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从事制造活动,并通过加盟商(仅限承运申请人的品牌)和分销商/零售商(也经营其他品牌)销售这些产品。
为了推广品牌,申请人正在采购促销物品,例如手提袋(上面印有申请人姓名)、日历、写字板、展示板、户外围板、员工制服等,并免费向其加盟商和分销商提供此类产品。
申请人联系了AAR阁下,以确定申请人购买的促销品是否属于 “投入” CGST 法案 以及他是否有权就此申请ITC.
申请人辩称,由于广告费用是最终产品成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它等于用于商业或促进业务。
因此,根据CGST法案,促销品的费用是 “投入”。此外,这些物品不是按FOC向分销商提供的,而是有义务推广申请人的品牌。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17(5)(h)条,相应的ITC并非没有资格。
Hon'ble AAR 将促销物品分为两类:名称
A。 分发物品,即在 FOC 基础上分发给客户和员工,不退还给申请人以及
B. 非分发性物品,即,所有权未转让给分销商,在使用期结束时将其退还给分销商或销毁。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5(5)(c)条,加盟商与申请人 “有关系”。
因此,AAR认为:
- 根据CGST法案附表一,不对价向加盟商转让分销物品是 “供应”。因此,此类转让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此外,申请人有权申请相应的ITC。
- 正如2019年3月7日第92/11/2019-GST号通告所阐明的那样,根据CGST法案第17(5)(h)条,在FOC基础上转让给分销商的分销物品没有资格获得ITC。
- 非分销项目是 “资本货物”,而不是 “投入”。因此,申请人有权申请ITC。但是,根据CGST规则第43条,在使用期结束时注销或销毁此类物品时,相应的ITC必须撤销。
1。案件简要事实
- M/s Page Industries Limited(“申请人”)从事针织和梭织服装、泳装和游泳设备的制造、分销和销售。
- 申请人还让他们的工人完成制造。
- 此外,申请人通过自己的分销商或分销商和经销商销售其产品。
- 申请人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其产品的广告:
- 为平面媒体、电子媒体、户外广告等广告提供广告代理机构的服务
- 采购促销产品,用于在其分销商和分销商的分销店进行展示。
- 广告公司在向申请人开具发票时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为了推广品牌,申请人在购买时展示其产品,即在门店。申请人购买此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材料,供应商按此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申请人在交付挑战的掩护下将此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材料转移到其分销商的分销店和分销商的分销店,不收取任何商品及服务税,即材料的所有权不转让给分销商。在某些情况下,申请人要求供应商按账单到货的方式将此类材料直接交付给分销商。
- 为了推广该分支机构,申请人会制造各种营销物品,例如印有申请人姓名的手提袋、钢笔、挂历、日记等。制造商在向申请人提供此类物品时收取商品及服务税,
- 申请人反过来将此类物品分发给其分销商和客户,以推广其品牌。
- 为了在海外推广其产品,申请人还以承诺书的形式向其海外分销商出口此类物品,即无需支付IGST。
- 除促销品外,申请人还在独家分支运营商陈列室和零售陈列室提供以下材料,以宣传其品牌名称:
2。问题:是否可以将促销产品/材料视为投入
根据其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向Hon'ble AAR提出了以下问题: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申请人在推广品牌和营销产品时使用的促销产品/材料和营销物品是否可以被视为 “投入”?
- 此外,根据CGST法案第16条,申请人是否有权就此类采购申请ITC?
3.相关法律摘录
-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16 (1) 条重申如下:
“16 获得进项税抵免的资格和条件。—
(1) 除订明的条件和限制外,每名注册人均有权按第49条所指明的方式,抵免向其提供的任何货品或服务或两者兼而有之而征收的进项税,该款项应记入 电子信用账本 这样的人。
..”
- 下文重申了2017年CGST法案第17(5)条的相关摘录:
“(5) 尽管第16条第 (1) 款和第18条第 (1) 款中有任何规定,但以下方面的进项税抵免不得提供,即:—
...
