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RO 2020 指南| 条款分析

Category:
公司法
Published on:
November 21,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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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审计师报告)令(CARO)是审计报告的扩展版本,其中审计师在其审计报告中提供了有关被审计公司的更多信息,以使报告更加透明和可靠。根据《公司法》,CARO已经存在了很长时间。但是,根据商业和经济的变化,它已经在一段时间内进行了修改。

现在,公司事务部(MCA)已通过2020年《公司(审计报告)令》(以下简称 “CARO 2020”)通知了新版本的CARO。最新版本——CARO,2020有21个条款,适用于所有从1开始或之后开始的法定审计st 2021 年 4 月。因此,公司必须对其活动保持更多的控制权,并与审计师和财务报表用户共享信息,以提高透明度和问责制。

本文将帮助您详细了解CARO 2020的新要求。

1。CARO 的适用性,2020

CARO 2020适用于包括外国公司在内的所有公司。但是,以下是例外情况:

  1. 银行公司(定义见1949年《银行监管法》第5(c)条);
  1. 保险公司(定义见1938年《保险法》);
  1. 一家获准经营《公司法》第 8 条的公司
  1. 一人公司;
  1. 2013 年《公司法》第 2 (85) 条中定义的小公司。根据《公司法》,小公司是指那些不是上市公司且拥有:
    1. 实收股本不超过4亿印度卢比;以及
    2. 根据其最新的损益账目,总营业额不超过40亿印度卢比。

最近,通过2022年9月16日的新闻稿,对小公司的门槛限制进行了修订。先前的股本门槛为2亿印度卢比,总营业额为20亿印度卢比。

  1. 私人公司 (不是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或控股公司),拥有—
    1. 截至资产负债表日,已缴股本、储备金和盈余不超过1亿印度卢比;以及
    2. 在本财政年度的任何时候,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借款总额均未超过1亿印度卢比;以及
    3. 根据财务报表,该法附表三中披露的总收入(包括终止业务的收入)在本财政年度的总收入高达10亿印度卢比。

2。审计报告应包括的事项

  • CARO 适用的每位审计师的审计报告应包含下文讨论的事项。
  • 2020年CARO适用于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财政年度。
  • 下表列出了2020年CARO职权范围内要求在审计报告中报告的所有事项:

第 (i) 条:财产、厂房和设备及无形资产

条款 报告要求
(a)公司是否保存了适当的记录

审计师应说明公司是否为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以及无形资产保存了适当的记录,例如:

  1. 数量明细
  2. 资产描述
  3. 存放地点
  4. 成本
  5. 购置年份
  6. 折旧等
(b)实物核查

审计师应说明管理层是否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进行了实物核查。此外,若发现任何重大差异,是否已在账簿中妥善处理。

(c)不动产产权

财务报表中以公司名义披露的产权契约,应与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登记册进行核对。

若公司为承租方,租赁合同须依法以承租方名义签署执行。

公司不持有产权的情况下,须提供以下信息:

  • 房产描述
  • 账面总价值
  • 持有人名称(发起人、董事、亲属或员工)
  • 未以公司名义持有的原因
(d)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重估

审计师应报告本年度是否有任何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或无形资产经过重新估值。若有,须披露:

  1. 估值是否基于注册估值师的报告;
  2. 若变动幅度达到每类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或无形资产账面净值的10%或以上,须披露变动金额。
(e)持有贝纳米财产

是否有任何依据1988年《贝纳米交易(禁止)法》针对公司持有贝纳米财产而提起或待决的诉讼程序。若有,核查公司是否已在财务报表中适当披露相关细节。

第 (ii) 条:库存

条款 报告要求
(a)存货实物核查

审计师应报告:

  1. 管理层是否在合理的时间间隔内对存货进行了实物核查。
  2. 此类核查的覆盖范围和程序是否适当。
  3. 是否发现每类存货合计差异达10%或以上,若有,是否已在账簿中妥善处理。
(b)营运资金限额

审计师应核查:

  1. 公司本年度是否以流动资产为担保,从银行或金融机构获得合计超过500万印度卢比的营运资金授信额度。
  2. 公司就上述贷款向相关机构提交的季度报告或报表是否与账簿一致。
  3. 如存在差异,审计师须提供差异详情。

