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适用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
根据给定的表格,税率将从2017年11月15日起适用。
| 序号 |
服务类型 |
税率 |
| 1 |
所有独立餐厅,无论是否配备空调 |
5%(不含ITC) |
| 2 |
外卖食品(或打包带走) |
5%(不含ITC) |
| 3 |
位于每间每天房价低于7500卢比的酒店内的餐厅 |
5%(不含ITC) |
| 4 |
位于每间每天房价为7500卢比及以上的酒店内的餐厅 |
18%(含全额ITC) |
| 5 |
户外餐饮服务 |
18%(含全额ITC) |
| 6 |
每天房价在1000卢比至2500卢比之间的酒店住宿 |
6%(含全额ITC) |
| 7 |
每天房价在2500卢比至7500卢比之间的酒店住宿 |
18%(含全额ITC) |
| 8 |
在专门为举办活动而安排的场所内提供食品及其他服务,并附带场所租赁 |
18%(含全额ITC) |
| 9 |
每天房价超过7500卢比的酒店住宿 |
28%(含全额ITC) |
第 46/2017 号通知中央税(税率)),日期为 2017 年 11 月 14 日
中央政府行使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第12号)第9条第(1)款、第11条第(1)小节、第15条第(5)款和第16条第(1)款赋予的权力,根据理事会的建议,并确信有必要这样做符合公共利益,特此在通知中作出以下进一步修正印度政府在2017年6月28日的财政部(税务局)第11/2017号——中央税(税率)号中,发表在《印度公报》特别报道第二部分第 3 节第 (i) 小节上,vide编号 G.S.R. 690 (E),日期为 2017 年 6 月 28 日,即:-
在上述通知中,在表格中,—
| (i) |
针对第3序列号,在第(3)栏第(vi)项中,将"所提供的服务"替换为"依据2017年《中央货物和服务税法》第2条第(119)款定义的工程合同综合供应,所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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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 |
针对第7序列号,—— |
| (a) |
对于第(3)栏中的第(i)项及第(3)、(4)、(5)栏中与之相关的条目,应替换为以下内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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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5) |
"(i)以任何服务方式或作为任何服务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供应作为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饮料的货物,无论该供应或服务是以现金、延期付款或其他有价对价方式进行,由餐厅、餐饮联营店(包括食堂、小卖部)提供,无论是在供应该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饮料的场所内还是场所外消费,但不包括位于酒店、旅馆、宾馆、俱乐部、营地或其他用于居住或住宿目的的商业场所内的餐厅,且该场所任何住宿单元的公示房价为每间每天七千五百卢比及以上或等值金额。
说明——"公示房价"包括住宿单元内所有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供住宿为目的出租),如家具、空调、冰箱或任何其他设施,但不扣除该单元公示收费的任何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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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前提是未抵扣用于提供该服务的货物和服务所征收的进项税抵免。
[请参阅说明第(iv)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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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对于第(3)栏中的第(iii)项及第(3)、(4)、(5)栏中与之相关的条目,应替换为以下内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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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4) |
(5) |
"(iii)以任何服务方式或作为任何服务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供应作为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任何饮料的货物,无论该供应或服务是以现金、延期付款或其他有价对价方式进行,由餐厅、餐饮联营店(包括食堂、小卖部)提供,无论是在供应该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饮料的场所内还是场所外消费,且该场所位于酒店、旅馆、宾馆、俱乐部、营地或其他用于居住或住宿目的的商业场所内,任何住宿单元的公示房价为每间每天七千五百卢比及以上或等值金额。
说明——"公示房价"包括住宿单元内所有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供住宿为目的出租),如家具、空调、冰箱或任何其他设施,但不扣除该单元公示收费的任何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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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 |
| (c) |
第(3)栏中的第(iv)项及第(3)、(4)、(5)栏中与之相关的条目,应予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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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第(ix)项中,第(3)栏的条目应替换为以下条目,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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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x)除上述第(ii)、(iii)、(v)、(vi)、(vii)及(viii)项以外的住宿、餐饮服务。
说明—— 为消除疑义,特此明确:以任何服务方式或作为任何服务的一部分,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供应作为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饮料的货物,无论该供应或服务是以现金、延期付款或其他有价对价方式进行,由餐厅、餐饮联营店(包括食堂、小卖部)提供,无论是在供应该食品或任何其他供人消费的物品或饮料的场所内还是场所外消费,但不包括位于酒店、旅馆、宾馆、俱乐部、营地或其他用于居住或住宿目的的商业场所内的餐厅,且该场所任何住宿单元的公示房价为每间每天七千五百卢比及以上或等值金额,应按上述第(i)项按2.5%的中央税征税,且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抵免,不得按本条目规定的税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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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ii) |
针对第26序列号,在第(3)栏第(i)项中,于第(h)子项之后,插入以下内容,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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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 |
手工艺品的制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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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手工艺品"一词的含义与2017年9月15日第32/2017号中央税通知中赋予该词的含义相同,该通知刊载于2017年9月15日《印度公报》特刊第二部分第3节第(i)小节,编号为G.S.R. 1158(E),并经不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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