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开发银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商品及服务税

发布日期:
January 6,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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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税务委员会已通过2019年1月1日发布的第83/02/2019-GST号通告,明确了亚洲开发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商品及服务税(GST)相关规定。

1. 亚洲开发银行(ADB)的商品及服务税

  • 《1966年亚洲开发银行法》明确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有何相反规定,该银行及其资产、财产、收入以及业务和交易均免缴所有税款和关税。
  •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银行无需承担任何税费的缴纳、预扣或代收义务。
  • 委员会说明 ——
    鉴于上述规定,现明确亚洲开发银行免缴商品及服务税。此外,该豁免仅适用于亚洲开发银行提供的服务;任何受其委任或代表其工作的实体仍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2. 国际金融公司的商品及服务税

  • 《1958年国际金融公司法》同样规定,无论其他法律有何相反规定,该公司及其资产、财产、收入以及协议授权的业务和交易均免缴所有税款和关税。
  • 此外,该法案还规定该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税费的代收或缴纳义务。
  • 委员会说明 ——
    鉴于上述规定,现明确国际金融公司(IFC)免缴商品及服务税。此外,该豁免仅适用于国际金融公司提供的服务;任何受其委任或代表其工作的实体仍须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银行公司有义务就服务费用的全部价值缴纳商品及服务税(GST)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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