第 (iii) 条:所做的投资、提供的担保或担保

  1. 该条款要求报告:
    1. 所做的投资,
    2. 提供的担保或提供的担保或
    3. 已发放的有担保或无担保的贷款或预付款,

在年内发送给公司、公司、有限责任合伙企业或任何其他各方。

  1. 如果公司在年内向任何其他实体提供了贷款或垫款、有期担保或提供了担保,则审计师应报告:
    1. 向子公司、合资企业和联营公司提供贷款或垫款、担保或担保: 年内给出的总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清余额
    2. 向他人提供的贷款或垫款以及担保或担保: 年内给出的总金额和资产负债表日的未清余额。
  1. 这些投资、担保或证券及其条款和条件是否不损害公司的利益;
  2. 就贷款和垫款而言,是否已规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时间表,以及是否定期还款。如果逾期金额超过90天,公司是否采取了合理的追回措施。
  3. 如果任何贷款或垫款在年内到期,则无论此类贷款是否已续订或延期,还是根据现有贷款发放新的贷款。如果是,审计员应具体说明:
    1. 续期、延期或以新贷款结算的会费金额
    2. 年内发放的贷款或贷款性质预付款总额占总额的百分比。
  4. 公司是否在未具体说明任何还款条款或期限的情况下发放了任何贷款或垫款。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审计师应报告:
    1. 总金额,
    2. 此类贷款占发放贷款总额的百分比,发放给发起人、关联方的贷款总额,定义见2013年《公司法》第2条第(76)条;

第 (iv) 条:贷款、投资、担保和担保

  • 该条款要求审计师检查公司是否遵守了以下规定:
    • 第185条关于向董事贷款的规定;以及
    • 第186条关于公司贷款和投资的规定。
  • 合规性,例如向全职董事或董事总经理或该董事感兴趣的任何人提供贷款或预付款,都将列入合同或安排登记册。此外,如果投资金额超过规定的门槛,所进行的投资应得到董事会和股东的适当批准。
  •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审计师必须提供违规行为的详细信息。

条款 (v):存款

  • 如果公司接受了任何被视为存款的存款或金额,审计师应确保公司是否遵守了以下规定:
    • 印度储备银行发布的指令;
    • 《公司法》第73至76条的规定
    • 《公司法》及据此订立的规则的任何其他适用条款
  • 如果发生违规行为,审计师应报告违规行为的性质。
  • 此外,如果公司法委员会或NCLT或印度储备银行或任何法院或法庭已通过任何命令,则无论命令是否得到遵守。

第 (vi) 条:成本记录

  • 审计员应报告是否:
    • 公司必须保存成本记录;
    • 如有必要,是否已制作和保存此类成本记录。

第 (vii) 条:法定会费

  • 审计师应检查公司是否定期缴纳无争议的法定会费,例如商品及服务税、公积金、ESI、所得税、服务税和任何其他法定会费。
  • 如果出现违规行为,审计员应报告:
    • 截至本财政年度最后一天超过6个月的未缴法定会费金额。
    • 无论这笔款项是否因任何争议而存入,如果是,则审计师应报告:
      • 所涉金额;
      • 争议悬而未决的论坛
  • 仅向有关部门陈述不应被视为争议

第 (viii) 条:前期未披露的收入

该条款报告是否存在任何未记录在账簿中的交易。但是,根据《所得税法》,此类交易被披露为收入。如果是,以前未记录的收入是否已正确记录在账簿中。

第 (ix) 条:拖欠偿还贷款和借款

条款 报告要求
(a)贷款或借款的还款违约

审计师应审查公司是否存在向任何贷款方偿还贷款本金或利息的违约情况。

若有,请提供以下信息:

  • 借款性质(包括债务证券)
  • 贷款方名称
  • 到期未付金额
  • 是否为本金或利息
  • 逾期或未付天数
(b)蓄意违约方

公司是否已被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认定为蓄意违约方。

(c)贷款用途

贷款是否已用于既定用途。若否,请报告:

  • 被挪用的贷款金额
  • 实际使用用途

此外,若以短期方式筹集的资金被用于长期用途,须说明其性质及金额。

(d)用于履行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义务的贷款

公司是否为履行子公司、联营公司或合营企业的义务而取得任何贷款。若有,请提供:

  • 此类交易的性质
  • 金额
(e)以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名下证券为质押的贷款

