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商品和服务税(“GST”)委员会在2018年12月22日举行的第31次会议上做出了几项对纳税人有利的决定。
其中一些决定包括延长提交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以及对获得临时注册后无法完成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程序的纳税人免除滞纳金。
为了执行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的决定,间接税和海关中央委员会于2018年12月31日发布了几份通知。
为了便于参考,通知的要点以及修订的截止日期/合规要求以及通知的链接概述如下。
1。未完成移民程序的纳税人的特殊程序
| 序号 |
主题 |
修订截止日期/合规要求 |
通知 |
| 1 |
已获得临时ID但未能完成GST迁移流程的纳税人的特别迁移完成程序:
a. 向辖区GST节点官员提交GST REG – 26表格中所需的详细信息
b. 将注册详情连同新旧GSTIN及ARN一并发送至GST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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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2019年1月31日或之前
b. 2019年2月28日或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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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
a. 在表格中提交必要的细节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表 -26 名给司法管辖区商品及服务税节点官员
b. 将注册详细信息以及新旧 GSTIN 和 ARN 发送给 gstNA。2019 年 1 月 31 日或之前
b. 2019 年 2 月 28 日或之前的第 67/2018 号通知——中央税
2。延长 GSTR 的提交截止日期-3B
| 序号 |
主题 |
修订截止日期 |
通知 |
| 1 |
按照迁移特别程序,延长新迁移纳税人提交2017年7月至2019年2月各月GSTR – 3B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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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月份的GSTR – 3B申报表须于2019年3月31日或之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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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68/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2. 第69/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3. 第70/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4. 第71/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5. 第72/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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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免除未填写 GSTR-3B、GSTR-1、GSTR-、ITC-04 的滞纳金
| 序号 |
主题 |
通知编号 |
| 1 |
对已登记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各月的滞纳金予以豁免:
a. 未在各自规定截止日期内提交GSTR – 1表格;及
b. GSTR – 1表格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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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
| 2 |
对已登记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各月的滞纳金予以豁免:
a. 未在各自规定截止日期内提交GSTR – 3B表格;及
b. GSTR – 3B表格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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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
| 3 |
对选择按合成税制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月的滞纳金予以豁免:
a. 未在各自规定截止日期内提交GSTR – 4表格;及
b. GSTR – 4表格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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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
| 4 |
对须就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各月发往或收自外包加工商的货物提交申报表的纳税人,在以下情况下的滞纳金予以豁免:
a. 未在各自规定截止日期内提交GST ITC – 04表格;及
b. GST ITC – 04表格于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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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
| 5 |
以下各方之间发生的货物、服务或两者兼有的供应,免于适用GST法律中的源头扣税规定:
a. 中央政府或州政府的部门/机构;或
b. 地方当局;或
c. 政府机构;或
d. 根据GST委员会建议由政府通知的人员/类别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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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2018号通知 – 中央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