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诉或任何其他论坛中下达优惠令后退还商品及服务税

Published on:
October 7,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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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和服务税(“GST”)提供了对下级当局的命令提起上诉的选项。因此,如果任何纳税人的退款申请被驳回或商品及服务税退款因上诉而被驳回,则他可以向下一个上诉机构提出上诉。拒绝令以 GST RFD-06 的形式通过。

CBIC收到了各种陈述,要求澄清通过上诉或任何其他论坛完成的退款申请程序。因此,CBIC已在第111/30/2019-GST号通告中澄清了此类问题,该通告涉及以下处理此类问题的方式:

处理程序 商品及服务税退款未上诉

1。对商品及服务税 RFD-06 提起上诉的先决条件

  • 到目前为止,由于电动模式尚未实施,针对退款申请被拒绝的上诉以离线形式处理。
  • 根据CGST规则第93条,如果纳税人对退款令的拒绝提出上诉,则在上诉最终被驳回之前,他不得重新记入电子信贷账本中借记的金额。
  • 因此,此类争议金额仍扣除 电子信用账本

2。在优惠订单后申请退款

  • 如果收到优惠的订单,则注册人应根据以下条件提交新的退款申请 “因评估/临时评估/上诉/任何其他命令而退款”
  • 由于所涉及的相应金额已在电子信用分类账中扣除,因此,注册人在提交新的退款申请时,无需在其信用分类账中重新扣除该金额。
  • 注册人在申报时必须提供以下信息和文件 退款申请:
    • 订单类型(上诉/任何其他订单)
    • 订单号
    • 订购日期
    • 订单签发机构
    • 上诉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命令副本
    • 先前发布的 GST RFD-06 表格中的退款拒绝令副本,最好对此提出上诉

3.有关官员发放退款的程序

  • 收到申请后,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应批准上诉或后续诉讼中允许的退款金额。
  • 有关官员应以 GST RFD-06 的形式下订单,并应以商品及服务税签发付款令 RFD-05
  • 根据2018年9月4日第59/33/2018-GST号通告第4.2段规定的指导方针,在上诉或后续论坛中被驳回的任何退款金额应重新记入注册人的电子信用分类账中

4. 插图商品及服务税退款未上诉

项目 金额(印度卢比)
通过 GST RFD-01 表格提交的退税申请1,000
电子抵税账户中扣除的金额1,000
主管官员批准的退税金额700
主管官员拒绝的退税金额(GST RFD-06 表格命令)— 未重新计入电子抵税账户的金额300
提起上诉的金额300
上诉机关批准的退税金额(GST RFD-06 及 GST RFD-05)100
被拒绝的退税金额200
须以"评估/临时评估/上诉/其他命令退税"为由重新提交的退税申请金额100
注册人未在更高级别机构提出异议时,须重新计入电子抵税账户的金额200

注意事项:

  • FORM GST RFD——根据迄今尚未上传的原始ARN的01B表将上传,批准的退款金额为800卢比(700卢比+ 100印度卢比),重新存入的金额为200卢比。
  • 如果最初拒绝退款申请的适当官员(1000印度卢比)和处理新退款申请的适当官员(100印度卢比)不一样,则后者只有在获得2018年9月4日第59/33/2018号通告——商品及服务税第4.2段所述的承诺后,才应通知拒绝退款申请的适当官员,关闭ARN。

阅读更多 更新了商品及服务税退款申报和索赔流程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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