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根据新的 CGST 规则 36 (4) 在 GSTR-3B 表格中计算 5% 的临时 ITC

Published on:
November 15,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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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在视频中插入了《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规则》(以下简称《CGST规则》)第36条第(4)分则 49/2019-中央税务通知,日期为 2019 年 10 月 9 日和 49/2019-中央税务通知。上述分则规定了以下方面的限制 进项税抵免(ITC)的使用 关于发票或借记单,供应商尚未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以下简称《CGST法》)第37条第(1)款上传其详细信息。

为确保各实地机构统一执行法律条款,董事会行使《CGST法》第168(1)条赋予的权力,特此澄清以下段落中的各种问题。

接收方可能提供的国际贸易中心条件和资格应继续受CGST法案第五章的规定及其制定的规则管辖。这是一项新条款,该限制不是通过共同门户网站施加的,纳税人有责任根据上述规则提供抵免,因此, CGST规则第36条第 (4) 款规定的限制性信贷的使用应由纳税人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进行。审查了与执行上述分则有关的各种问题,对每点的澄清如下

问题 1 CGST 规则第 36 (4) 条的限制适用于哪些发票/借记凭证?

仅对那些发票/借记凭证的使用施加限制,根据第37条第 (1) 款的规定,供应商必须上传这些发票/借记凭证的详细信息,而这些发票/借记凭证尚未上传。因此,纳税人可以在进口时支付的IGST、根据RCM签发的文件、从ISD获得的信贷等不属于第37条第 (1) 款范围的抵免额度使用全额国际贸易中心,前提是同时满足使用ITC的资格条件。36 (4) 的限制仅适用于 2019 年 10 月 9 日之后可贷记的发票/借记凭证

问题2 上述限制是按供应商计算还是合并计算?

施加的限制不是供应商明智的。根据第36条第 (4) 款提供的抵免额与所有供应商针对供应商上传详细信息的所有供应提供的合格信贷总额挂钩。此外,计算将仅以原本符合国际贸易中心条件的发票为依据。因此,根据任何条款(例如根据第17条第 (5) 小节),国际贸易中心无法获得的发票将不被考虑在计算合格可用信贷额的5%时考虑。

问题 3 FORM GSTR-2A 是一份动态文件,对于供应商未上传详细信息的发票/借记凭证,纳税人在特定纳税期内允许的进项税抵免金额是多少?

供应商尚未上传其详细信息的发票/借记票据的进项税抵免额不得超过供应商在上述纳税期内以 GSTR-1 表格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供应商根据第 37 条第 (1) 款上传的发票或借记票据的合格进项税抵免额的5%。纳税人可能必须从根据第 37 条第 (1) 款提交 GSTR-1 表格的截止日自动填写的 GSTR 2A 表格中确定相同的内容。

问题4 如果供应商没有根据第 37 条第 (1) 款上传部分发票的详细信息,注册纳税人一个月内可以在其 GSTR-3B 表格中使用多少国际贸易中心。

第36条第 (4) 分则规定,对于供应商未根据第37条第 (1) 款上传的发票或借记票据的详细信息,注册人向国际贸易中心提供的发票或借记票据不得超过供应商根据第37条第 (1) 款上传的发票或借记票据的合格贷项的5%。下表以插图的形式解释了可以使用的符合条件的ITC。

在插图中,假设纳税人 “R” 在2019年10月从多家供应商那里收到了100张涉及1,000万卢比的ITC发票(商品或服务的内向供应),并且必须在10月的 GSTR-3B 表格中申报ITC,该发票必须在2019年11月20日之前提交。

收票方有权抵扣进项税额(ITC)的供应商发票详情 已上传发票中可抵扣税额的5% 须于11月20日前在GSTR-3B中申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ITC)
案例 1 供应商已在FORM GSTR-1中提交80份发票,截至供应商提供 外向供应 明细的截止日期,涉及进项税额(ITC)共计60万卢比。 ₹ 30,000/- ₹ 6,00,000 + ₹ 30,000 = ₹ 6,30,000/-
案例 2 供应商已在FORM GSTR-1中提交80份发票,截至供应商提供外向供应明细的截止日期,涉及进项税额(ITC)共计70万卢比。 ₹ 35,000/- ₹ 7,00,000 + ₹ 35,000 = ₹ 7,35,000/-
案例 3 供应商已在FORM GSTR-1中提交75份发票,截至供应商提供外向供应明细的截止日期,涉及进项税额(ITC)共计98万卢比。 ₹ 49,000/- ₹ 8,80,000/- + ₹ 20,000/-* = ₹ 10,00,000
*额外抵扣的进项税额须受到限制,以确保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不超过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总上限。

问题5 如果根据规则36(4)的规定限制ITC的使用,何时可以申请余额ITC?

只要供应商上传所需发票的详细信息,纳税人可以在接下来的任何一个月中申报ITC余额。与剩余发票有关的 ITC 可以在供应商在其 GSTR-1 中提交此类发票详细信息的当月提出索赔,直至提交 GSTR-1 的截止日期。注册人员有权使用超过 GSTR-2A 和 GSTR-2B 中自动填充的 ITC,前提是此类差异不应超过 GSTR-2B 中自动填充的 ITC 的 5%。

让我们借助上面提到的例子来看同样的情况:

收票方有权抵扣进项税额(ITC)的供应商发票详情 已上传发票中可抵扣税额的5% 须在GSTR-3B中申报的可抵扣进项税额(ITC)
在剩余的进项税额(ITC)总额为400,000印度卢比的发票中,供应商已于2020年12月11日前在GSTR-1中上传了涉及ITC为250,000印度卢比的发票。 12,500印度卢比 注册人有权在2020年11月的GSTR-3B中最多抵扣262,500印度卢比的进项税额。
涉及ITC为100,000印度卢比的发票于2020年12月11日后、2020年12月20日前上传。 5,000印度卢比 由于相关明细在2020年11月GSTR-1申报截止日期后才上传至GSTR-1,注册人须在2020年12月的GSTR-3B中申报该进项税额,最高上限为105,000印度卢比。

阅读更多 如果与GSTR不匹配,CBIC限制ITC的使用— 2A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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