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喀拉拉邦高等法院阁下举行
在 M/s M.TRADE LINKS 与印度联盟的问题上(2019 年 WP (C) 第 31559 号)
摘要:
尽管有有效的税务发票、价值支付证明和商品收据,但申请人仍被拒绝提供进项税抵免。在某些情况下,ITC被拒绝,因为相应的供应商未能披露供应情况 GSTR-1 或者未能缴纳税款 GSTR-3B。请愿人辩称,供应商在 GSTR-1 中申报国税是一种便利,不影响纳税人的 ITC 应享权利。此外, CGST 法案第 16 (4) 条 是一项程序性条款。诉诸程序条款,不能否定纳税人的实质性权利,即申请国税的权利。此外,根据以下规定,应考虑收款交易商解除举证责任 第 155 节 如果他持有第36节中提到的文件。收货方经销商不能负担确保供应商已缴纳税款的负担,因为这样的条件对收件人来说是不可能的。
高等法院阁下裁定,如果是州际供应,出口国必须将税额(IGST)汇给消费国,除非出口国征收相应的税款,否则不能这样做。因此,没有 第 16 (2) (c) 节,原籍州政府必须将其从未收到的款项转移到目的地州,从而在每个纳税期内造成高达数亿美元的损失。请愿人的论点是,一旦条件成熟 第 16 (2) 节 已满足,根据以下规定提供进项税抵免的时间表 第 16 (4) 节 是武断和不可持续的, 是不可接受的.
此外,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请愿人可以自由地申请以下福利 通告第 183/15/2022-GST 日期为2022年12月27日和 通告第 193/05/2023 号-商品及服务税 日期为2023年7月17日,日期为自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
- 对于在11月30日当天或之前提交9月申报表的申请人,提交9月份申报表的时限应视为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自2017年7月1日起生效,如果他们有资格获得ITC,则应处理他们的ITC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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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案的简要事实
- 尽管有有效的税务发票、价值支付证明以及商品及服务税和商品收据,但请愿人还是拒绝了进项税抵免。
- 以下类别的申请人提起了诉讼:
- 第 1 类: 相应的供应商已汇出商品及服务税,但由于一些技术问题未能在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反映相同的内容。
- 第 2 类: 相应的供应商尚未将商品及服务税汇给政府。
- 第 3 类: 申请人有发票的有效副本,但没有明确的付款证明,可能没有收到他们手中的货物
2。《商品及服务税法》的相关条款
《商品及服务税法》中与本判例法相关的规定如下:
- 第 16 (2) (c) 节: 该节规定,只有在供应商实际向政府缴纳了供应税的情况下,注册人才能申请ITC。
- 第 16 (4) 节: 将ITC申请的时限限制为提交下一个财政年度9月申报表的截止日期或提交年度申报表之日中以较早者为准。
3.请愿人的争论
请愿人辩称:
- 国贸中心的可受理性
- 第一类请愿人有权享受以下福利 第 183/15/2022-GST 号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12月27日 CBIC。
- 此外, GSTR-2A 是一份自动填充的只读文档,其中包含基于供应商提交的对外供应详细信息的入境供应的详细信息。
- CBIC 于 2018 年 10 月 18 日发布的视频新闻稿澄清说,在中提供产出细节 表单 GSTR-1 由供应商和设施来查看 表格 GSTR-2A 收款人不影响纳税人根据该法第16条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使用ITC的权利。
- 因此,不能仅仅根据两者之间的区别来拒绝接受ITC的索赔,而收款人本来有资格获得这种索赔 GSTR-2A 和 GSTR-3B。
- ITC 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收件人承担:
- CGST 法案第 155 条 规定货物或服务的接收者有举证责任,以证明其声称的国际贸易中心的真实性。
- 因此,应认为收款交易商已解除举证责任 第 155 节 他是否持有中提到的以下文件 第 36 节:
- 有效的税务发票,
- 支付商品价值和税款的证明;以及
- 实际收到货物
- 收货方经销商不能负担确保供应商已缴纳税款的负担,因为这样的条件对收件人来说是不可能的。
- 第 16 (4) 条违宪且无效
- CGST 法案第 16 (4) 条 是一项程序性条款。诉诸程序条款,不能否定纳税人的实质性权利,即申请国税的权利。
- 提交带有滞纳金和利息的申报表可以治愈延迟提交的缺陷。
- 如果经销商在到期日之后提交申报表,并收取滞纳金,则应在不适用以下规定的严格限制的情况下接受此类退货 该法第16 (4) 条。
- 条件是,除非退货 表格 3B 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收款交易商将无权获得ITC的权益,这是任意的,不公正的,可能会被撤销。
- 延长了申领 ITC 的时限
- 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第 39 节 在九月份已被11月的第30天所取代 第 16 (4) 节。
- 这种替代应在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追溯适用,因为它只是一个程序方面。
- 在一些案件中,索赔是在11月30日之前提出的,也就是提交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第 39 节 九月份。
4。答辩人的陈述
答辩人提出:
- CGST 法案第 16 (2) (c) 条的有效性:
- 如果是州际供应,则州征收的税款必须转移到消费发生地的州。
- 在没有 第 16 (2) (c) 节,如果州际供应商拖欠缴税款,允许州际收款人根据其发票获得信贷,则来源州政府将不得不将其从未收到的款项转移到目的地国。
- 因此,缺少 第 16 (2) (c) 节 将破坏整个税收计划。
- CGST 法案第 16 (4) 条的有效性
- 在2022年1月1日修正案之前,符合条件的抵免额必须由纳税人根据ITC确定 GSTR-2A 并通过核实他的账簿。
- 为了完成此过程并使用ITC,收款人最多有18个月至至少6个月的期限 第 16 (4) 节 该法案在2022年1月1日之前的状态。
- 自2022年1月1日起,要获得供应商上传的发票/借记单并缴纳税款,最多可延迟20个月至至少8个月。
- 在商品及服务税法律中使用ITC的时限不能说是一种限制。政府每年都必须对预算拨款进行估计。
- 因此,时限使其成为一种合理的机制,不能说它侵犯了申诉人的任何权利。
- 此外,利用国际贸易中心的时限并不是商品及服务税下的新条款。
- 不同的增值税立法和CENVAT抵免规则规定了申请符合条件的ITC的时限。
因此,两者都不是 第 16 (2) (c) 节 也不 第 16 (4) 节 是第十四条和第十九条第 (1) 款 (g) 项的梗塞,也不是行不通的。
5。高等法院阁下面临的问题
有以下问题需要确定:
- 可以认定税收法规违宪的理由是什么?
