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两份通知相互矛盾,人们对教育机构向学生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提出了疑问,本通告对此作了澄清。
关于教育机构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的澄清
全面澄清的结果 商品及服务税 为了便于理解,现将教育机构提供食品和饮料服务的情况列在下表
| 情形 |
GST适用性 |
| 由教育机构向其学生、教职人员及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料 |
依据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央税率)第66条序列号免征GST |
| 由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根据与该机构签订的合同协议提供的食品和饮料 |
按5%缴纳GST |
| 由非教育机构向其学生、教职人员及员工提供的食品和饮料 |
按5%缴纳GST |
1。 根据2017年6月28日第11/2017号通知征税——中央税(税率)
- 第11/2017号通知第7条中提供的解释1涵盖学校、学院等机构的食堂、食堂、自助餐厅或餐饮场所的供应,该机构或任何其他人根据与此类机构的合同安排提供的此类供应。
- 因此,根据第7条,机构提供的食品和饮料需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5%(2.5% 的商品及服务税和 2.5% 的商品及服务税)。
2。可通过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获得豁免
- 第 12/2017 号通知第 66 条规定豁免 商品及服务税 到教育机构。
- 根据上述序列号,教育机构向其学生、教职员工提供的所有服务均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 上述豁免显然包括教育机构提供的食品和饮料。
- 董事会对上述冲突情况的澄清以及随后就此采取的步骤
3.澄清
-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在2019年1月1日的第85/04/2019-GST号通告中澄清说,第11/2017号通知-中央税(税率)规定了服务的商品及服务税税率,必须与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豁免通知中的条目一起阅读。
- 董事会进一步澄清说,尽管2017年6月28日第11/2017号通知中对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规定了商品及服务税税率,但2017年6月28日第12/2017号通知中任何条目中明确涵盖的供应均免征商品及服务税
阅读更多 修订各种商品和服务的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