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为多个财年签发单个 SCN。有一个共同的裁决期

Published on:
March 11,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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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关于联合专员(情报和执法)与 M/s Lakshmi Mobile Accessories(2025 年 W.A.NO.258)

根据CGST法案第74条,被评估人收到了2017-18财年至2023-24财年合并的显示原因通知。被评估人在令状申请人中对此类SCN提出质疑,其中认为该部门必须为每个评估年度单独签发SCN。该部门针对受到质疑的命令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阁下提交了令状申请。该部辩称,《CGST法》没有规定为每个财政年度发布单独的通知和命令。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第74条授权有关官员确定导致逃税的因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 这种权力将逐年行使。如果存在超过一个财政年度的先决条件,则该官员应为不同的财政年度单独签发SCN 因为可供裁决的时限是根据提交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计算的.只有在法律规定启动和完成裁决的共同期限的情况下(例如《海关法》第28条和以前的《中央消费税法》第11A条),才应发布涵盖多个财政年度的合并SCN。此外,合并的SCN将涉及更高的金额,如果出现不利的命令,被评估人必须支付更高的预存款,以优先提起法定上诉。这不可能是期望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定条款的方案。

因此,受到质疑的命令得以维持。

以下是详细订单:

1。该案的简要事实

  • M/s Lakshmi手机配件(“受访者” 或 “被评估人”)对根据2017年CGST法案第74条发布的显示原因通知提出了质疑。

另请阅读: 高等法院撤销命令,因为 SCN 仅上传到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未通过 RPAD 送达

  • 在2017-18至2023-24财政年度,发行了单一的SCN,要求对营业额的抑制征收差别税、利息和罚款。
  • 被评估人提交了令状申请,对SCN提出质疑,理由是该部已发布了6个不同财政年度的合并通知,被评估人有偏见地在CGST/SGST法案第74(10)条规定的期限之前提交每个评估年度的答复,即六个财政年度,即2017-18年度。
  • Ld.但是,独任法官考虑了被评估人的论点,即发布涵盖2017-18至2023-24年所有财政年度的综合命令将在2025年2月7日之前期限不会到期的评估年度对被评估人造成损害。
  • 2025年2月7日是通过2017-18评估年度订单的最后日期,而不是其他评估年度的最后日期。
  • 因此,Ld/法官允许该部门在《CGST法》第74(10)条规定的时效期限内通过2017-18年度的适当命令。
  • 但是,在依法给予被评估人合理的听证机会之后,保留在SCN中提到的其他每个评估年度分别通过命令的权利。
  • 该部对该命令感到不满,向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阁下提交了令状,对该命令提出质疑。

2。法律摘录

下文重申了相关的法律摘录,以供参考:

“74。确定由于欺诈或任何故意虚报或隐瞒事实而错误地使用或使用了未缴税款、短缴税款或错误退还的税款,或者进项税抵免被错误地使用或使用。

(1) 如果有关官员认为任何税款没有缴纳、少缴或错误地退还了任何税款,或者由于欺诈、故意虚报或隐瞒事实而被错误地使用或使用了进项税抵免,则他应向尚未缴纳税款或缴纳的税款如此短或错误地向其退税的应纳税人发出通知,或者谁错误地使用或使用了进项税抵免,要求他说明为何不应支付通知中规定的金额的理由以及根据第50条应付的利息和相当于通知中规定的税款的罚款.

(2) 有关人员须在第 (10) 款规定的发出命令的时限前至少六个月根据第 (1) 款发出通知。

...

(9) 有关人员在考虑应纳税人提出的陈述(如有)后,应确定该人应缴的税款、利息和罚款金额,并发布命令。

(10) 有关官员应在提交未缴税款、短缴税款或错误使用或使用的进项税抵免所涉财政年度的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起五年内,或在错误退款之日起五年内根据第 (9) 款发布命令。”

3.该部的争论

该部争辩说:

  • 博学多才的法官不应该允许单独下达命令,因为该法没有设想任何规定 CGST 法案 用于为每个财政年度发布单独的通知和命令。
  • 要求对证人进行盘问只会延长诉讼时间,博学多才的独任法官不应该允许就单一出庭理由通知通过单独的命令

4。高等法院阁下的分析和调查结果:

高等法院阁下作出了以下分析和裁决:

a.《商品及服务税法》第74条规定的时限:

  • 第74条的规定与该部的论点背道而驰。第74条没有授权签发涵盖各个评估年度的合并SCN。
  • 第74(1)条仅要求适当的官员对任何逃税行为得出主观满意度,在得出上述满意度后,相应的官员必须向被评估人签发SCN。
  • 第74(2)条规定了根据第74(1)条发布SCN的时限。
  • 时限为在第 74 (10) 条规定的发布裁决令的时间之前至少 6 个月。
  • 根据第74(10)条,第74(9)条下的命令应在提交有关财政年度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起5年内通过。

b. 单一 SCN 根据第 74 条持续多年

  • 第74条授权有关官员确定导致逃税的因素,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起诉讼。
  • 上述工作将针对存在行使第74 (1) 条规定的权力的先决条件的年份进行。
  • 但是,如果存在超过一个财政年度的先决条件,则有关官员应单独签发SCN以涵盖不同的财政年度,因为SCN的裁决时限是根据提交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确定的。

c. 允许使用合并 SCN 的案例

  • 我们认为,只有在法律规定启动和完成裁决的共同期限的情况下,才能发行涵盖多个财政年度的合并SCN。
  • 例如,根据《海关法》第28条,援引延长5年时效期限的SCN必须涵盖以SCN签发之日为止的前五年。
  • 以前的《中央消费税法》第11A条的规定也类似。
  • 根据上述两项条款,发行的SCN无论涵盖单一财政年度还是多个财政年度,都必须在自SCN之日起的1年固定时间内作出裁决。

d. 根据《CGST法》作出的裁决:

  • 根据《CGST法》,裁决计划有所不同。
  • 根据CGST法案第74条,每个财政年度的裁决结束期限各不相同,因为相同的裁决期限是基于该财政年度年度申报表的到期日,而不是SCN的日期。
  • 如果受与先前财政年度相关的时效期限的限制,则发行涵盖不同财政年度的合并SCN将对无法获得法规规定的全部裁决期限的被评估人造成损害。
  • 在本案中,第74(10)条规定的时效期限的近期仅为六个财政年度中的一个财政年度左右,强迫被评估人按照第74(1)条规定的时效期限通过有关最早财政年度 [2017-18] 的最终命令,不能使被评估人的论点和被评估人提供有关其他年度的证据的机会变得虚幻。
  • 该部不必要的行为不能缩短被评估人的法定期限。
  • 此外,如果发行不同财政年度的合并SCN,则税款、罚款等总额可能会根据年数呈指数级增长。税收、罚款等将根据所有财政年度共同确定。
  • 这将违背第74(9)和(10)条的规定,其中特别提到 “未缴税款或短缴税款或错误使用或使用进项税抵免的财政年度”,同时规定了通过裁决令的最后日期。
  • 合并通知还将产生合并裁决令,如果下达不利的裁决,被评估人将被要求存入更高的费用或预付款,以选择法定上诉。
  • 这不可能是期望遵守税收公平原则的法定条款的方案。

5。订购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如果CGST法案第74(1)条规定的先决条件存在超过一个财政年度,则有关官员应单独签发SCN以涵盖不同的财政年度,因为SCN的裁决时限是基于提交年度申报表的截止日期。因此,没有理由干涉Ld受到质疑的判决。单身法官.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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