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10卢比的罚款,反倾销银行可以允许将出口收入抵销进口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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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1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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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克什米·尚德·贾恩先生(“上诉人”)有权就他向外国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收取佣金。此类佣金以折扣的形式收取。外国供应商应支付的佣金根据提供的折扣进行了调整。因此,上诉人没有通过银行渠道获得任何外汇或印度货币佣金。上诉人没有获得印度储备银行的任何许可,无法通过折扣向他提供的物资的价值来调整应付给他的佣金。因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规定,因此处以30 Lac的罚款。

上诉人辩称,他已经满足了印度储备银行于2011年11月17日发布的第47号通告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印度储备银行/2011-12/264,用于用进口收益抵消出口收益。因此,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违规行为只是技术性程序失误,而不是实质性的。

答辩人辩称,不能认为 “抵消” 是程序失误造成的,因为上诉人已按压价格向海关当局申报了进口货物的价值,从而逃避了关税。

法庭阁下认为,班加罗尔总部海关副局长的命令副本证实了上诉人逃避关税的事实。因此,我们驳回上诉人的论点,即用出口应收账款扣除进口应付账款的净额只是程序失误。此外,上诉人关于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不是故意的论点是不可接受的。 该法第13 (1) 条中没有任何内容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对犯罪意图的要求。缺少 “故意”、“故意”、“故意” 等词语。

法庭将罚款金额减少到10 Lac印度卢比。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佣金将支付给Lakshmi Chand Jain先生(“上诉人”),用于支付他向外国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无论何时他向该供应商购买,均由他代表的外国供应商以折扣的形式向该供应商支付佣金。
  • 只有当外国供应商收到印度买方的付款时,才向他支付佣金。
  • 外国供应商应支付的佣金根据提供的折扣进行了调整。
  • 上诉人没有通过银行渠道获得任何外汇佣金。
  • 应付的佣金抵消了上诉人公司向外国供应商购买的货物。供应商提供的折扣金额从10%到40%不等。
  • 外国供应商没有通过银行或其他方式以外汇或印度卢比向他支付任何佣金。
  • 他没有获得印度储备银行(RBI)的任何许可,无法通过折扣向他提供的物资的价值来调整应付给他的佣金。
  • 在回应上述SCN时,上诉人在2013年5月3日的答复中指出,应付的佣金为1,72,49,537卢比,在上诉人向外国供应商购买商品时进行了调整并作为折扣转移。
  • 因此,对上诉人处以罚款,参见第 Impugned 号令。班加罗尔印度政府执法局联合局长于2013年12月6日通过了 JD/04/BZ/2012-13/ (FEMA)/(JD-SA) /2197。
  • 根据受到质疑的命令,上诉人违反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法案第8条以及2000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外汇兑现、汇回和交出)条例》第3条的规定,将被处以30,000,000卢比/-的罚款。
  • 因此,上诉人对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上诉。

2。相关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相关条款,以供参考:

  1.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 13 (1) 条:

“如果任何人违反本法的任何条款,或违反为行使本法规定的权力而发布的任何规则、规章、通知、指示或命令,或违反储备银行签发授权时必须遵守的任何条件,则经裁决,他将被处以最高为此类违规行为所涉金额的三倍的罚款,或最高20万卢比的罚款,如果金额可以量化,则处以最高20万卢比的罚款数额无法量化,如果此类违规行为是持续性的,则可处以进一步的罚款,最高可达五千美元在违规行为持续的第一天之后,每天可获得卢比。”

  1. RBI/2011-12/264 A.P.(DIR 系列)2011年11月17日关于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 “抵消” 的第47号通告——程序自由化”

将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 “抵消” ——印度储备银行考虑通过其反倾销分行将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抵消出口应收账款的程序自由化。作为进一步自由化的一项措施, 已决定将权力下放给 AD-I 类银行,以处理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 “抵消” 的案件,但须遵守以下条款和条件:

...”