- 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及其制定的规则的计划提出的进项税抵免申请的性质是什么?
- 是否 第 16 (2) (c) 节 和 第 16 (4) 节 CGST/SGST法案中是否违反了宪法条款并且是不可持续的?
6。Hon'ble 高等法院的调查结果和分析
问题:1-可以认定税收法规违宪的理由是什么?
中央和州立法都有权颁布《CGST/SGST法》,《宪法》对颁布此类立法没有限制。因此,这些立法是有效的立法。
问题:2-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及其制定的规则的计划提出的进项税抵免申请的性质是什么?
- 进项税抵免是根据法定计划向经销商提供的福利或优惠。
- 即使同样的权利被认为是一项权利,这项权利也受到《计划》或《规约》规定的限制。
- 进项税抵免的申请不是一项绝对权利,但它是一项权利,但须遵守以下条件和限制 第 16 (2) 节 到 16 (4), 第 43 节, 以及据此制定的规则.
- 因此,请愿人的陈述中没有任何实质内容可以说明这一点 第 16 (1) 节 《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了申请ITC的绝对权利,第16(2)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剥夺第16条第(1)款赋予的权利。
问题:3-CGST/SGST法案第16(2)(c)条和第16(4)条是否违反了宪法条款并且不可持续?
a。 第 16 (2) (c) 条的有效性:
- 出口国的一家州际供应商使用其商品及服务税和商品及服务税抵免额来支付所收的IGST。
- 总部设在目的地国的收货人将使用向原产国的州际供应商支付的IGST来履行其销项税义务。
- 现在,中央和起源国有义务将州际供应商使用的CGST和SGST组成部分转移到IGST账户,以便将其提供给目的地国
- 因此,没有 第 16 (2) (c) 节,原籍州政府必须将其从未收到的款项转移到目的地州,从而在每个纳税期内造成高达数亿美元的损失。
- 这将使整个商品及服务税法律和计划行不通。
- 因此, 第 16 (2) (c) 节 既不违宪,也不会对纳税人造成负担。
b.《CGST法》第16(4)条的有效性
- 第 16 (2) 条限制了 ITC 的资格 第 16 (1) 节 以获得索赔 ITC 的权利。
- 第 16 (2) 条是资格限制和 第 16 (4) 节 是对使用ITC的时限的限制。
- 不能将这些条款理解为限制其他限制性条款,即第16(3)和16(4)条。
- 请愿人辩称,一旦第16(2)条的条件得到满足,根据第16(4)条规定的使用进项税抵免的时间表是武断的,不可持续的,是不可接受的。
7。结论:
a. 申请2022年12月27日第183/15/2022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和2023年7月17日第193/05/2023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优惠的时限为30天:
- 政府意识到 GSTR 2A 最初在2017-2018和2018-2019财政年度尚未发布,为了解决所有真正的索赔和错误,发布了2022年12月27日的第183/15/2022-GST号通告和2023年7月17日的第193/05/2023-GST号通告。
- 通告涵盖从引入商品及服务税到2022年1月1日(即插入第16(2)(aa)条的时期。
- 在供应商向政府提交付款证明后,收款人可以向国际贸易中心申请这些通告中列出的善意情景。
- 因此,本可以从这些通告中获得福利但无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享受福利的请愿人可以在从今天起的30天内向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主管机构申请该福利。
- 商品及服务税当局将适用通告的规定审查个人经销商的索赔,并将向符合条件的经销商提供适用的救济。
b. 自2017年7月1日起,ITC的索赔期限延长至次年的11月30日
- 最初,根据第39条提交申报表的日期是9月30日。
- 考虑到商品及服务税制度实施初期阶段的困难,在接下来的每个财政年度的申报截止日期延长至9月30日。
- 该修正案只是为了缓解纳税人最初面临的困难而采取的程序性措施。
- 因此,在2017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如果交易商在9月30日之后提交了申报表,并且ITC的索赔是在11月30日之前提出的,则如果该交易商有权申请国际贸易中心,则该交易商应有权获得此类ITC。
- 因此,如果某人提供了9月至11月30日的申报表,则还应考虑和处理他们的索赔。
- 该修正案是程序性的,必须具有追溯效力。
- 因此,应考虑的是,自2017年7月1日起,提交9月份申报表的时限为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
但是,对第16(2)(c)条和第16(4)条的宪法有效性的质疑令人担忧,同样被驳回。
8。最终决定
高等法院阁下认为:
- 请愿人可以在判决之日起一个月内自由申请2022年12月27日第183/15/2022-GST号通告和2023年7月17日第193/05/2023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的福利。
- 自2017年7月1日起,提交9月份申报表的时限将视为每个财政年度的11月30日。应允许在11月30日当天或之前提交9月份申报表的申请人进入国际贸易中心,如果他们有资格申请ITC,则应处理他们的ITC申请。
但是,对第16(2)(c)条和第16(4)条的宪法有效性的质疑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