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规定了扣押违约纳税人财产的权力,以保护收入利益。但是,在许多情况下,这种权力是由政府官员在不当情况下行使的,或者财产长期扣押,给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困难。
由于这个原因,围绕扣押财产和银行账户的诉讼大幅增加。
与临时扣押相关的条款载于2017年《CGST法》第83条,该条规定了临时扣押财产的权力,以保护收入利益。但是,实地编队在CBIC面前对2017年CGST法案第83条赋予的权力提出了各种疑问。
法院阁下还就执行第83条关于税务官员临时扣押的规定的方式发表了意见。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 CBIC 发布了指导方针,文件编号2021 年 2 月 23 日发布的 CBEC-20/1A6/05/2021-GST/359 其中,澄清了以下问题:
1。谁以及何时可以根据第83条扣押商品及服务税下的财产和银行账户?
1.1 根据第 83 条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是什么?
根据CGST法案第83条,在以下情况下,专员有权扣押财产:
- 根据特定条款,对应纳税人的诉讼正在审理中;以及
- 他有理由相信,为了保护收入利益,临时扣押财产是必要的
1.2 在哪些诉讼中,可以根据第 83 条扣押?
要对应纳税人提起扣押,必须根据以下任一部分对应纳税人提起诉讼:
- 第 62 节:对未申报申报者的评估
- 第 63 节:对未注册人员的评估
- 第 64 节: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总结评估
- 第67节:与检查、搜查和扣押有关的程序
- 第73节:在涉及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的案件以外的案件中提出的要求。
- 第74节:在涉及欺诈或故意虚假陈述事实的案件中提出的要求。
1.3 专员在形成意见时应考虑哪些方面?
- 对于扣押财产, 专员必须有理由相信,为了保护收入利益,临时扣押财产是必要的。专员的意见应记录在档案中
- 要形成第83条要求临时扣押财产的意见,专员必须尽职调查所有相关事实,并且必须考虑以下几点:
- 罪行性质
- 诉讼涉及的收入金额
- 业务性质
- 投资资本资产
- 有理由认为如果不附带财产,应纳税人可以处置或移除财产。
- 专员必须记录其意见形成依据,并且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自己的观点。
1.4 在启动扣押程序之前,专员还应采取哪些其他谨慎措施?
- CBIC已澄清,不得以常规/机械方式行使第83条规定的权力。必须非常仔细地审查该案的所有事实,以确保该案适合根据第83条行使权力。
- 诉讼期间收集的所有证据必须表明正在对被评估人提起初步证据。在行使扣押被评估人财产的选择时,必须极其谨慎和谨慎。
2。暂时扣押财产的程序
目前,在没有收到任何有关当局的任何通知或来文的情况下扣押这些人的财产的案件有各种各样。
实际上,在某些情况下,被评估人甚至不知道税务机关扣押了他的财产。
因此,CBIC明确了临时扣押财产应遵循的程序。
2.1 在 GST DRC-22 表格中扣押财产的命令
- 专员首先必须记录他形成扣押财产意见的依据,包括纳税人的银行账户。
- 此后,他应该下达命令 表格 GST DRC-22 使用正确的文件识别码(DIN),订单中必须包含要附带的财产的详细信息。
- 的副本 订购 的附件 应送交有关当局或银行或有关当局, 对上述动产或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扣押后,只能根据专员的书面指示移走财产。
2.2 纳税人对扣押令提出异议
- 应尽早向纳税人发送扣押令的副本,以便他可以在CGST规则第159条(临时扣押财产)规定的时间(即扣押后的7天)内,对该扣押令提出异议(如果有)。
- 如果有关人员提出异议,则专员应给予他合理的陈述机会。在考虑了提出异议的人提供的事实后,专员应决定是否仍需要扣押财产,他将通过命令考虑这一影响
2.3 在 GST DRC-23 表格中通过命令解除附属财产
- 如果专员确信该财产不再有扣押责任,那么他可以 发布 通过签发商品及服务税 DRC-23 表格的订单来获得此类财产。
- 如果纳税人没有在CGST规则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异议,则专员仍可以考虑异议/陈述中提到的理由,并可能形成合理的意见。
- 如果专员确信该财产不再有扣押责任,则他可以 发布 通过签发商品及服务税 DRC-23 表格的订单来获得此类财产。
