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和服务税(“GST”),一般而言,商品和服务供应商有责任为供应品支付商品及服务税,也就是说,在供应商品或服务时,供应商在销售对价的基础上收取商品及服务税,并从接收者那里收取相同的商品及服务税,并在到期日之前将此类商品及服务税金额存入政府账户
相反,就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反向收费机制(“RCM”)而言,收款人本人有责任为自己而不是供应商收到的商品和服务缴税。因此,收件人应对商品及服务税的所有合规性负责。
在这里,我们将仔细研究RCM(反向充电机制),以便您更容易理解。向下滚动看看。
1。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反向收费何时适用?
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第9(3)、9(4)和9(5)条赋予了在RCM基础上征收商品及服务税的权力,该条规定了根据RCM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各种条件。这些如下——
1.1 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收取反向收费
1.2 反向收取未注册人士向注册人士供应的费用。
1.3 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对供应品进行反向收费。
1.1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对特定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收取反向收费(2017 年 CGST 法案第 9 (3) 条)
2017年《商品及服务税法》第9(3)条授权政府与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协商,规定某些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商品和服务应由收款人根据RCM支付。
CBEC(中央消费税和海关委员会)已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3)条规定了以下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其中商品和服务应根据RCM支付。那是-
1.1.1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以反向收费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商品清单
- 腰果,未去壳或去皮
- 烟叶
- Bidi 包装树叶(tendu)
- 原棉
- 真丝纱
- 彩票的供应
- 优先部门贷款证书
- 二手车、旧货和二手货、扣押和没收的货物、废物和废料
1.1.2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以反向收费方式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服务清单
根据2017年6月28日第13/2017号RCM通知,规定了以下服务:
| 服务性质 |
服务供应商 |
服务接收方(须依据反向征税机制缴纳GST) |
| 货物运输机构(GTA)以道路方式运输货物的服务 |
货物运输机构(GTA) |
特定人员 |
| 个人律师(包括高级律师)提供的服务 |
个人律师(包括高级律师或律师事务所)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任何商业实体 |
| 仲裁庭向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 |
仲裁庭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任何商业实体 |
| 以赞助方式向任何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提供的服务 |
任何人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任何法人团体或合伙企业 |
| 中央政府、州政府、联邦直辖区或地方当局向商业实体提供的服务(特定服务除外) |
中央政府、州政府、联邦直辖区或地方当局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任何商业实体 |
| 中央政府、州政府、联邦直辖区或地方当局提供的不动产租赁服务,向依据GST法登记的人员提供 |
中央政府、州政府、联邦直辖区或地方当局 |
依据GST法登记的任何人员 |
| 任何人通过转让开发权或建筑面积指数(FSI)(包括额外FSI)的方式向开发商提供建设项目的服务 |
任何人 |
开发商 |
| 开发商以长期租赁(30年或以上)土地的方式提供服务,以预付款(如溢价、沙拉米、费用、开发费或任何其他名义)或定期租金作为对价,用于建设项目 |
任何人 |
开发商 |
| 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提供的服务 |
公司或法人团体的董事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公司或法人团体 |
| 保险代理人向任何承保保险业务的人员提供的服务 |
保险代理人 |
位于应税区域内从事保险业务的任何人员 |
| 催收代理人向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 |
催收代理人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银行金融公司 |
| 作者、音乐作曲家、摄影师、艺术家或类似人员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版权提供的服务 |
作者、音乐作曲家、摄影师、艺术家或类似人员 |
出版商、音乐公司、制作人或类似人员,位于应税区域内 |
| 作者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版权法》第13(1)(a)条所涵盖版权(文学作品除外)向出版商提供的服务 |
作者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出版商,须满足特定豁免条件 |
| 印度储备银行监管委员会成员提供的服务 |
由印度储备银行组建的监管委员会成员 |
印度储备银行 |
| 个人直销代理人(DSA)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 |
