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和服务税(“GST”)申报申报表是关键要素,必须在申报表中提供正确的信息。该部门已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通过在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提供自动填充数据的功能来简化申报表的流程。
自 2020 年 12 月起生效, 表单 GSTR-3B 将在门户网站上自动生成。ITC 金额自动填充自 表单 GSTR-2B (自动生成的内向供应报表)。对外供应和相应的商品及服务税负债从中自动填充 表单 GSTR-1 (对外供应声明),为注册人提供编辑功能。
但是,该部观察到,纳税人在 GSTR-1 和 GSTR-3B 的某些栏目中报告的信息不正确,因此在中央和州政府之间正确账户和准确结算资金方面给政府带来了麻烦。
为了澄清这个问题,CBIC已于2022年7月6日发布了第170/02/2022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强制提供有关州际供应和不合格/冻结的进项税抵免金额的正确和适当信息,并以以下方式在 GSTR-3B 表格和 GSTR-1 表格中的声明中撤销这些信息:
A. 提供有关向未注册人员、构成应纳税人和UIN持有者提供的州际物资的信息:
问题:
- 向未登记人员提供的州际物资 必须按以下方式报告供应地点(PoS):
- 表 7 (B2C(其他)) 或表 5A 和 5B (B2C(大型)发票) 的 GSTR-1 和
- 表 3.2 (在上文3.1 (a) 中提供的物资中,已提供州际供应的详细情况) GSTR-3B 的。表3.2中报告的数字已包含在表3.1中 (可能被反向收费的外向供应和入境供应的详细信息)GSTR-3B 的。
- 向成分经销商和UIN持有者提供的物资必须在GSTIN-Wise中申报:
- GSTR-1 的表 4A(B2B、经济特区、德国发票)以及
- GSTR-3B 表 3.2(在上文 3.1 (a) 中提供的供应中,州际供应的详细信息)。表3.2中报告的数字已包含在表3.1中(可能被反向收费的对外供应和内向供应的详情))GSTR-3B 的。
- 但是,该部注意到,在 GSTR-3B 表格的表 3.2 中,一些注册人员没有报告向未注册人员、成分交易商和 UIN 持有者提供的州际物资的正确细节,理由是 GSTR-3B 表格表 3.1 中已经报告了同样的情况。
- 即使是未注册人员的地址也被错误地捕获,尤其是那些属于银行、保险、金融、股票经纪、电信、数字支付便利商、OTT 平台服务提供商、电子商务运营商等的地址。税收发票和 GSTR-3B 的表 3.2 中都申报了错误的供应地点。
- 为方便起见,GSTR-3B 表 3.2 中的信息是根据 GSTR-1 表格中提供的详细信息自动填充的。
澄清:
- 由于报告正确的供应地点对于中央和州政府之间正确分配资金非常重要,该部已澄清说:
- 应按供应地点正确报告向未注册人员提供的州际供应:
- GSTR-3B 的表 3.2 或
- GSTR-1 的表 7 或表 5B 或表 9/10(B2B 发票的修改)。
- 向成分交易商或UIN持有者提供的州际供应应按供应地点报告如下:
- GSTR-3B 表格的表 3.2 和
- GSTR-1 表格的表 4A 或 4C 或 9
- 此外,在报告 GSTR-3B 表格 3.2 中的数字时,GSTR-1 表格 9 或表 10 或 GSTR-1 表11中与此类供应有关的任何条目中与此类供应有关的修正案也应生效。
- 此外,建议注册人员使用正确的州名正确更新其客户数据库,并应确保在税收发票和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中申报正确的PoS,以便根据目的地税收制度的原则,税款到达消费国。
B. 在 GSTR-3B 的表 4 中提供有关国际贸易中心可用、撤销信息以及不符合资格的国贸中心的信息
- 表4报告了纳税期间申请的进项税抵免(ITC)的相关信息 的 GSTR-3B 在 以下方式:
| 说明 |
详情 |
| A. 可抵扣进项税额(全额或部分) |
|
| 货物进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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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进口 |
|
| 须反向征税的境内采购(上述第1项和第2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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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进项服务分配机构的境内采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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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所有进项税额 |
|
| B. 进项税额转出 |
|
| 依据《中央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42及43条 |
|
| 其他 |
|
| C. 净可抵扣进项税额(A-B) |
|
| D. 不可抵扣进项税额 |
|
| 依据第17(5)条 |
|
| 其他 |
|
问题:
- 表 4 (A) 是从 GSTR-2B 表格的各个条目中自动填充的。
- 但是,由于CGST规则第42和43条或出于任何其他原因而撤销的ITC必须由注册人计算,并应在表4(B)中报告。
- 该部观察到,在 GSTR-3B 表格中报告不符合资格的国际贸易中心以及各种撤销ITC的情况时遵循了不同的做法。
- 值得注意的是,表4(C)中可用的净ITC金额将记入注册人的电子信用分类账(ECL)。
- 因此,重要的是,任何ITC的撤销或任何根据CGST法案任何条款不符合资格的ITC都不应成为表4(C)中可用的净ITC的一部分,因此,不应计入注册人的ECL。
