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个国家都面临着 COVID-19 的艰难时期,封锁和宵禁阻碍了各地的企业和日常运营。考虑到同样的情况,政府已向纳税人提供了某些减免,将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的各种合规情况的到期日延长至3月21日和4月21日。
1。商品和服务税的到期日延长-根据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第43次会议更新
1.1 对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的滞纳金和延期缴纳税款的利息的各种放宽
GST申报截止日期宽限表
| 申报类型 |
申报期间 |
原始截止日期 |
延期付款日期 |
免罚款截止日期 |
| 月度申报 |
2021年3月 |
4月20日 |
截至6月19日(附9%利息) |
2021年6月19日 |
|
2021年4月 |
5月20日 |
截至7月4日 |
2021年6月19日 |
|
2021年5月 |
6月20日 |
截至7月5日 |
2021年7月5日 |
| 2021年1月至3月 |
|
4月18日 |
截至6月17日 |
2021年6月17日 |
| 2020-21财政年度 |
|
4月30日 |
– |
2021年7月31日 |
| 2020-21财政年度第四季度 |
|
4月25日 |
– |
2021年6月30日 |
| 2021年4月 |
|
5月11日 |
– |
2021年6月26日 |
| 2021年4月 |
|
5月13日 |
– |
2021年6月28日 |
* 第十类州——恰蒂斯加尔邦、中央邦、古吉拉特邦、马哈拉施特拉邦、卡纳塔克邦、果阿、喀拉拉邦、泰米尔纳德邦、特兰甘纳邦和安得拉邦、达曼和第乌联邦直辖区、达德拉和纳加尔哈维利、本地治里、安达曼和尼科巴群岛以及拉克沙威普
** Y 类州——喜马乍尔邦、旁遮普邦、北阿坎德邦、哈里亚纳邦、拉贾斯坦邦、北方邦、比哈尔邦、锡金、阿鲁纳恰尔邦、那加兰邦、曼尼普尔邦、米佐拉姆邦、特里普拉邦、梅加拉亚邦、阿萨姆邦、西孟加拉邦、贾坎德邦和奥里萨邦、查谟和克什米尔联邦直辖区、拉达克、昌迪加尔和昌迪加尔邦德里
注意:根据以下说明进行了更新 第 43 次商品及服务税理事会会议
请参阅:
- 对于 GSTR 3B:第 08/2021 号通知 — 中央税收和第 09/2021 号通知 — 2021 年 5 月 1 日中央税务通知
- 对于商品及服务税 CMP-08:中央税和第 09/2021 号通知——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 日的中央税
- 对于商品及服务税 4:第 10/2021 号通知——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 日的中央税
- 对于商品及服务税 ITC 04:第 11/2021 号通知——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 日的中央税
- 对于 GSTR 1:第 12/2021 号通知——日期为 2021 年 5 月 1 日的中央税收
- 有关 IFF 的详细信息:第 13/2021 号通知 — 2021 年 5 月 1 日的中央税收
1.2 商品及服务税下的其他宽松政策
- 2017年消费品及服务税规则第36(4)条将累计适用于2021年4月和5月。2021 年 5 月的 GSTR-3B 应通过考虑 ITC 在 2021 年 4 月和 5 月的累积调整后提交。
- 在2021年4月15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内,以下方面的任何时限均应延长至2021年5月31日:
- 任何当局、委员会或法庭完成诉讼或通过命令或发布通知、暗示、通知、制裁或批准;或
- 提出任何上诉、答复或申请,或提供任何报告、文件、申报表、陈述。
但是,这种延期不适用于以下条款规定的遵约情况:
- 2017 年 CGST 法案第四章:供应时间和价值
- 第10(3)条:规定组合计划期权自财政年度总营业额超过规定限额之日起终止。
- 第 25 节:商品及服务税下的注册程序
- 第 27 节:与临时应纳税人和非居民应纳税人相关的条款
- 第 31 节:税务发票
- 第 37 节:提供对外物资的详细信息
- 第 47 节:征收滞纳金
- 第 50 节:延迟缴税款的利息
- 第 69 节:逮捕权
- 第90节:公司合伙人的纳税责任。
- 第122条:对某些罪行的处罚。
- 第129节:扣押、扣押和释放货物;以及 运输工具 在运输中。
- 第 39 (3) 条:提交 TDS 申报表的截止日期
- 第 39 (4) 节:输入服务分销商的退货
- 第 39 (5) 节:非居民应纳税人的申报表
- 第68节,就电子运单的规定而言:检查运输中的货物
因此,如果任何到期日或合规性属于上述各节,则不批准延期。
3.根据消费税规则第9条的规定,在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之间,对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申请进行验证的时限应被视为延长至2021年6月15日。
4。根据CGST法案第54(5)条签发退款令的时限 (以 GST RFD-06 表格订购制裁退款金额) 阅读第 54 (7) 节 (根据第54(5)条发布命令的时限) CGST 法案,在 2021 年 4 月 15 日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之间,应视为延长至 后来 以下日期中的一天:
- 自收到注册人对通知的答复之日起15天;或
- 2021 年 5 月 31 日
2。延长所得税下的到期日
根据2021年4月30日的第225/49/2021/ITA-II号法令第8/2021号通告,延长了以下所得税合规的截止日期,随后发布了2021年5月1日的新闻稿:
2.1 延长2019-20财年ITR
所得税合规截止日期延期表
| 合规事项 |
原始截止日期 |
延期截止日期 |
| 依第139(4)条提交的2020-21评估年度补报所得税申报表 |
2021年3月31日 |
2021年5月31日 |
| 依第139(5)条提交的2020-21评估年度修订所得税申报表 |
2021年3月31日 |
2021年5月31日 |
| 响应第148条通知提交的所得税申报表 |
2021年4月1日或之后到期的申报表 |
取以下较晚者:
- 通知中规定的允许时限
- 2021年5月31日
|
| 向专员(上诉)提起上诉 |
2021年4月1日或之后提起 |
取以下较晚者:
- 条款规定的时限
- 2021年5月31日
|
| 向争议解决委员会提出异议 |
2021年4月1日或之后提起 |
取以下较晚者:
- 条款规定的时限
- 2021年5月31日
|
| 依第194-IA、194-IB及194M条提交的税款扣缴缴款兼申报表(Challan-cum-statement)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5月31日 |
| 第61号表格申报提交 |
2021年4月30日 |
2021年5月31日 |
因此,考虑到 COVID-19 疫情的严重影响,在延续先前批准的延期中,所得税部对TDS/TCS申报表、SFT申报表、所得税申报表申报和其他各种其他截止日期给予了减免,见2021年5月20日的新闻稿和2021年5月20日第225/49/2021/ITA-II号F.No.225/2021/ITA-II中的第9/2021号通告
批准延期的要点如下:
2.2 TDS/TCS 申报表
TDS表格截止日期延期表
| 表格/申报表 |
适用范围 |
申报期间 |
原始截止日期 |
延期截止日期 |
| 第24Q / 26Q号表格 – 税款扣缴(TDS)申报表 |
第24Q号表格:薪资税款扣缴
第26Q号表格:非薪资款项税款扣缴
|
2020-21财政年度第四季度 |
2021年5月31日 |
2021年6月30日 |
| 第16号表格 – 税款扣缴证明 |
就薪资扣缴的税款出具 |
2020-21财政年度第四季度 |
2021年6月15日 |
2021年7月15日 |
| 第24G号表格 – 账簿调整申报表 |
政府机关税款扣缴 |
2021年5月 |
2021年6月15日 |
2021年6月30日 |
| 退休金基金缴款税款扣缴申报表 |
经批准退休金基金的受托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5月31日 |
2021年6月30日 |
2.3 所得税申报表和审计报告的提交
所得税申报表截止日期延期表
| 表格/申报表 |
申报期间 |
原始截止日期 |
延期截止日期 |
| 所得税申报表 – 须依据第44AB条或其他法律进行账目审计的纳税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0月31日 |
2021年11月30日 |
| 所得税申报表 – 须接受审计的合伙企业合伙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0月31日 |
2021年11月30日 |
| 所得税申报表 – 公司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0月31日 |
2021年11月30日 |
| 所得税申报表 – 须依据第92E条就国际交易/特定国内交易提交审计报告的纳税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1月30日 |
2021年12月31日 |
| 所得税申报表 – 其他纳税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7月31日 |
2021年9月30日 |
| 补报/修订所得税申报表(依据第139(4)/(5)条)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2月31日 |
2022年1月31日 |
| 税务审计报告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9月30日 |
2021年10月31日 |
| 审计报告 – 国际交易/特定国内交易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10月31日 |
2021年11月30日 |
注意:
- 一个上述延长所得税申报表的截止日期不适用于1961年《所得税法》第234A条规定的利息计算,即应纳税净额(扣除TDS和预付税后)超过100,000印度卢比的延期或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的利息。
2.4 所得税下的其他延期
特定金融交易及投资基金表格截止日期延期表
| 表格/申报表 |
适用范围 |
申报期间 |
原始截止日期 |
延期截止日期 |
| 第61A号表格(特定金融交易申报表) |
特定人员申报特定交易
了解更多关于特定金融交易申报的信息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5月31日 |
2021年6月30日 |
| 第61B号表格 |
金融机构申报须报告账户 |
2020日历年度 |
2021年5月31日 |
2021年6月30日 |
| 第64D号表格 |
投资基金向单位持有人支付/计入的收入(提交至所得税部门)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6月15日 |
2021年6月30日 |
| 第64C号表格 |
投资基金向单位持有人支付/计入的收入(发放给单位持有人) |
2020-21财政年度 |
2021年6月30日 |
2021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