个人直销代理人(DSA)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公司 |
| 业务促进商(BF)向银行公司提供的服务 |
业务促进商(BF)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银行公司 |
| 境外业务代理人(BC)的代理人提供的服务 |
境外业务代理人的代理人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境外业务代理人 |
| 以提供安保人员方式向已登记人员提供的安保服务(法人团体除外) |
法人团体以外的任何人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已登记人员 |
| 向法人团体提供的载客机动车租赁服务(费用中包含燃油费),供应商非法人团体且未向服务接收方开具按6%中央税税率计税的发票 |
法人团体以外的任何人,向法人团体提供服务且未开具按6%中央税税率计税的发票 |
位于应税区域内的任何法人团体 |
| 依据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SEBI")《1997年证券借贷计划》("计划")(经修订)提供的证券借贷服务 |
出借方 |
借入方 |
注意:
- 如果只从事供应商品或服务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商应由收款人缴纳税款 u/s 9 (3),则该供应商免税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第 5/2017 号通知 — 中央税务
1.2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向注册经销商提供的用品收取反向费用 未注册的经销商 (2017 年 CGST 法案第 9 (4) 条)
未注册的经销商 在商品及服务税中,没有责任对他们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收取商品及服务税。但是,为了遏制逃避商品及服务税,第9(4)条规定,当未注册的供应商向注册经销商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此类交易的商品及服务税将由收款人根据RCM支付。这意味着,接收方需要直接向政府缴纳商品及服务税,而不是供应商。
根据第9(4)条,政府将规定商品和服务清单,其中RCM下的商品和服务税将由商品和服务的接收者支付。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经销商需要自行开具发票才能根据RCM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对于州际购买,IGST 需要由买方支付。对于 州内供应,购买者必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和商品及服务税。
该部已通过2019年3月29日第07/2019号通知——中央税(税率)通知以下商品,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9(4)条,收货人将根据反向收费机制征税:
| 货物及服务供应类别 |
须依据反向征税机制缴纳GST的接收方 |
适用日期 |
参考依据 |
| 开发商在一个财政年度内(或财政年度的部分期间,直至竣工证书签发或首次入住日期,以较早者为准)为建设项目所购买货物或服务未达到最低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2017年6月28日第11/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规定 |
开发商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3月29日第07/2019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 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51/1975号)第一附表第2523章项下的水泥 |
开发商 |
2019年10月1日 |
2019年9月30日第24/2019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 1975年《海关关税法》(第51/1975号)第一附表任何章项下的资本货物,供应给开发商用于建设依据2017年6月28日第11/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表格第3项序号(i)、(ia)、(ib)、(ic)及(id)规定税率须缴税或已缴税的项目 |
开发商 |
2019年4月1日 |
2019年3月29日第07/2019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在此期间,区域协调机制在未注册人员提供商品和服务方面取得了许多进展。借助下表,我们可以看到未注册人员供应RCM的情况随时间推移而发生的变化。
| 期间 |
依据2017年《CGST法》第9(4)条适用反向征税机制的GST适用情况 |
参考依据 |
| 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0月12日 |
依据2017年《CGST法》第9(4)条,反向征税机制下的GST适用于从未登记经销商处收到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前提是当日从所有或任何未登记人员处收到的供应总价值达到或超过5000印度卢比。 |
2017年6月28日第8/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 2017年10月13日至2018年3月31日 |
从未登记经销商处收到的所有供应均豁免适用2017年《CGST法》第9(4)条,不限金额。 |
2017年10月13日第38/2017号中央税(税率)通知(修订第8/2017号通知) |
| 2018年3月31日至2018年6月30日 |
上述豁免延续 |
2018年3月23日第10/2018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 2018年7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 |
上述豁免延续 |
2018年6月29日第12/2018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 |
上述豁免延续 |
2018年8月6日第22/2018号中央税(税率)通知 |