- GSTR-2B:
- 从 2020 年 8 月起,按月自动起草的 GSTR-2B 表格的静态功能已推出。
- GSTR-2B 提供可用的国际贸易中心发票明细表,包括国际贸易中心关于商品进口的详细信息。
- 上述声明的详细信息自动填充在 GSTR-3B 的表 4 中。但是,注册人也可以对其进行编辑。
- GSTR-2B 表格中可用的全部数据均列入 GSTR-3B 表中的表 4,但由于时间限制,或者州内供应的接收者与供应地位于不同的州/犹他州,注册人无法获得国际贸易中心。
- 值得一提的是,系统无法识别不符合条件的国贸中心,因此,这些金额构成了 GTSR-3B 表格表 4 (A) 中符合条件/可用的 ITC 自动填充的一部分。
- 注册人必须识别不符合条件的ITC,并自行撤销ITC才能得出可用的净ITC,该净额将计入ECL。
澄清
因此,该部澄清说,注册人应遵循以下程序在申报表中正确报告信息:
- 表 4A 中自动填充的 ITC 总额包含符合条件和不符合条件的 ITC。但是,它不包含因以下原因而没有资格的 ITC:
- CGST 法案第 16 (4) 条规定的时限或
- 在这种情况下,国内供应的接收者与供应地位于不同的州/犹他州。例如,注册人位于德里州,一家位于哈里亚纳邦的供应商将哈里亚纳邦列为供应地,并将其供应报告为州内供应。
- 注册人将在表4B(1)中报告ITC的撤销,这些信息本质上是绝对的,不可收回,例如:
- 规则38(银行公司或金融机构撤销信贷),
- 第 42 条(因供应豁免商品或服务而撤销投入和投入服务),
- CGST规则第43条(因供应豁免商品或服务而撤销资本货物)以及
- 根据第 17 (5) 条,ITC 没有资格
- 注册人将在表4B(2)中报告ITC的撤销,这些信息本质上不是永久性的,将来可以在满足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收回,例如:
- CGST 规则第 37 条(在 180 天内不向供应商支付报酬),
- CGST法案第16(2)(b)条和第16(2)(c)条。
- 在满足必要条件后,可以在表 4 (A) (5) 中收回此类ITC。
- 表4(B)(2)也可用于撤销以前纳税期因某些无意中的错误而在表4(A)中提供的任何ITC。
- 因此,净可用ITC将在表4(C)中计算,即4A-[4B(1)+ 4B(2)]),并将计入注册人的ECL。
- 因此,尽管为不符合资格的国贸中心提供了专门的栏目 u/s 17 (5),但表4 (B) 中提供了此类不符合资格的国贸中心的详细信息。由于表4(B)中已经列出了此类ITC,因此不会在表4(D)(1)中再次披露此类不符合条件的ITC。
- 由于时间限制,或者国内供应的接收方与供应地位于不同的州/犹他州,则无法提供国际贸易中心,可以在表4D (2) 中报告。此类详细信息可在 GSTR-2B 表格的表 4 中找到。
- 因此,明确指出,根据CGST法案第17(5)条或CGST法案及其相关规则的任何其他规定,必须根据表4(B)而不是表4(D)撤销ITC对不符合资格的信贷。GSTR-3B
示例:
GST 进项税额抵扣表
| 项目 |
IGST(综合商品及服务税) |
CGST(中央商品及服务税) |
SGST(州商品及服务税) |
| 表4A(5)自动填充的进项税额抵扣(ITC) |
2,00,000 |
1,50,000 |
1,50,000 |
| 依第17(5)条超时的进项税额抵扣(包含在上述金额中) |
50,000 |
0 |
0 |
| 根据第42及43规则须转回的进项税额抵扣 |
75,500 |
52,000 |
52,000 |
| 未收到货物/服务的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
10,000 |
0 |
0 |
| 依第37规则180天内未付款须转回的进项税额抵扣 |
0 |
500 |
500 |
| 依第16(4)条时效限制不符合资格的进项税额抵扣(不包含在自动填充金额中) |
0 |
10,000 |
10,000 |
GSTR-3B 表 4 中的披露
GST 进项税额抵扣表
| 项目 |
IGST(综合商品及服务税) |
CGST(中央商品及服务税) |
SGST(州商品及服务税) |
备注 |
| (5) 所有其他进项税额抵扣 |
2,00,000 |
1,50,000 |
1,50,000 |
从GSTR-2B自动填充 |
| (1) 依据中央商品及服务税规则第42及43条规定 |
1,25,500 |
52,000 |
52,000 |
包括:甲. 依第17(5)条不符合资格的进项税额抵扣;乙. 依第42及43规则须转回的进项税额抵扣 |
| (2) 其他 |
10,000 |
500 |
500 |
包括:甲. 180天内未付款须转回的进项税额抵扣;乙. 未收到货物/服务的发票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抵扣 |
| (1) 依据第17(5)条规定 |
– |
– |
– |
注意:不符合资格的进项税额抵扣将不在此处披露,相关披露已在表4B(1)中列明。 |
| (2) 其他 |
0 |
10,000 |
10,000 |
依第16(4)条时效限制规定不符合资格的进项税额抵扣 |
C. GSTR-3B 中关于报告电子商务运营商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的修正案(第14/2022号法律——2022年7月5日中央税)
- 根据CGST法第9(5)条,在各种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的支付责任已从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人员转移到电子商务运营商。
- 到目前为止,GSTR-3B 中没有单独的专栏来报告电子商务运营商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9(5)条应支付商品及服务税的供应。因此,供应商很难在 GSTR-3B 中披露这些数字。
- 现在,一个单独的表 3.1.1。已插入 GSTR-3B 以报告此类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