(h) 以礼物或免费样品的形式丢失、被盗、销毁、注销或处置的物品;以及”
- 下文重申 “投入” 和 “资本货物” 的定义:
“(59) “投入” 系指供应商在经营过程中或打算使用的资本货物以外的任何货物;”
“(19) “资本货物” 是指货物,其价值在申请进项税抵免的人的账簿中资本化,用于或打算用于业务经营或促进业务”
- CGST法案附表一的第3条重申如下:
“3。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过程中提供商品或服务,或在关联人之间或第 25 条规定的不同人员之间提供商品或服务:
但雇主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向雇员提供的价值不超过五万卢比的礼物不得视为商品或服务的供应或两者兼而有之”
4。申请人的争议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材料:
- 根据CGST法案第2(59)条的定义,申请人已将所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材料和促销物品视为 “投入”。因此,申请人已根据CGST法案第16条就此类采购申请了进项税抵免(“ITC”)。
- 根据CGST法案第16(1)条申请ITC的主要条件是,采购的商品或服务或两者都应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使用。
- 申请人辩称,“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使用的” 一词的含义非常广泛。它不仅包括与 “产出” 相关的采购的商品或服务,还包括在业务过程中或促进业务中使用的任何商品或材料。
- 申请人依赖的优先顺序是 Mazagon Dock Limited诉CIT案中 Apex Court 阁下 其中认为 “企业” 一词应作广义而不是狭义的解释.此外,“业务” 一词的含义是 “某种真实、实质性、系统性或有组织的活动方针或为一定的目的而开展的活动”。
- 此外,申请人还依据的判断 孟买高等法院阁下 在这件事上 m/s 可口可乐私人有限公司 vs CCE 其中定义了 “输入服务” 中使用的 “与业务有关” 一词的含义。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商业是一项持续的活动,不仅限于产品的制造。
- 因此,与业务相关的活动可以涵盖与企业功能相关的所有活动,例如制造、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推广品牌等。
- 此外,只要制造商能够证明广告服务与最终产品制造之间的联系,广告服务就可以说是投入服务。在这种情况下,制造商可以利用为进项服务缴纳的服务税抵免。
- 广告产生的费用加到最终产品的成本中,它在广告和最终产品之间建立了联系。
- 上文讨论的孟买高等法院在M/s CCE、Nagpur Vs案中维持了孟买高等法院的观点Ultratech 水泥有限公司孟买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如果投入服务与最终产品的制造息息相关,并且投入服务的成本构成最终产品成本的一部分,则应允许对此类投入服务进行信贷。
- 根据上述判决,申请人辩称,促销品产生的费用是业务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无异于在商业中使用此类商品或促进业务。因此,根据2017年CGST法案,同样符合 “投入” 资格,根据CGST法案第16条,申请人有权以同样的条件申请ITC。
-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7(5)(h)条,对于以礼品或免费样品形式分发的商品,不提供国际贸易中心。
- 但是,申请人承认他没有将此类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其分销商。此外,商品不是免费寄出的,而是寄出时有义务推广申请人的品牌。分销商不得将其用于个人目的。
- 在分发礼物的情况下,礼物的接收者没有其他义务。但是,在给定情况下,分销商有义务根据代理/经销商协议。
- 促销物品是在配送要求的掩护下发送的,而不是税务发票。此外,促销品费用是一种广告费用。因此,根据CGST法案,这是 “输入” 的资格。
- 此外,向分销商发送促销品既不是 “供应”,也不是礼物。因此,《CGST法》第17(5)(h)条的规定根本不适用。
