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及服务税实施后,商品及服务税部门可以每天或每隔一天揭露涉及数百万金额的虚假发票欺诈性ITC的案件。在调查期间,考虑到罪行的严重性,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逮捕了参与犯罪的人。但是,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被指控非法使用其逮捕权,而且商品及服务税管理局未能遵循1973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后程序。因此,商品及服务税当局的逮捕经常受到尊敬法院的质疑。
最高法院阁下对频繁逮捕作出了判决,考虑到问题的严重性,商品及服务税调查部门审查了该判决,并发布了与2017年CGST法案规定应受惩罚的罪行的逮捕和保释相关的指导方针,见第2/2022-23号指令(GST调查)。
对此类指令的详细分析如下:
1。最高法院阁下的判决
印度最高法院阁下在其判决日期中。2021年8月16日关于SLP(Crl.)的2021年第838号刑事上诉第 5442/2021 号决定了以下优先顺序:
- 个人自由是宪法授权的一个重要方面。
- 在调查期间逮捕被告的机会出现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
- 拘留调查成为必要;或
- 被告参与了令人发指的罪行;或
- 如果被告有可能影响证人;或
- 被告可能潜逃。
- 仅仅因为法律规定的与逮捕有关的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它并不要求必须进行逮捕。必须区分逮捕权的存在和行使这种权力的理由。
- 如果将逮捕定为例行公事,可能会对一个人的声誉和自尊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
- 因此,如果调查官没有理由相信被告会潜逃或不服从传票,并且一直配合调查,那么为什么要强迫该警官逮捕被告。
2。逮捕的先决条件
2.1 必须满足法律要求。
- 2017年《CGST法》第132(1)条涉及对其中规定的罪行的处罚。
- 此外,2017年CGST法案第69(1)条规定,如果专员有理由相信被指控人犯下了第132(1)(a)/(b)/(c)/(d)条规定的任何罪行,则有权逮捕该人,此类罪行应受CGST法第132(1)/(2)条的处罚。
- 因此,在行使逮捕权之前,应满足逮捕的法律要求。
- 认为逮捕某人的理由必须毫不含糊和充分明确,并且必须以可靠的实质性事实为依据。
2.2 满足法律要求后触发逮捕的事件
2.2.1 下令逮捕前要记住的几点
- 由于逮捕影响个人的人身自由,因此必须非常谨慎地行使逮捕权。
- 不应以例行和机械方式进行逮捕。
- 因此,即使符合《CGST法》第132条中提到的所有法律逮捕条件,默认情况下也不意味着应进行逮捕。
2.2.2 可以逮捕的理由
- 一旦确定了罪行的法律要素,专员或主管当局就必须确定对以下任何或部分问题的答案是肯定的,才能触发逮捕:
- 该人是否已收到有关不可保释的罪行或可信的信息,或者是否存在合理的怀疑,他曾如此担心?
- 逮捕对于确保对罪行进行适当调查是必要的。
- 如果不受限制,该人是否有可能篡改进一步的调查进程,或者可能篡改证据,恐吓或影响证人?
- 该人是否是以虚假的GSTIN或不存在的人等的名义影响代理/Benami交易的策划者或关键操作员,以通过欺诈性的进项税抵免等?
