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C 明确了针对 DGGI 发出的诉因通知(SCN),由共同裁定机构(CAA)所作命令的审查、修订及上诉机构相关规定

发布日期:
July 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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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4日,根据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第74条发布命令的时限在2018-19财年到期。根据2017年6月19日第02/2017号通知(经2024年11月25日中央税收第27/2024号通知修订)赋予的权力,共同裁决机构(CAA)在各种案件中确认了这些要求。

但是,考虑到纳税人在对要求令提出上诉、复审或修订时面临的问题,印度政府财政部下属的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于2025年6月24日发布了第250/07/2025-GST号通告,对共同裁决机构(“CAA”)发布的证明理由通知令的审查机构、修订机构和上诉机构作出了澄清。

本通告解释了审查、修改和上诉共同裁决机构(CAA)发布的命令的流程。

1。背景

  1. 根据2017年6月19日第2/2017号通知——中央税务局,CBIC规定了首席专员、专员、专员(上诉)和专员(审计)的司法管辖区。
  1. 根据2022年3月11日第02/2022-Central Tax通知2对此类通知进行了修订,在该通知中,额外专员或联合专员有权对商品和服务税务情报总局(以下简称DGI)官员发布的显示原因通知作出裁决。
  1. 根据2024年11月25日的第27/2024-中央税务通知以及2024年11月25日的通知,对此类通知进行了进一步修订,以授权更多具有全印度管辖权的额外专员/联合委员会对DGGI官员发布的演出原因通知进行裁决。
  1. 2024年12月4日,发布了第239/33/2024-GST号通告,规定了向民航局分配此类显示原因通知时应遵循的程序及其属地管辖权。
  1. 但是,它没有具体说明与审查、修订和上诉民航局发布的此类原始命令(O-I-Os)相关的程序。

2。关于对民航局发布的 O-I-O 的审查、修订和上诉的澄清

该通告为处理CAA发布的O-I-O提供了结构化框架,CAA通常是额外或联合专员。以下是主要说明:

  1. 该法第107条规定的审查权限:

派驻CAA(额外/联合专员)的首席专员或中央税务局长应是此类O-I-O的审查机构。

  1. 该法第108条规定的修订权:

根据CGST法案第108条和第05/2020号通知(2020年1月13日),同一位首席专员或专员可以在需要时修改民航局的命令。该条款允许修改命令以纠正错误或确保遵守法律标准。

  1. 该法第107条规定的上诉程序:

根据2017年6月19日第02/2017号中央税务通知表三的规定,对民航局命令的上诉应向与首席专员或中央税务专员的属地管辖权相对应的专员(上诉)提出,该CAA的发布地是根据该局长或中央税务局局长的地域管辖权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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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请阅读: GSTN 发布了关于处理无意中拒绝的 IMS 记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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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部门在上诉中的代表:

民航局所属的该委员会的首席专员或中央税务专员应代表该部门参与针对该民航局通过的O-I-O的上诉程序,因此可以任命其下属的任何官员为提起部门上诉的指定官员。

  1. 与 DGGI 协商

此类命令的审查或修订机构可以在就民航局通过的命令作出决定之前,向相关的DGGI组织征求对O-I-O的意见。

3.对利益相关者的影响

该通告使纳税人、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和法律专家更清楚地了解了情况。它解释了应向谁寻求审查、修改或申诉,因此不会造成混淆。纳税人知道自己的权利,商品及服务税官员需要遵循标准流程。征求DGGI的意见可以确保更好的决策,而明确的上诉程序有助于公平地解决争议。

4。结论

第250/07/2025-GST号通告是简化2017年CGST法案下裁决程序的关键一步。通过阐明CAA命令的审查、修订和上诉机构的作用,CBIC填补了商品及服务税框架中的一个关键漏洞。此举不仅提高了程序的清晰度,还加强了商品及服务税管理的公平和问责原则。鼓励纳税人和当局熟悉这些指导方针,以确保合规和有效的争议解决。

还需要进一步澄清提起上诉的方式,特别是使用GSTN门户网站与人工提交申诉的方式。此外,CBIC需要澄清是否可以针对一项共同命令所涵盖的多个GSTIN提起单一的联合上诉,而将DGGI调查期间支付的临时款项用于强制性预存款将支持新程序的有效合规和顺利实施。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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