- 因此,根据CGST法案,促销品支出被视为 “投入”,ITC应以此为支出。
- 对于其他物品,例如手提袋、小册子等,申请人持同样的观点,即他没有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分销商,同样的做法也用于推广品牌。因此,根据CGST法案,同样符合 “输入” 资格,ITC也可以在该法案上使用。
5。解决方案:Hon'ble AAR 的分析
高级管理局的裁决讨论了以下几点:
Hon'ble AAR 将所有促销物品分为以下两个类别:
- 不可分销的商品: 交付给分销商、加盟商和亲属的商品,但仍归申请人所有,并在分销商所在地使用,例如户外囤积等。
- 可分销商品: 免费发送给分销商、加盟商和零售商的商品依次发给员工或客户,不收取任何费用。例如便携包
5.1 关于不可分销商品的国际贸易中心
关于不可分销的商品,Hon'ble AAR讨论了以下几点:
- 这些商品仍归申请人所有,实际存放在分销商所在地。但是,这些是可退回的物品。它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 商品被退还给申请人,这些物品要么销毁,要么用于进一步使用;或
- 货物不会退还给申请人,最终会被注销。
- 对于不可分销的商品,在所有情况下,申请人都在账簿中对此类商品进行资本化,并在处置之日之前要求折旧。
- “投入” 的定义不包括资本货物。在给定情况下,此类商品在账簿中资本化。因此,它们不能被视为 “输入”。
- 此外,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7(5)(h)条,对于丢失、销毁、注销或以礼品或免费样品方式处置的货物,不允许任何国际贸易中心。申请人将不可分发的物品用于商业目的,但是,在使用期结束时,这些物品将被注销或销毁。因此,根据2017年CGST规则第43条,申请人必须撤销国际贸易委员会对不可分发物品的索赔。
5.2 关于可分发物品的国际贸易中心
- 可分发物品用于商业促销。这些物品是免费分发的,不收取任何报酬。
- 由于转让是在没有任何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因此应参考2017年CGST法案的附表一,以检查此类交易是否仍符合 “供应” 资格。
- 此外,CBIC在2019年3月7日第92/11/2019-GST号通告中规定了免费样品和礼物的待遇。
- 根据附表三第3条的规定,关联方之间的商品供应即使不加考虑也被视为供应。在给定情况下,可分发物品将转移到以下两个类别:
- 加盟商(独家陈列室)
- 其他商店/零售商(所有品牌商店)
- 根据2017年《加拿大商品及服务税法》第15(5)(c)条, “如果一个人是另一方的独家代理人、独家分销商或独家特许公司,无论如何描述,均应被视为亲属关系。”
- 在给定情况下,加盟商和申请人彼此的业务有关联。因此,根据CGST法案第15(5)(c)条,特许经营权和申请人是关联方。
- 因此,根据《CGST法》附表一第3条的规定,向加盟商供应的任何分销物品均应被视为供应。因此,申请人有责任为发送给加盟商的分销物品支付商品及服务税,而无需支付任何报酬,也有资格申请相应的ITC。
- 分发给零售商的商品不应被视为供应,因为转让是在没有任何考虑的情况下进行的,零售商不是关联方。根据2019年3月7日第92/11/2019-GST号通告,此类转让应被视为 “礼物”,申请人无权以相同方式申请ITC。
6。结论
AAR 阁下裁决的事项如下:
进项税额抵扣可分发与不可分发物品对照表
| 项目 |
情景 |
裁定结论 |
| 关于"可分发物品"的进项税额抵扣,例如:手提袋、员工制服、品牌经营者礼品等 |
甲. 货物转让给加盟商 |
加盟商为申请人的关联方。无偿转让可分发物品应视为供应,因此须缴纳GST。申请人有权申请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
| 乙. 货物转让给其他零售商/经销商 |
不视为供应。可分发物品的转让应视为礼品。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不予允许。 |
| 关于"不可分发物品"的进项税额抵扣,例如:广告牌、展示板等 |
|
不可分发物品被视为"资本性货物"而非"投入品"。申请人有权就此申请进项税额抵扣。但若上述物品被销毁或核销,则须依据中央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43条的规定转回相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