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款因无关原因被拒绝,申请人有权获得退款和利息

Published on:
April 22,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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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愿人是一家从事钢铁和海绵铁制造的公司。请愿人通过支付补偿税购买煤炭。请愿人根据LUT出口货物,无需支付IGST。因此,该公司已在税收账本中累积了ITC。因此,该公司提交了退款申请。但是,此类退款申请因未提供以下资料而被拒绝:

  • 出口后180天内的付款证明;
  • 在开具发票后 90 天内出口。
  • 宣布不予起诉;
  • 根据《塞斯法》第11(2)条的附带条件作出的承诺;
  • 根据2019年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通告第43(C)段的声明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受到质疑的命令在法律眼中站不住脚,因为该命令基于外部理由,超出了CGST法案和通告的要求,原因如下:

  • 出口后 180 天内的付款证明:此要求仅适用于服务出口。
  • 在发票后90天内出口:只要商品实际出口超过规定的期限,出口商就有权获得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的退款。
  • 宣布不予起诉:该法没有这样的要求。
  • 根据《塞斯法》第11(2)条的附带条件作出的承诺:该条件仅适用于支付IGST的出口;
  • 根据2019年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通告第43(C)段的声明:该段仅适用于抵免额撤销的情况,而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可能会被撤销,申请人有权获得退款和适用的利息。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Tata Steel Limited(“请愿人”)是一家从事钢铁和海绵铁制造的公司,需要煤炭作为原料。
  • 请愿人通过支付补偿税购买了煤炭。
  • 请愿人根据承诺书(“LUT”)进一步出口货物,无需支付IGST。因此,申请人已在税收账本中累积了ITC。
  • 因此,请愿人提交了2021-22财年1.23亿印度卢比的退款申请。
  • 但是,请愿人的退款申请被驳回,理由如下:

    • 未在出口后180天内提供付款收据;
    • 在开具发票后 90 天内未提供出口证明;
    • 不提供不起诉声明;
    • 不按照《塞斯法》第11(2)条的条件提供承诺;
    • 根据2019年通告第43(C)段,未提供声明。
  • 请愿人对受到质疑的命令提起上诉。但是,同样的建议也被拒绝了。
  • 请愿人辩称,鉴于 “商品及服务税法庭” 仍未运作,受到质疑的命令是一项可上诉的命令,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请愿人向高等法院阁下提交了请愿书。

2。Hon'ble 高等法院的分析

高等法院阁下做了以下分析:

2.1 第一理由:180 天内未收到出口收益:

  • 根据CGST规则第89(2)(d)条和第89(2)(c)条,只有服务出口才需要付款证明,不适用于商品出口。
  • 对于商品出口,只需要海运账单和出口发票的对账单,退款申请中已经附有该对账单。
  • 此外,2019年11月18日第125/44/2019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通告”)第48段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在处理与货物出口相关的退款索赔时必须提供出口收益的证明,也不应坚持这种要求”。
  • 此外,根据印度储备银行通告A2条款,即2016年1月1日联邦储备银行第16/2015-16号总指令,付款要求为9个月的出口。
  • 因此,在法律眼中,拒绝 “退款申请” 的第一条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2.2 第二个理由:在开具发票后 90 天内未提供出口证明

  • 退款申请中已经提供了EGM(出口通用清单)的详细信息,很明显,出口是在开具发票后的90天内完成的。
  • 即使根据第96A条,如果货物没有在这段时间内出口,则可以根据该法第79条进行追回。因此,该法规定了具体的申诉渠道。
  • 此外,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退税通告的第45段,只要商品在三个月后仍然出口,就不应坚持先支付IGST,然后再申请退款。
  • 此外,根据2023年通告第4.6段,只要商品实际出口的时间超过规定的期限,出口商就有权获得未使用的进项税抵免的退款。
  • 因此,这种拒绝理由也与答辩委员会的通告背道而驰,后者对答辩委员会绝对具有约束力。

2.3 第三个理由:不提供不起诉声明

  • 关于不提交不起诉声明的问题,没有该法规定的要求,尽管如此,请愿人在回应最高法院时还是作出了这样的声明。
  • 此外,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通告第46段,它明确指出,“没有必要在根据LUT进行出口的每项退款申请中要求自我申报”。因此,这一理由也与他们自己的通告不一致。

2.4 第四个理由:未按照《塞斯法》第11(2)条的条件提供承诺

  • 塞斯法案第11(2)条的附带条件仅规定,塞斯的ITC可以抵消Cess的销项税负债。
  • 但是,由于请愿人在不缴税的情况下根据LUT出口货物,因此不存在抵消的问题。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退税通告第42段,《塞斯法》第11(2)条的条件仅适用于缴纳综合税进行出口的情况。
  • 因此,在法律眼中,第四个拒绝理由也是不可持续的。

2.5 第五个理由:未按照商品及服务税退税通告第43(C)段提供声明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退款通告,此类条款仅适用于信用额度撤销,而本案中不存在这种情况。
  • 此外,记录显示,除了退款申请外,请愿人还提交了一份加州机构证书,表明塞斯补偿的发生率没有传递给任何人。

3.最终订单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根据上述讨论,受到质疑的命令在法律眼中站不住脚,因为该命令基于外部理由,超出了CGST法案和规则以及据此发布的具有约束力的通告的要求。
  • 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被撤销并搁置一边。
  • 此外,指示受访者发放1,23,22,617卢比的退款以及规定的利息。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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