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邦高等法院最近在2018年7月5日的命令中通过的命令中,印多尔商品及服务税上诉机构兼州税联合专员和印多尔州税务助理局长对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处以1,32,13,683卢比的要求和罚款因疏忽而得到确认。
与Eway Bill门户网站B部分相关的案例事实:
- 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的车辆正在将货物从马哈拉施特拉邦浦那(瓦德基)经印多尔和其他不同的地方运送到诺伊达。
- 检查是在2018年4月27日对他们的车辆进行的。
- 经询问,车辆的司机(负责运输的人)出示了账单和查兰票。
- 电子方式账单经询问,发现运送货物的请愿人运输公司没有上传/更新电子运单的B部分,这是必需的。这种行为违反了2017年CGST法案第68条和2017年CGST法案第138条的规定。
- 因此,该诉讼是根据该法第129条启动的,并根据该法第122条处以罚款,因为他在没有文件封面的情况下运输应税货物。
由 M/s Gati 近铁快车私人有限公司承运
- 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认为,在州际和州内供应商品或服务期间,请愿人无意逃税,并且由于技术错误,Eway法案的B部分无法更新。
- 该理由被驳回,理由是商品及服务税的门户网站提供了申诉选项,以防申请人在更新电子方式法案的B部分时遇到任何问题。请愿人没有提出任何此类申诉,也没有就更新本来不可能考虑的技术错误提出任何书面申诉。
- 如果B部分未更新,则电子方式账单不是真实的/合法的,因此,没有提交Eway Bill门户网站的B部分,这不是一个小错误,也不是一个小错误,或者当可以选择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出申诉时不能被视为技术错误。
根据第138条的规定以及CGST第68条,每位携带价值超过5万卢比的货物的注册人员都需要在A部分中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 电子账单 并且需要在其中提供运输的详细信息 Eway Bill 门户网站的 B 部分 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在公共门户网站上。
如果未能提供 Eway Bill 门户网站的 B 部分 详情,将执行根据CGST法案第122、129和130条提起的处罚程序。
| 条款 |
未携带电子运单的处罚 |
| 第122(xiv)条 |
针对特定违规行为的处罚:
纳税人、注册人或任何运输应税货物但未持有有效单据(即电子运单)的人,须缴纳
₹10,000 或所逃税款的罚款,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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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29条 |
在途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扣押、没收与放行
若货物在运输或存储过程中违反GST规定,可能被扣押/没收。放行须满足以下条件:
如货主主动出面缴款:
- 应税货物:100% 税款 + 罚款
- 免税货物:货值的2% 或 ₹25,000(以较低者为准)
- 或提供等值担保
如货主未出面:
- 应税货物:货值的50%,扣除已缴税款
- 免税货物:货值的5% 或 ₹25,000(以较低者为准)
- 或提供等值担保
附加保障措施:
- 必须送达扣押/没收令
- 强制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
- 执行保证金/担保后可临时放行(第67(6)条)
- 缴纳税款及罚款后结束程序
- 未缴款将依据第130条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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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130条 |
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没收与罚款征收
若税款及罚款在扣押/没收后 7天内 未缴清:
- 货物及运输工具可被没收
- 罚款最高可达货物市值(不含税)
- 罚款金额不得低于第129(1)条规定的金额
- 没收前须给予陈述意见的机会
参考:运输工具拦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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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贾斯坦邦 E-Way 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