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推出 “大赦计划”,通过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税收、利息和罚款金额来解决长期悬而未决的诉讼。大赦的字典意思是 “对被判犯有政治罪的人的官方赦免”。这种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背后的主要目标是在不浪费部门当局时间的情况下解决诉讼,并提供有吸引力的税收减免,以便最大限度的纳税人能够支付拖欠的款项。
同样,一项名为2019年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SVLDRS” 或 “计划”)” 的大赦计划已广泛引入《2019年金融法》第五章,在该计划中,政府提供了解决根据中央消费税法、1994年《金融法》和其他通知法案的未决诉讼的选项,可以部分免除税款、利息和罚款责任。
在享受以下福利时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 或者在提交申报单时,纳税人面临各种各样的申诉,因此,向该部门提交了各种申诉,以澄清所涉及的问题。
因此,在延续2019年《金融法》及其相关规则的过程中,中央间接税和海关委员会(“CBIC” 或 “部门”)已澄清了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范围内的第1072/05/2019-CX号通告中涉及的各种问题,日期为25日th 2019 年 9 月。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讨论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涵盖各个方面,包括该部门澄清的问题,如下所示:
1。该计划对间接税法规的适用性(第 122 节)
2019年《金融法》第122条列出了纳税人应从该计划中受益的法案清单,其中主要包括:
- 1944 年《中央消费税法》或
- 1985 年《中央消费税法》或
- 1995 年《金融法》或
- 第 122 (b) 条中规定的其他行为或
- 中央政府可能不时通知的任何其他行为。
2。有资格根据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SVLDRS提出申请的人员:
1。Sabka Vishwas争议计划的福利不适用于根据上述法案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争议事项。
2。第 125 (1) 条规定 所有人 有资格根据该计划作出声明 以下人员除外:
- 谁已向上诉法庭提起上诉,且此类上诉最终在30日或之前得到审理th 2019 年 6 月。
- 谁因其打算申报的事项而因任何根据间接税法规应受惩罚的罪行而被定罪。因此,只有纳税人被定罪的事项才有禁令。他仍然有资格就任何其他符合条件的事项提交声明。
- 根据间接税法规发布的 “显示原因通知”,该通知终于在2019年6月30日当天或之前被听取了。
- (CBIC在通告中澄清说,如果上诉/裁决令获得通过并已进入终审或上诉期限,并且计划的其他要求得到满足,则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举行最后听证会的人将获得该计划的福利。)
- 显示因错误退款或退款而发布的原因通知
- 在2019年6月30日之前,接受过任何查询、调查或审计且所涉关税金额的人员无法量化。
- (如果根据1944年《中央消费税法》第14条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任何其他文件,则指定委员会将根据事实和情况决定该案是否吸收第125(1)(f)条的规定——正如通告所澄清的那样)
- 在接受任何查询、调查或审计后自愿披露信息的人。
- 自愿披露的人根据间接税法规提交了申报表,其中注明了应付金额,但未支付。
- 反对向和解委员会提出的解决该案的申请。
- 关于第4条中规定的应征税货物的声明th 1944 年《中央消费税法》附表。
3.计划下的声明 (Sabka Vishwas 争议) 根据 2019 年《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计划规则》中的通知,通过 SVLDRS-1 表格以电子形式提交 https://www.cbic-gst.gov.in/cbec-portal-ui/?amnestyScheme。
4。因此,在提交申请时,SVLDRS-1 表格B部分的第8条将弹出一份资格条件清单,以确保提交申报的人有资格这样做。
5。选择所有适用的答案后,系统将自动禁止不符合条件的人提交声明。
6。但是,如果任何人在 SVDLRS-1 表格中提供了不正确的信息,使他有资格参加该计划,即使他没有资格,也应将该声明视为无效,并应通过该信函告知该人没有资格 (如通告所澄清)
3.以 SVLDRS-1 表格提交申请的类别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
在 SVLDRS-1 表格中提交声明时,申请人必须选择其提交申请的类别。表单将为申报文件提供以下类别以及相应的子类别:
类别表格
| 类别 |
具体说明 |
子类别 |
| 第1类 |
涉及税款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如有)的税务通知单(SCN),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不适用 |
| 第2类 |
仅涉及罚款或滞纳金的税务通知单(SCN),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不适用 |
| 第3类 |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诉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不适用 |