审计师应报告以子公司、合营企业或联营公司名下证券为质押所获取的贷款详情,以及任何还款违约情况。

第 (x) 条:发行证券

  1. IPO/FPO:
    1. 审计师应确保该年度通过IPO/FPO筹集的资金用于筹集资金的目的。
    2. 如果情况并非如此,审计师应报告:
      1. 延迟或违约
      2. 后续更正(如果有)。
  1. 优先配股或私募或可转换债券:

审计员应检查:

  1. 该法第42条(私募配售)和第62条(优先发行股票)的规定是否得到遵守。
  2. 筹集的资金用于筹集的目的。

如果出现违规情况,审计员应报告所涉金额和违规性质。

条款 (xi):欺诈

  • 这是2020年CARO的另一项重要条款,在该条款中,审计师应检查是否发现了公司的任何欺诈行为或公司的任何欺诈行为。如果是,审计师应报告所涉性质和金额。
  • 涉及 1 亿印度卢比或以上的欺诈行为需要由审计师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在他们作出答复后,应在 ADT-4 中提交给中央政府。本条款涵盖了 ADT-4 表格的报告。
  • 在这一链条中,该条款还需要报告举报人在本年度向公司提出的任何投诉。

第 (xii) 条:Nidhi Companies

  • 需要报告Nidhi公司是否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编制:
    • 净自有资金与存款的比例为 1:20
    • 维持10%的未支配定期存款
    • 存款利息的还款是否出现拖欠情况

条款 (xiii):关联方交易

  • 根据该条款,必须检查所有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该法第177条(审计委员会)和第188条(关联方交易)的批准、限制等。
  • 此外,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应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

条款 (xiv):内部审计和审计师

  • 内部审计是2013年《公司法》第138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和其他特定公司普遍采用的主要制度。
  • 审计师应确保公司实施的内部审计制度是否与其业务的规模和性质相称。
  • 审计师是否使用内部审计师的报告。

条款 (xv):非现金交易

  • 该条款检查了公司进行的涉及董事或任何与其有关的人的非现金交易。
  • 如果此类交易是在公司内进行的,则请确保获得该法第192条所要求的适当批准。

条款 (xvi):银行和投资公司

该条款要求报告以下问题:

  • 公司是否需要根据印度储备银行法案注册。如果是,是否已获得注册。
  • 公司是否在没有印度储备银行的有效注册证书的情况下进行了任何非银行金融或住房融资活动。
  • 该公司是否是核心投资公司(CIC),如果是,它是否继续符合CIC的标准。
  • 该组是否有多个 CIC。如果是,CIC 的数量

条款 (xvii):现金损失

审计师应报告本年度和去年发生的现金损失。

第 (xviii) 条:法定审计师的辞职

该条款要求法定审计师在年内报告任何辞职情况以及提出的异议和疑虑。

条款 (xix):流动性和偿付能力

  • 该条款考察了公司在一年内偿还负债的偿付能力,考虑了财务比率、老龄化、管理知识和董事会计划等各种因素,最重要的是,业务中不存在任何实质性的不确定性。

第 (xx) 条:转移未动用的企业社会责任资金

  • 本条款与企业社会责任基金及其应用有关。根据该法附表七开展的活动将获得管理层的确认。
  • 还应向管理层详细说明项目支出金额,并通过银行对账单、凭证等进行核实。
  • 应报告的依据是,任何未支出的项目款项将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转入上述计划中规定的除正在进行的项目以外的项目的基金,并在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转入正在进行的项目的特别账户。

条款(xxi):2020年CARO对独立财务报表的资格

  • 如果相应的审计师包含任何保留意见或负面言论,则必须将公司的详细信息以及包含保留意见或负面言论的2020年CARO报告的段落编号包含在集团的合并财务报表中。

3.报告中的保留意见/不利报告

法定审计师必须提及对适用于公司的每项事项的评论。如果审计员无法就适用于公司的任何此类事项发表任何意见,他还必须在报告中说明这一事实,并说明他无法发表任何意见的理由。

此外,如果有保留意见或不利意见,审计员应说明这种意见的依据。

CA Kavit Vijay
该公司的合伙人卡维特·维杰在审计和鉴证领域拥有15年的经验。他是公司审计与鉴证部门的负责人。他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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