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 2020 年“Vivad se Vishwas”(争议解决计划)取得成功后,政府通过《2024 年财政(第 2 号)法案》第 88 条推出了《2024 年直接税 Vivad se Vishwas 计划》。该计划(VsV 2024)为纳税人提供了一种选择,即通过支付较少的争议税款、利息和罚款来解决税务纠纷。
在《2024 年财政(第 2 号)法案》颁布后,中央直接税委员会(CBDT)通过2024 年 9 月 19 日发布的第 103/2024 号通知宣布,VsV 计划将于 2024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此外,与 VsV 2024 相关的规则和表格已通过 2024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第 104/2024 号通知予以公布。
1. 谁有资格申请 VsV 计划
根据《2024 年财政(第 2 号)法案》第 89(1) 条,以下人员有资格申请 VsV 计划:
- 其由纳税人或所得税当局提起的上诉、令状请愿书或特别许可请愿书在指定日期前仍在上诉机构审理中的;
- 其异议在指定日期前仍由《所得税法》第 144C 条规定的争议解决小组审理中的;或
- 争议解决小组已发出指示,但评估官在指定日期前尚未完成评估的;或
- 已根据《所得税法》第 264 条提交复审申请,且该申请在指定日期前仍处于待决状态的。
此处的指定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22 日。因此,应以 2024 年 7 月 22 日的状态核查案件是否处于待决状态。
上诉机构是指:
- 最高法院;
- 高等法院;
- 所得税上诉法庭;
- 税务专员(上诉);
- 联合税务专员(上诉)
2. 解决纠纷应支付的金额
根据《2024 年财政(第 2 号)法案》第 90 条,如果申报人根据 VsV 2024 计划提交了申报,则申报人应支付以下金额:
Tax Arrear Scheme
| Nature of Tax Arrear |
The amount payable under the scheme up to 31.12.2024 |
Amount Payable on or after 01.01.2025 but before the last date* |
| Where the appeal is filed after 31.01.2020 but up to 22.07.2024. |
| The appeal i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The appeal wa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10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 The appeal wa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12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11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 The appeal is filed before 31.01.2020 and is pending with the same tax forum |
| 30%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30%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35%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 Where the appeal is filed after 31.01.2020 but up to 22.07.2024. |
25% of disputed interest, penalty, or fees |
110% of the disputed tax amount |
其他要点:
- 如果上诉、令状请愿书或特别许可请愿书是由所得税当局提起的,则应支付的金额为上述金额的一半;
- 如果向税务专员(上诉)、联合税务专员(上诉)、争议解决小组或所得税上诉法庭提交的上诉,其争议事项已由所得税上诉法庭或高等法院作出有利于纳税人的裁决(且该裁决未被上级机构推翻),则应支付的金额为上述指定金额的一半;
* VsV 计划下的最后付款日期尚待通知
3. 申报提交流程
2024 年 9 月 20 日发布的第 104/2024 号通知公布了《2024 年直接税 Vivad se Vishwas 规则》,明确了纳税人需要提交的表格及提交流程。
3.1 纳税人提交申报表
- 根据《财政法》第 91 条,选择 VsV 计划的纳税人应向指定机构提交表格 1 进行申报。每项裁决均需单独提交表格 1;
- 如果纳税人和所得税当局双方均就同一事项提起了上诉、令状请愿书或特别许可请愿书,则上诉人应就该事项提交一份单一的申报表。
- “指定机构”是指由首席税务专员为本计划指定的、级别不低于所得税专员的官员;
3.2 指定机构确定应付税款
- 指定机构应在收到申报表后的 15 天内,确定申报人根据 VsV 计划应支付的金额。
- 应向申报人签发包含税款欠缴详情及应付金额的表格 2 证书。
3.3 上诉人支付已确定的税款
- 上诉人应在收到指定机构签发的证明书后 15 日内支付该证明书所列金额。
- 支付通知应以 Form-3 格式提交,并附上撤回上诉、异议、令状请愿或特别许可请愿的证明;
3.4 指定机构签发指令
- 指定机构在收到纳税人提交的 Form-3 通知后,应签发 Form-4 格式的上诉人付款证明书;
3.5 其他事项
- 每一份以 Form-2 格式作出的确定应纳税额的指令,对于其中所述事项均具有终局性。此类指令涵盖的任何事项,不得在《所得税法》或任何其他法律下的任何其他程序中重新审理。
- 根据本计划进行申报并不等同于承认税务立场,且任何一方不得因解决争议而被视为默认了对争议问题的裁决。
4. 争议终结
- 申报书提交后,任何在所得税上诉法庭、税务专员(上诉)或联合税务专员(上诉)处待决的上诉,自 Form-2 证明书签发之日起即视为已撤回。
- 若申报人已在上诉论坛、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应在 Form-2 证明书签发后按要求撤回此类上诉、令状请愿或特别许可请愿(SLP),并向指定机构提供撤回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