注意:原件 N/No 2019年1月29日第01/2019-中央税(税率)号通知撤销了2017年6月28日的8/2017-中央税(税率),自2019年2月1日起生效。因此,自2019年2月1日起,所有豁免均已撤回。
1.3 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对供应品进行反向收费(第 9 (5) 节)
许多服务提供商通过电子平台提供服务,因为这有助于建立庞大的客户群。但是,考虑到他们的运营商规模和数量众多,有时可能无法全部追踪。为了便于合规,政府规定了电子商务运营商遵守商品及服务税的责任。
CGST法案第9(5)条授权政府指定特定类别的 服务 提供 州内 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电子商务运营商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因此,当一个人通过电子商务运营商提供服务时,此类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应由电子商务运营商根据RCM支付。
如果电子商务运营商在任何应纳税地区都没有业务,则代表该电子商务运营商的任何人都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
例如,UrbanClap 提供电工、水管工、美容师等的服务。在这里,电子商务平台—— “UrbanClap” 有责任支付商品及服务税,它将从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那里收取,而不是从注册的服务提供商那里收取。
如果电子商务公司在应纳税区域内没有实际存在,则必须有人代表该电子商务运营商,并且该人有责任缴纳税款。
2。商品及服务税下RCM负债的到期日
供应时间决定了将商品或服务视为供应的时间点,因此产生了纳税责任。它可以帮助供应商计算应纳税额(IGST/CGST/SGST),并确定发票中提及的税款到期日。商品和服务的供应时间不同。看一看。
2.1 在商品供应的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到期日 RCM
当收件人有责任根据RCM为收到的商品支付商品及服务税时,供应时间应为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 收到货物的日期或
- 中输入的付款日期 账簿 收款人或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款项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
- 供应商开具发票之日起 30 天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指定日期,则供应时间将是收款人账簿中的记账日期,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将相应地支付。
对于 Ex.
- 商品已于 2020 年 5 月 15 日收到
- 此类供应的付款日期 2020 年 6 月 20 日
- 发票中提及的日期是 2020 年 5 月 12 日
- 收件人账簿的录入日期为2020年5月18日
为此,货物的供应时间将是2020年5月15日。
2.2 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下的RCM到期日
就像商品供应时间一样;服务的供应时间必须是以下日期中最早的日期:
- 收款人账簿中输入的付款日期或从其银行账户中扣除款项的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或
如果无法通过上述方法确定供应时间,则必须将收款人账簿中的记账日期视为供应时间。
对于 Ex.
- 收款人账簿中的付款日期-2020 年 7 月 15 日
- 自发票中提及之日起 60 天后的立即日期-[如果发票日期为 2020 年 5 月 15 日;自发票之日起 60 天将为-2020 年 7 月 14 日]
- 收款人账簿中的输入日期-2020 年 7 月 18 日
因此,供应时间将是2020年7月14日。
3.根据RCM缴纳的税款的进项税抵免
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16(2)条,申请进项税抵免的条件之一是 “注册人持有 根据本法注册的供应商开具的税务发票或借记凭证,或可能规定的其他纳税文件”。
因此,为了申报根据RCM支付的商品及服务税的ITC的ITC,供应商的发票是不够的,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供应商不开具税务发票。但是,收款人根据RCM支付商品及服务税时使用的challan是纳税文件。
因此,收款人有权在根据RCM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当月申请ITC,前提是满足2017年CGST法案第16(2)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4。有关 RCM 的常见问题解答
4.1 如果收款人不是注册经销商但需要根据RCM纳税怎么办?
所有根据反向收费机制被迫纳税的纳税人都需要在商品及服务税下进行登记,20/40万卢比的门槛不适用于他们。
4.2 我是按反向收费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用品的制造商。我应该在商品及服务税下注册吗?
不,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收货人有责任缴纳税款的供应品的制造商无需根据商品及服务税进行注册。但是,如果在任何其他类别下产生注册责任,则供应商必须为此目的进行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4.3 反向收费允许国际贸易中心吗?
只有在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用于或将要用于商业时,以反向收费缴纳的税款总额才可用于ITC(进项税抵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接收者可以利用ITC。
4.4 我也应该根据RCM为小额购买纳税吗?
在供应总额超过每天5000卢比之前,您无需为在州内从未注册的卖家处购买的商品支付反向收费项下的商品及服务税。
4.5 如果进项服务分销商收到可受反向收费机制约束的商品或服务,会发生什么?
好吧,输入服务分销商不能购买任何应向RCM负责的商品或服务。如果ISD希望获得此类物资并将RCM作为信用额度支付;该人需要注册为普通纳税人。仅此而已!现在你对反向充电机制了如指掌。如果您还有其他与 RCM 相关的疑问,请将其写在下面的评论框中。随时关注商品及服务税的最新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