- 因为除非这样的人被逮捕,否则无法确保他在调查人员面前。
2.2.3 逮捕条件
- 只有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应批准逮捕:
- 意图逃税或实施导致疾病或使用错误的进项税抵免或欺诈性退税的行为,或未支付明显的税款的行为;以及
- 男士元素 rea(即罪恶心理)可用。
- 因此,在决定逮捕某人之前,相关因素必须是必须确保进行适当调查,防止存在篡改证据或恐吓或影响证人的可能性。
- 对于技术性质的犯罪,例如基于对法律解释的意见分歧提出要求的罪行,不应采用逮捕手段。
- 在将逃税意图归因于被指控的罪犯时,普遍的评估做法也可能是决定性因素之一。
- 影响逮捕决定的其他因素可能是调查期间当事人的合作,例如遵守传票、提供所需文件、不作回答、自愿缴纳税款等。
3.商品及服务税下的逮捕程序
- 在哪里 Pr.专员/专员有理由相信该人犯下了《CGST法》第132条所述的罪行,当时他可能必须批准逮捕 Pr。专员/专员应记录所涉人员的角色和现有证据。
- 必须遵守1973年《刑事诉讼法》与《CGST法》第69(3)条以及其中规定的逮捕程序的条款。
- 因此,Pr.专员/专员应确保所有官员完全熟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 应按照最高法院阁下的指示,就1997年D.K. Basu诉西孟加拉邦(1)SCC 416一案编写逮捕备忘录。
- 逮捕备忘录的格式应符合董事会2019年12月29日第128/47/2019-GST号通告的规定。
- 逮捕备忘录应注明以下信息:
- 应删除《商品及服务税法》或其他法律的相关条款以及不适用的条款。
- 必须向被捕者解释逮捕理由,逮捕备忘录中也必须注明同样的理由。
- 应立即通知被捕者的指定或授权人员(由被捕者提供),并在逮捕备忘录中提及这一事实;
- 逮捕备忘录中应提及逮捕日期和时间,逮捕备忘录应在适当确认的情况下发给被捕者。
- 如果在一个案件中逮捕了几人,必须记住,应为每名被捕者单独编写一份逮捕备忘录
- 此外,官员向纳税人或任何其他调查人员发出的每封信函中都必须提及文件识别码(DIN)。(董事会于2019年11月5日发布的第122/41/2019-GST号通告)。将认真审查这方面的任何失误。
- 此外,在逮捕时应遵守某些规则,其中包括:
- 根据1973年《刑事诉讼法》第46条,只有女警官才能逮捕妇女
- 对被捕者的体检应由为中央或州政府服务的医务人员进行,如果没有医务人员,则应在逮捕后尽快由注册执业医生进行体检。
- 如果被捕者是女性,则体检只能由女性医务人员进行或在女医官的监督下进行,如果女医官不在场,则由女性注册医生进行体检。
- 监护被捕者的人有责任合理地照顾被捕者的健康和安全。
- 逮捕时应尽量减少使用武力和宣传,不得使用任何暴力。
4。逮捕后的手续
- 《CGST法》第132(4)和(5)条分别概述了不同类别罪行的逮捕后程序。
4.1 可保释的罪行(CGST 法案第 132 (4) 条)
- 在 如果某人因《CGST法》第132(4)条规定的罪行而根据CGST法案第69(1)条被捕,则助理/副委员会必须根据保释金释放保释人员。
- 保释条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捕者,也应通过电话通知被捕者的指定人
- 还应允许被捕者与被提名人交谈。
- 保释金和担保:
- 这些条件将涉及执行个人的保释金和当地知名人士提供的同等金额的保证金,必要时在调查人员面前出庭,以及在未通知警官的情况下不得出国。
- 保释金和担保金的金额将取决于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以及所涉及的税额,
- 此外,保释金的数额不应过高,并应与被捕者的财务状况相称。
- 如果保释条件得到满足,则有关官员应立即保释他。
- 但是,如果准予保释的条件未得到满足,应毫不拖延地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将被捕者移交给适当的治安法官。
- 只要有必要,可以在夜间受到质疑,将被逮捕者移交给最近的警察局进行安全拘留,然后再将其移交给法庭。
4.2 不可保释的罪行(CGST 法案第 132 (5) 条)
- 如果某人因《CGST法》第132(5)条规定的罪行而根据CGST法案第69(1)条被捕,则被授权逮捕的官员应将逮捕理由告知该人。
- 被捕者应在被捕后的24小时内被带见地方法官。
- 但是,如果由于情况无法将某人移交给地方法官,则应将他移交给最近的警察局进行安全拘留,并应相应地通知被提名者。
- 被捕者将在第二天被带见地方法官。
- 被捕者应在被捕后的24小时内被带见地方法官,但不包括从逮捕地点前往地方法院所需的时间。
4.3 其他需要记住的要点
- 应遵循相关文件的格式,即保释金和将该人移交给警察局的质疑。
- 逮捕后,应根据该法第132条,在不准保释的情况下,最好在60天内向主管法院提出起诉申诉。
-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应在明确的时限内提交。
- 每个专员/局应保留保释登记册,其中载有案件、被捕人员、保释金额、担保金额等。作为担保人收到的金额/文件应由一名被提名人安全保管,他应确保文件在解除保释之前一直有效。
5。逮捕时将发送报告
- Pr。总干事 (DGGI) /Pr.首席专员/首席专员应在逮捕后的24小时内向成员(合规管理)和区域成员发送每一次逮捕报告,并提供细节。
- 为了保持印度在CGST中逮捕的记录,从2022年9月起,首席首席专员/首席专员应向新德里总部的商品及服务税情报总局发送一份关于该地区所有被捕人员的月度报告。
- 德里总部的DGI将汇编从编队收到的月度报告,并将分区报告发送给CBIC专员(商品及服务税调查)。
- 报告只能通过电子邮件发送,不得发送硬拷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