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储备银行(RBI)关于跨境支付聚合商(PA-CB)的监管规定

分类:
Fema
发布日期:
December 3,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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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在线跨境交易已不再局限于商业实体。终端消费者也开始通过在线支付网关,向身处其他国家的个人购买产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监管并保护促进跨境支付的支付网关显得至关重要。

印度储备银行(RBI)最初发布了不同的通告,以管理进出口相关收益的处理和结算。然而,考虑到跨境支付的发展,RBI决定将所有为进出口货物和服务提供跨境支付交易便利的实体纳入其直接监管范围。此类实体将被视为“跨境支付聚合商”(PA-CB)。PA-CB的相关法规由RBI通过2023年10月31日发布的编号为RBI/2023-24/80 CO.DPSS.POLC.No.S-786/02-14-008/2023-24的文件发布。

延伸阅读: 支付聚合商与支付网关指南:含义、授权及资本要求

根据该通告,适用于PA-CB的法规如下:

1. 跨境支付聚合商(PA-CB)的定义

  • PA-CB是指为进出口许可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提供电子跨境支付便利的实体。
  • 为此,支付聚合商(PA)需维护一个“托管账户”,用于汇总其所接入商户的收款金额。

2. 授权要求

  • AD一级银行开展PA-CB业务无需获得RBI的单独批准。
  • 在通告发布之日已提供PA-CB服务的非银行机构,需在2024年4月30日前获得RBI的授权。此类实体在收到RBI关于其申请决定的通知前,可继续提供相关服务。
  • PA-CB业务的授权申请应属于以下类别之一:
    • 仅出口类PA-CB (PA-CB-E)
    • 仅进口类PA-CB (PA-CB-I)
    • 进出口类PA-CB (PA-CB- E&I)
  • 任何已获授权的PA若希望同时开展PA-CB业务,须在开展此类业务前向RBI支付与结算系统部(DPSS)及中央办公室(CO)寻求批准。
  • 此授权要求同样适用于任何希望开展PA业务的已获授权非银行PA-CB。
  • 因此,非银行机构若要同时开展PA和PA-CB业务,只需获得单一授权。
  • 若已获授权的PA-CB希望变更其先前申请授权的业务范围,则须在开展新业务类别前至少60个日历日通知RBI的DPSS和CO。
  • 只有在获得RBI批准后,方可开展新业务。
  • 作为向RBI申请授权的前提条件,所有非银行PA-CB(截至本通告发布之日已存在的)均须在印度金融情报部门(FIU-IND)进行注册。

3. 净值标准

寻求PA-CB批准的实体需满足以下净值标准:

  1. 现有PA-CB,即通告发布之日已提供PA-CB服务的非银行机构:
At the time of applying for authorisation Net Worth
At the time of submitting application for authorisation ₹15 Crores
By 31st March, 2026 ₹25 Crores
  1. 新设立的非银行PA-CB:
End of 3rd Financial Year of the grant of authorisation Net Worth
Date on which Net-worth Criteria are to be met ₹15 Crores
The date on which Net-worth Criteria are to be met ₹25 Crores
  1. 其他要点
    1. 现有非银行PA-CB应提交由其法定审计师出具的证明,并附上最新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以证明其净值。
    2. 新成立的非银行PA-CB应提交由其法定审计师出具的关于当前净值的证明,并附上临时资产负债表。
    3. 所有未能满足净值要求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授权的现有非银行PA-CB,必须在2024年7月31日前停止PA-CB业务。
    4. 银行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关闭现有非银行PA-CB的账户,除非该PA-CB能提供已向RBI提交授权申请的证明。

4. PA-CB的类别

4.1 仅进口类PA-CB

  • 仅进口类PA-CB应在AD一级定期商业银行开立进口收款账户(ICA)。
  • 进口款项应先存入托管账户,随后转入PA-CB的ICA,以便进一步转付给外国商户。
  • 向外国商户支付进口款项仅能通过借记ICA进行。
  • 为促进进口交易,PA-CB可直接接入国外商户,或与电子商务平台及国外提供PA服务的实体签订协议。在所有此类安排中,PA-CB有责任确保对商户(即直接接入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或国外提供PA服务的实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 PA-CB还应确保不为任何受限/违禁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提供支付便利。
  • 若单笔进口货物/服务的金额超过250,000卢比,相关PA-CB还应对买方进行尽职调查。
  • 进口支付可使用印度授权支付系统提供的任何支付工具进行,但小型预付支付工具(PPI)除外。

4.2 仅出口类PA-CB

  • 仅出口类PA-CB应在AD一级定期商业银行开立以印度卢比或外币计价的出口收款账户(ECA)。每种非卢比货币的ECA应单独维护。
  • 所有出口收益应存入相应的货币ECA。
  • 当PA-CB为印度境内的商户/电子商务平台与境外的客户/电子商务平台之间的交易提供便利时,PA-CB有责任确保出口交易不涉及任何受限/违禁货物和服务。
  • 应对商户(即直接接入的印度商户、电子商务平台或提供PA服务的实体)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且ECA的收益仅能结算至该商户的账户中。
  • 仅对于由PA-CB直接接入的商户,才允许以非卢比货币进行结算。

4.3 进出口类PA-CB

  • 此类实体须同时遵守适用于出口专用 PA-CB 和进口专用 PA-CB 的相关规定。
  • 应分别设立进口收款账户(ICA)和出口收款账户(ECA),以便利进出口交易。

5. 进口收款账户(ICA)与出口收款账户(ECA)

  • 对于 ICA/ECA 的维护,在获得印度储备银行(RBI)授权后,PA-CB 的运营将被视为《支付与结算系统法》第 23A 条项下的“指定支付系统”。
  • 若 PA-CB 同时从事国内支付聚合(PA)业务,则 ICA 和 ECA 必须与为该类 PA 业务开设的托管账户分开。
  • 除进出口相关的借记或贷记外,适用于 PA 托管账户的借记和贷记准则同样适用于 PA-CB 的 ICA 和 ECA。

6. 其他规定

  • 若非银行类 PA-CB 同时从事其已获授权或正向 RBI 申请授权的在线 PA 业务,则针对 PA-CB 的相关规定自其申请 PA-CB 业务批准之日起生效。
  • 若 PA-CB 变更业务类别,则新业务类别的要求自其向 RBI 申请批准之日起生效。
  • 对于由 PA-CB 处理的进出口交易,每单位销售/购买的商品或服务价值上限为 2,500,000 卢比。
  • 所有其他关于 PA 的规定均同样适用于 PA-CB。
  • 对于 PA-CB 交易,维护 ICA/ECA 的授权交易(AD)银行必须确保遵守《外汇管理法》(FEMA)的所有要求,包括 EDPMS/IDPMS 条目的报告与核对。

7. Conclusions

从事 PA-CB 业务的实体必须遵守 RBI 发布的指令。若不遵守这些指令,可能导致 RBI 拒绝其授权申请,或导致已获授权被撤销。

Kapil Mittal 特许会计师
拥有20多年经验的合伙人,为企业提供全球扩张、实体设立、跨境架构、国际税务及60多个司法管辖区的监管合规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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