3.请愿人的论点:

请愿人辩称:

  • 上诉人收到了外国供应商应支付的佣金,用上诉人从外国供应商处购买的货物的价值中抵消佣金。
  • 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第8条和2000年《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外汇变现、汇回和交出)条例》第3条规定,居住在印度的人 “应采取一切合理步骤兑现应得的外汇,并将其汇回印度”。
  • 因此,将应收的佣金抵消进口应付账款将得出结论,即上诉人确实意识到了来自这些外国供应商的佣金的价值。
  • 汇回的金额已作为折扣转给了上诉人,而上诉人只向外国供应商支付了折扣金额,因此,外汇储备没有负担。
  • 因此,关于上诉人违反条款的裁定在法律上是不可持续的,因此可以撤销。
  • 此外,根据印度储备银行于2011年11月17日发布的A.P.(DIR系列)第47号通告,见No.RBI/2011-12/264,授权交易商第一类银行受权处理 “抵消” 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的案件,但须遵守某些条款和条件。
  • 上诉人已满足通告中规定的所有条件。因此,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下的违规行为只是技术性程序失误,而不是实质性的。
  • 唯一的无意遗漏是,上诉人没有向其授权交易商银行正式申请允许抵消。
  • 还依赖于该国的决定 最高法院阁下在1991年报告的芒格洛尔化肥有限公司诉副局长案中(55)ELT 437(南卡罗来纳州) 如果是 1978年(2)ELT 159(南卡罗来纳州)公布了印度斯坦钢铁有限公司与奥里萨邦的对比。
  • 上诉人还辩称,如果对上诉人作出不利的裁决,则应判处与上诉人失职相称的处罚。

4。答辩人的争论

答辩人提出:

  • 所谓的 “抵消” 不能视为程序失误造成的,因为上诉人已按压价格向海关当局申报了进口货物的价值,从而逃避了关税。
  • 因此,所犯的违规行为并不能证明上诉人的善意。

5。上诉法庭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上诉法庭作出了以下调查结果和分析:

  • 1,72,49,537/-卢比是上诉人未付款的进口货物的价值,因为上诉人声称这是他提供服务的佣金。
  • 班加罗尔总部海关副局长的命令副本证实了上诉人逃避关税的事实。
  • 因此,我们驳回上诉人的论点,即用出口应收账款扣除进口应付账款的净额只是程序失误。
  • 上诉人还辩称,根据印度储备银行2011年11月17日第47号通告,将违规行为视为程序失效。根据该通告,印度储备银行仅将处理出口应收账款与进口应付账款 “抵消” 案件的权力下放给了第一类的授权交易银行。
  • 不允许进口商或出口商自行抵消。
  • 此外,由于上诉人错误地向海关总署申报了进口货物的价值,因此没有满足通告中规定的条件。
  • 此外,上诉人关于违反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的行为不是故意的,仅仅是违反1962年《海关法》的必然结果的论点是不可接受的。 该法第13 (1) 条中没有任何内容直接或间接地表明对犯罪意图的要求。缺少 “故意”、“故意”、“故意” 等词语。
  • 此外,最高法院阁下在SEBI诉Shriram共同基金主席案中,[(2006)5 SCC 361] 裁定:
    • 一旦违反《法案》和《条例》规定的法定义务,即开始处罚。
  • 因此,各方的意图变得完全无关紧要。
  • 不论违约者是否有犯罪意图而违约,如果违反民事义务受到处罚,都将立即受到处罚。
  • 此外,除非法规的措辞表明需要确定犯罪意图的存在,否则完全没有必要确定这种违法行为是否是故意的。”
  • 但是,上诉人祈祷使刑罚与所涉罪行相称,这是有道理的。

6。结论:

上诉法庭阁下认为:

  • 上诉人的罚款金额减少到10,000卢比/-美元。上诉人预先存入的罚款应根据减少的罚款进行调整。
CA Kapil Mittal
卡皮尔·米塔尔先生是该公司的合伙人,具有强大的法律和税务背景以及超过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税务咨询与合规业务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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