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执行任何法规,必须建立一个由负责遵守此类法规的人员组成的小组。这些人被赋予执行这些规定的各种权力和职责。
同样,商品和服务税(“GST”)法也包含与任命官员有关的条款,官员将负责执行商品及服务税法的规定,为此,他们被赋予各种权力。
第二章管理
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CGST法”)第二章包含商品及服务税下的管理条款,分为以下各节:
- 第 3 节:CGST 法案下的官员
- 第 4 节-任命官员
- 第:5-官员的权力
- 第:6-在某些情况下,授权州税或联邦直辖区税务官员为适当官员。
CGST 法案下的官员
《CGST法》第3条规定了CGST法案下官员的行政结构或等级制度,内容如下:
- 首席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局长,
- 首席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局长,
- 首席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首席额外总干事
- 专员们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副局长
- 其他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额外主任
- 联合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联席主任
- 副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副局长
- 助理专员 中央税务局/中央税务局助理局长
- 它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类别的军官
此外,在商品及服务税之前的制度中,间接税主要包括中央一级的消费税和服务税以及州一级的增值税(“增值税”)和中央销售税(“CST”)。为了执行这些法规的规定,在中央和州两级任命了官员。
商品及服务税法取代了消费税、服务税、增值税和CST,因此,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和《州法》任命的官员被视为官员。
根据18日第2/2017号通知中央税务局任命的官员th 2017 年 6 月
在行使《CGST法》第3条赋予的权力时,中央政府任命了与第3条相同的层次结构的中央税务官员。但是,除此之外,中央政府还将另外三个等级的名称通报为:
- 中央税务专员(审计)
- 中央税务专员(上诉)
- 中央税务局额外专员(上诉)
根据第3条为任命官员而发布的第2/2017号中央税通知无需向议会提出,因为此类要求仅限于豁免通知,不适用于指定官员。
此类通知还具体说明了以下方面的管辖权 首席委员会或首席专员 中央税收在以下方面:
- 中央税务首席专员/专员
- 中央税务专员(上诉)
- 中央税务局额外专员(上诉)
- 中央税务专员(审计)
明确管辖权地位的例子如下:
| 通知/通函编号 |
通知/通函事项 |
第02/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中央税务官员的管辖权划分 |
第14/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07月01日 |
各局管辖权及职权分配 |
第39/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结合第10/2018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8年01月23日 |
授权邦税务官员交叉处理及批准退税申请 |
第2/2017号通知——综合税, 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就非应税地区人员提供OIDAR服务的注册登记,通知授权批准注册的相关官员 |
第3/3/2017号通函,日期:2017年07月05日 结合第31/05/2018号通函, 日期:2018年02月09日 |
就主管官员的职能事项发布澄清说明 |
| 第9/9/2017号通函,日期:2017年10月18日 |
就授权办理商品及服务税(GST)从业人员注册登记的官员事宜发布通知 |
因此,根据通知,艾哈迈达巴德首席专员将对以下方面拥有属地管辖权:
- 艾哈迈达巴德北部、艾哈迈达巴德南部、甘地纳加尔、拉杰科、巴夫那加尔和甘地达姆的专员/首席专员。
- 艾哈迈达巴德和拉杰科特专员(上诉)专员(上诉)。
- 艾哈迈达巴德和拉杰科特专员(审计)
官员的任命(CGST法案第4条)
所有法定职能不能仅由执行官行使;因此,必须任命行政人员。《CGST法》第4条赋予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在第3条规定的官员之外任命官员的权力,以管理CGST法。此外,CBIC还可以将其任命此类人员的权力下放给第3条规定的中央税务助理专员级别以下的官员。
根据第4条赋予的权力,CBIC发布了以下通告和通知:
| 通知/通函编号 |
通知/通函事项 |
第02/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中央税务官员的管辖权划分 |
第14/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07月01日 |
各局管辖权及职权分配 |
第39/2017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7年10月13日 结合第10/2018号通知——中央税, 日期:2018年01月23日 |
授权邦税务官员交叉处理及批准退税申请 |
第2/2017号通知——综合税, 日期:2017年06月19日 |
就位于非应税地区的人员提供OIDAR(在线信息数据库访问与检索)服务的注册登记,通知授权批准注册的相关官员 |
第3/3/2017号通函, 日期:2017年07月05日 结合第31/05/2018号通函, 日期:2018年02月09日 |
就主管官员的职能事项发布澄清说明 |
第9/9/2017号通函, 日期:2017年10月18日 |
就授权办理商品及服务税(GST)从业人员注册登记的官员事宜发布通知 |
请注意,根据第3条任命官员的权力赋予中央政府。但是,根据第4条,CBIC有权任命行政人员。
由行政人员组成的整个工作团队被称为 “实地编队”。
第 — 5 节官员的权力
CGST法案第5条赋予根据CGST法案任命的官员以下权力:
- 他可以行使CGST法案赋予的权力,履行对他施加的职责,但须遵守CBIC可能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 官员可以行使赋予其任何下属的权力并履行其职责。
- 专员可将其权力下放给其下属的任何其他官员,但须遵守专员可能规定的条件和限制。
- 尽管本节中有任何规定,但上诉机构不得行使赋予任何其他中央税务官员的权力和履行其职责。
第 6 节:在某些情况下授权州税或联邦直辖区税务官员为正当官员
CGST法案的规定与SGST/UTGST法案的规定一致。因此,有必要避免CGST法案和SGST/UTGST法案官员重复税收管理。
为了避免诉讼成倍增加,商品及服务税法规定,根据商品及服务税法或UTGST法律任命的官员有权根据CGST法担任官员,但须遵守政府在与商品及服务税委员会协商后可能规定的条件。
如果有关官员根据CGST法案发布命令,则他应根据SGST法案和UTGST法案向州税或联邦直辖区税的司法管辖官员发布命令。
如果适当的官员根据SGST法案或UTGST法案就某一主题提起诉讼,则其主管官员不得根据CGST法案就同一事项提起诉讼。
任何纠正、上诉和修订根据CGST法案任命的官员通过的任何命令的程序均不得向根据SGST法案或UTGST法案任命的官员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