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孟买公司注册处处长办公室受理
关于 Arrow Electronics India Private Limited 公司
Arrow Electronics India Private Limited(以下简称“该公司”)未按照《公司法》第 92(4) 条的规定提交 2018-19、2019-20、2020-21 及 2021-22 财年的年度申报表。该公司已就违反《公司法》第 92(4) 条规定的行为提交了裁决申请。
孟买公司注册处处长裁定,该公司已在裁决官员发出通知前提交了所有逾期的年度申报表。因此,根据 2013 年《公司法》第 454(3) 条的但书规定,不应对该公司处以罚款。
现将 2013 年《公司法》的相关摘录重述如下,以供参考:
“...
4) 每家公司均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六十日内,或在某年度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情况下,在原定应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注册处处长提交一份年度申报表副本,并附上说明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原因的声明,同时缴纳规定的费用或额外费用。
(5) 若任何公司未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届满前根据第 (4) 款提交年度申报表,则该公司及其每位违约负责人应被处以一万卢比的罚款;若违约持续,则自违约持续之日起,每日加处一百卢比的罚款,公司罚款上限为二十万卢比,违约负责人罚款上限为五万卢比。
….”
“ (3) 裁决官员可通过命令——
…
但书规定,若违约涉及未遵守第 92 条第 (4) 款或第 137 条第 (1) 款或第 (2) 款的规定,且该违约行为已在裁决官员发出通知之前或发出通知后三十日内得到纠正,则不应就此处以罚款,且就该违约行为根据本条进行的所有程序应视为已终结。”
公司注册处处长裁定,在裁定罚款金额时,裁决官员应考虑以下因素:
在本案中,难以量化该公司所获得的不当利益或给利益相关者造成的损失。
孟买公司注册处(RoC)裁定:鉴于本案事实及《2013年公司法》第454条第(3)款的修订,对于年度申报表延迟提交,不对本公司处以罚款,因为本公司已在裁决官员发出通知前,完成了所有相关年度的年度申报表提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