| 第4类 |
欠款 |
a. 由税务总局(DGGI)调查
b. 由税务专员署调查
c. 审计
|
\# 如果纳税人选择根据SVLDRS申请救济,尽管提出上诉的时限尚未结束,但他仍不想提出上诉,则通告澄清说,纳税人可以根据该计划提交声明,前提是他以书面形式向该部门表示不会提出上诉,并且该声明对纳税人具有约束力。
* 已在通告中澄清,如果申报人已提交申报表,但未为多份申报表缴纳关税,则应根据SVLDRS为每份申报表单独申报。
4。“税费” 的含义
该计划下的税收减免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 以 “应缴税款” 的百分比表示。因此,了解 “应缴税款” 的含义很重要,这样该计划才能从中受益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 可以计算。第 122 条对 “应缴税款” 的定义如下:
税务欠款类别表
| 类别 |
具体说明 |
案例 |
税务欠款含义 |
| 第1类 |
涉及税款及利息/滞纳金/罚款(如有)的税务通知单(SCN),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不适用 |
申报人在该税务通知单中声明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
| 第2类 |
仅涉及罚款或滞纳金的税务通知单(SCN),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不适用 |
申报人在该税务通知单中声明应缴纳的税款金额* |
| 第3类 |
截至2019年6月30日上诉仍待处理,且在2019年6月30日前未举行最终听证 |
a. 因某一命令产生的单一上诉(由申报人或其他方提出),截至2019年6月30日在上诉论坛待审 |
上诉中争议的税款金额 |
| b. 因某一命令产生的多个上诉(由申报人及税务部门分别提出),截至2019年6月30日在上诉论坛待审 |
以下各项之和:
a. 申报人在上诉中争议的税款
b. 税务部门在上诉中争议的税款
|
| 第4类 |
欠款 |
a. 未提起上诉 |
根据间接税法律,可作为税款欠款追缴的金额——申报人未在命令到期前提起上诉,亦未在上诉期限届满前提起上诉 |
| b. 上诉已获最终裁定 |
根据间接税法律,可作为税款欠款追缴的金额——因申报人上诉的命令已获最终裁定 |
| c. 在申报表中申报应缴税款但未实际缴纳 |
根据间接税法律,可作为税款欠款追缴的金额——申报人在间接税法律实施后、2019年6月30日当日或之前提交了纳税申报表,其中承认存在纳税义务但尚未缴纳 |
| 第5类 |
调查、查询或审计 |
不适用 |
截至2019年6月30日前已量化的应缴税款金额 |
*前提是,如果向申报人和其他使申报人承担连带和个别责任的人签发了SCN,则该通知中注明的共同和单独应付金额应视为申报人应缴纳的关税金额
5。计划下提供的救济
关于根据该计划提交声明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应向申报人提供根据第 124 (1) 条给予的以下救济:
税务减免表
| 序号 |
案例 |
税务欠款 |
税务减免 |
利息 |
罚款 |
| a. |
因该通知产生的税务通知单(SCN)或一项或多项上诉,截至2019年6月30日仍待处理 |
不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7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5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b. |
仅涉及滞纳金或罚款的税务通知单(SCN),且该通知中所涉税款已缴纳或为零 |
无限额 |
全额滞纳金或罚款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c. |
欠款金额 |
不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6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4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d. |
申报人在申报表中已申报税款金额但未实际缴纳的欠款 |
不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6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4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e. |
针对申报人的查询、调查或审计案例,且税款金额已于2019年6月30日当日或之前量化 |
不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7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超过卢比5,00,00,000元 |
税务欠款的50% |
100%豁免 |
100%豁免 |
| f. |
自愿披露 |
无限额 |
须缴纳100%税款 |
100%豁免 |
100%豁免 |
注意: 上述计算的救济金的条件是,在开具表明申报人应付金额的账单时,应扣除在任何阶段作为预存款支付的任何款项。此外,如指定委员会发布的声明所示,如果申报人已经支付的预存款或押金金额超过申报人应付的金额,则申报人无权获得任何退款。
此外,还作了以下澄清:
- 通告明确指出,“税费” 是调整已缴纳的税款后对申报人未缴的关税金额。此类付款可以采用预先存款的形式,也可以由纳税人随后根据未缴款项自愿支付。
- 因此,第124 (1) (c) 条规定的救济,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 应根据未缴款净额计算.
