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源头征税(“TCS”)是《所得税法》中设想的一个概念,类似于 在源头上扣税 (“TDS”)。《所得税法》第206C条规定了征收TCS的责任。 根据TCS,商品或服务供应商以TCS的形式向商品/服务的买方收取超出商定销售报价的额外款项。
例如,A 先生向先生销售了 1,000 印度卢比的商品。根据第206C条,TCS对此类商品的适用税率为1%。因此,A先生将向B先生收取1,000印度卢比作为销售报酬,另外向TCS收取10印度卢比(1000* 1%)。
到目前为止,TCS关于商品的规定适用于特定货物,例如供人食用的酒精酒、废料、天都树叶、从森林中获得的木材、停车场的租赁合同、收费广场等。
但是,为了遏制黑钱的产生,CBDT扩大了第206C条的条款范围,并试图在其预览中涵盖大多数交易。
在第206C条下,已在《2020年金融法》中插入了第(1H)小节。根据第(1H)小节,凡在任何一年中因销售超过50卢比的商品而获得对价或总对价的每位卖方均应向买方收取总销售对价的0.1%的TCS,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适用的商品销售TCS。
就本节而言,“卖方” 是指在前一个财政年度中总销售额或业务总收入超过10亿印度卢比的每个人。
因此,前一年总营业额超过10亿印度卢比的每个卖方都有责任在总收入超过50万印度卢比的情况下收取0.1%的TCS。
第 206C (1H) 条的规定将从 2020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例如,A先生是B先生的货物的供应商,以下是不同的示例,以了解第206C(1H)条对A先生的适用性:
为了根据第 206C (1H) 条收集 TCS,以下销售不被考虑:
买家是指购买商品但不包括以下内容的任何人:
因此,如果卖方向这些买家中的任何一个出售货物,则第206C(1H)条的规定将不适用,即不收取TCS。
与TDS类似,即使是TCS,作为TCS收取的金额也可以作为贷记提供给买家。
如果买方未能提供有效的PAN/Aadhaar,则应按1%而不是0.1%收取TCS。
无论销售日期如何,卖方都有责任从买方收到款项之日起向买方收取TCS。例如,2020年10月13日向B限量销售的A限量商品。但是,这笔款项是在2020年11月1日从B有限公司收到的。在这种情况下,收取 TCS 的责任应在 2020 年 11 月 1 日产生。
收取 TCS 后,卖家需要按月存入收取的 TCS。收取的TCS应在相应月底后的7天内存入。
此外,每个卖家都应在27EQ披露表格中按季度提交TCS申报表 平底锅 收集了买家的明智详细信息和相应的TCS。以下是提交 TCS 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提交时出现的任何延迟 TCS 回归 将收取每天200印度卢比的滞纳金,在此期间继续违约,但须缴纳最高税款。
与根据第206C(1H)条收取商品销售的TCS相关的几个常见问题如下:
在上一财政年度的总收入或营业额超过10亿印度卢比的每个卖方都有责任按0.1%的商品销售收入收取TCS。但是,只有当年总收入超过50 Lac的买家时,才能向此类买家收取TCS。
在这种情况下,仅应在销售收入超过 50 Lacs 时收取 TCS。例如,A有限公司在年内向B有限公司出售了52印度卢比的商品。只有在销售总收入超过50万印度卢比之后,才会产生有限的TCS收款责任。在给出的示例中,如果在同一财政年度收到全部款项,则有限责任公司有责任按2卢比收取TCS。
根据第 206C (1H) 条,如果当年销售任何商品的总金额超过 50 Lacs,则有责任收取 TCS。因此,在给定情况下,如果总收入超过50 Lacs,则对于超过50 Lac的金额,应产生收取TCS的责任,无论该金额是针对前一年或明年的销售额收到的。
就TDS而言,CBDT已在2017年7月19日的第23/2017号通告中澄清,为了根据第十七章B节扣除TDS,已支付或应付的金额应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但是,没有为TCS的目的发布过类似的通告。因此,在没有得到部门任何澄清的情况下,销售对价应解释为包括商品及服务税金额。因此,应按包括商品及服务税在内的金额征收TCS。但是,与TDS一样,该部门应就是否应将商品及服务税金额包含在销售对价中做出相关说明。
收取 TCS 的责任自收到买方销售报价之日产生。因此,如果在收取销售对价之前进行了销售退货或提出了信用票据,然后收到的销售对价减去了信用票据,则应按净额收取TCS。但是,如果在收取销售对价后作出销售退货或签发信用票据,则应在不扣除信用票据或销售申报表的情况下按总额收取TCS。对于借记票据,超额付款将在确定的销售对价之外收取。因此,根据借记通知单收取的金额应在收到之日向TCS负责。
例如 1
收取 TCS 的责任将于 2020 年 7 月产生 800,000 印度卢比
例如 2
收取 TCS 的责任在 2020 年 6 月产生,金额为 10,00,000 印度卢比。每当供应商在未来的任何收入中调整2,00,000印度卢比时,都将根据此类净收入收取TCS。
卖方有责任根据收到的金额收取 TCS。因此,在计算TCS负债时,将考虑在抵消购买金额后收到的销售对价。
根据第 206 (1H) 条,如果卖方收到任何金额作为销售对价,并且该金额在任何一年中的总金额超过 50,00,000 印度卢比,则有责任收取 TCS。因此,50,00,000印度卢比的门槛限额将根据收到的金额计算。
例如 1
作为销售对价的总和 收到的 不超过 50,00,000 印度卢比,因此,不应收取 TCS。
例如 2
作为销售对价的总和 收到的 超过 50,00,000 印度卢比,因此,在总金额超过阈值限额的月份收取 TCS。
根据《所得税法》第206C(1H)条,无论销售日期如何,销售中TCS的征收责任均自收据之日产生。因此,如果年内收到的总金额超过50,00,000印度卢比,卖方也有责任根据预收据收取T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