定提起诉讼。

但是,如果纳税人未能回复来文,或者官员对答复中提供的理由不满意,或者纳税人未能在来文所述期限内付款,则可以对纳税人启动追回程序。

我们的评论

我们认为,插入对第75(12)条的解释是为了确保纳税人的付款纪律,也是为了便利供应品的接收者及时利用进项税抵免。这也将对生成虚假账单并在GSTR 1中举报的供应商起到威慑作用,这也反映在收款人的GSTR 2A/GSTR 2B中,但抑制了GSTR 3B的营业额,进而缩短了税款。

对第75(12)条的解释尽管赋予了官员过大的权力,但CBIC发布的上述指示对纳税人来说是一项重大救济。这确保了纳税人至少有机会解释差异。

还需要注意的是,尽管第37(3)条和第39(9)条的附带条件为纳税人提供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9月之前修改上一财政年度的申报表的选项。因此,纳税人至少应有时间在9月之前做出更正(如果有的话),然后再发布任何申报表不匹配的信函。在下一个财政年度9月之前发布通知将不必要地限制该法案中规定的修正期限,并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CA Vipin Tya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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