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将刑法条款纳入任何种类的法规都是一项任务,目的是确保适用的人遵守这些条款。
同样,商品和服务税(“GST”)法规定对不遵守商品及服务税条款的行为采取各种处罚措施。其中一项行动是自行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并由有关官员撤销商品及服务税取消。
2017年《中央商品和服务税法》(“2017年CGST法”)第29(2)条规定了suo-moto取消商品和服务税的各种理由 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由适当的官员,例如:
根据第29(2)条的附带条件,如果不向纳税人提供陈述的机会,有关官员就无法取消商品及服务税登记。
此外,根据第169(1)条,在通过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命令之前,有关官员必须向纳税人发出通知(提供陈述的机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传达通知:
第30(1)条为纳税人提供了在取消令送达之日起30天内申请撤销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取消的机会。
除上述内容外,第107(1)条还规定,任何因任何裁决机构的命令而受到损害的人都可以在发出商品及服务税注册取消令之日起的3个月内向上诉机构提出上诉。此外,上诉机构可以将这种3个月的时限再延长1个月。
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已就2019年4月23日撤销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的取消发布了以下文件:
由于纳税人没有提供 GSTR-3B 或 GSTR-4 表格的申报表,有关官员取消了大量注册。某些注册自下达取消注册令之日起被取消,有些注册被取消,具有追溯效力。
在此事中,该部门已收到各种受害人的陈述,称其在根据第169(1)(c)和(d)条发出通知后,由于2017年CGST法案第29(2)条规定的原因,有关官员取消了他们的注册。但是,与以前提供人工通知的制度相比,纳税人不熟悉通过电子邮件送达通知或在商品及服务税在线门户网站上提供通知的方式,因此,他们未能在30天内撤回取消注册的决定,也未能在u/s 107(1)期内提出上诉的时间到期。
考虑到此类陈述,如果取消注册令已在2019年3月31日之前下达 u/s 29 (2),并且有关人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撤销注册申请,则该部门允许在2019年7月22日之前提交撤销注册的申请。
根据CGST规则第23条,如果有关官员主动取消任何注册人的商品及服务税登记,则该注册人员可以在GST REG-21 表格中申请撤销此类取消。
在这种情况下(恢复 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注册人对暂停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期间的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的提交一无所知。
因此,该部门已通过第20/2019号中央税通知通知,该期间(即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令之日起至撤销取消注册令之日)的所有商品及服务税申报表应在撤销取消注册的命令之日起30天内提交。
如果注册被取消且具有追溯效力,则应在从取消商品及服务税注册生效之日起至撤销取消令之日这段时间内完成申报表。
在暂停注册期间,提交申报表截止日期的某些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