2.4 扣押令的有效期
- 所有临时附文的有效期至期限 一年 从扣押令下达之日起。一年期满后,该命令将停止生效。
2.5 扣押易腐/危险财产:
- 如果临时附属的财产属于 易腐/危险 自然,那么专员应 释放属性 通过在 GST DRC-23 表格中发布订单。但是,专员应归还财产 只有之后 应纳税人支付以下金额中较低的金额:
- 相当于此类房产的市场价格的金额; 要么
- 应纳税人应付的金额。
- 但是,如果应纳税人未能支付此类款项,则应处置临时扣押的易腐/危险财产,从此类处置中追回的金额应首先用于支付应纳税人的会费(税款、利息、罚款、费用等)。
- 获得的销售收益必须以定期存款形式存入最近的政府财政部或国有银行的分行。
3.适合临时扣押财产的说明性案例
CBIC澄清说,在援引扣押条款时应谨慎行事,并尽可能谨慎和谨慎。因此,不应在技术性质的案件中援引它,而应在逃税或国际贸易中心错误地使用或使用、错误地转移或错误地申请退款的情况下恢复同样的条款
扣押财产的决定应在分析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之后作出。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专员可以选择扣押条款:
- 应纳税人在未开具发票的情况下提供商品或服务,意图逃税;或
- 应纳税人违反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根据此类发票开具了发票,但商品或服务没有任何实际流动;或
- 个人在没有实际货物或服务流动的情况下根据发票获得了进项税抵免,或者在没有任何发票的情况下使用了ITC;或
- 个人已征收商品及服务税,但在缴纳该税款的到期日起三个月后未将其存入政府账户;或
- 某人以欺诈手段获得了退款;或
- 某人已传递了进项税抵免,但未能缴纳相应的税款。
上述案例仅供参考,在任何其他情况下也可援引扣押条款。
4。附加财产的价值不应超过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纳税义务
- CBIC澄清说,适当的官员应确保所附财产的价值不应过高,所附财产的价值应足以保护收入利益。财产的价值应几乎涵盖纳税人应付的款项。
- 如果一处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纳税人的应付金额,则可以扣押多处财产以保护收入利益。根据CGST法案第83条的规定,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点扣押不同的财产。
- 根据CGST法案第83条,只有属于应纳税人的财产才能扣押诉讼待审的财产。
- 应始终优先考虑不动产作为附加物。但是,如果不动产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纳税人的责任,则适当的官员也可以扣押动产。
- 扣押财产时,适当的官员应确保应纳税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不会因此类扣押而受到阻碍。例如,不应正常附着原材料和制成品。
- 可以附上动产,例如银行账户。但是,如果应纳税人提供其他一些不动产作为扣押物来代替此类动产,则有关官员可以释放此类动产。在更改扣押物之前,适当的官员将确保此类不动产的价值足以保护收入利益。
- 提供扣押的不动产应免除任何维持费用、抵押或抵押或任何其他责任,不应卷入任何法律纠纷。
5。附属期为自附录之日起一年
- 任何扣押令自命令发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即在1年期限届满后,扣押令将停止生效。
- 此外,如果专员以商品及服务税 DRC-23 形式通过了一项释放附属财产的命令,扣押令也将停止生效。
6。在扣押期内完成裁决和调查
由于扣押的有效期仅为一年,而且扣押财产可能会阻碍应纳税人的营运资金,因此,有关官员应尽一切努力,在扣押的有效期内,尽早完成对应纳税人的裁决和调查。
应及时完成裁决,以便追回应纳税人的应尽责任。
7。如果是共同所有权,则扣押财产
如果拟扣押的财产由应纳税人和另一人作为共同所有人共同拥有,则应下令临时扣押有关应纳税人,禁止其转让股份或利息或以任何方式收取。
8。免于扣押的财产。
1908年《民事诉讼法》(1908年第5号)中所有因执行民事法院法令而免于扣押和出售的财产均免于临时扣押。
9。结论
《CGST法》第83条与CGST规则第159条一起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专员有权临时扣押纳税人的财产。这种临时扣押是为了在诉讼完成之前保护政府的利益,但是,适当的官员应谨慎行使扣押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