- 但是,如果在任何其他类别下申报,则减免应适用于未缴款项,然后应调整预存款/存款。
- 如果申报人存入不含利息的税额,然后向其发放SCN,要求提供此类利息,则SVLDRS也可针对此类利息金额提供减免
6。指定委员会对申报的核查和进一步处理:
1。指定委员会应核实申报人所作声明的正确性。但是,如果申报人自愿披露,则不得进行此类核查。
2。指定委员会发表声明:
a. 指定委员会确定的应付金额相同
如果指定委员会估算的金额等于申报人申报的金额,则指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报单后的60天内以电子形式签发报表,指明金额。
b. 指定委员会确定应付的超出款额
- 如果指定委员会估计多余的金额应由申报人支付,则指定委员会应在收到申报后30天内发布估计数。
- 如果申报人愿意,指定委员会应给予申报人陈述的机会,然后再发布申报人应付金额的最后陈述。但是,在申报人提出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指定的委员会只能准许休会一次。
- 听取申报人陈述后,应在收到申报表之日起的60天内以电子形式签发一份声明,说明申报人应支付的金额
3.申报人应在该声明发出之日起30天内通过网上银行以电子方式支付最终金额
4。如果申报人已向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以外的上诉法庭对任何引起纳税的命令或通知提起上诉、参考或对说明理由通知的答复,那么,无论当时生效的任何法律的任何其他条款中有任何规定,该上诉、参考或答复均应被视为已撤回。
(已在通告中澄清,被视为撤回的规定也应适用于部门上诉(如果有)。此外,如果部门上诉仍在HC或SC待决,则该部门应在签发解雇证明后申请撤回该上诉、令状或推荐信。此外,如果已经提起诉讼,则应遵循2015年10月23日第1009/16/2015-CX号通告中规定的程序,在签发解职证明后撤回起诉。)
5。如果申报人针对任何有关税款的命令向任何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交了令状申请或上诉或参考书,则申报人应向该高等法院或最高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此类令状申请、上诉或参考后,经法院许可撤回该令状申请、上诉或参考后,他应向指定委员会提供撤回的证据以及付款证明
6。在支付确定为应付的款项并提交付款证明后,指定委员会应签发 出院证明 在 30 天内以电子形式提交。
7。更正错误
指定委员会可在声明发表之日起30天内修改其命令,但只能更正记录表面明显的计算错误或文书错误。
8。签发排放证明以确定事项和期限
根据第126条签发的每份排放证明对其中所述事项和时限均具有决定性,并且
- 根据间接税法规,不得在任何其他程序中重新审理此类申报所涵盖的事项和时限。
- 任何人是上诉、申请、修订或移交的当事方,均不得辩称中央消费税官员根据本计划签发了解雇证书,默许了有关争议问题的决定;
- 在一段时间内签发有关某一事项的排污证明不应妨碍发出说明理由通知:
- 在自愿披露的情况下,如果申报单中提供的任何材料随后被认定为虚假信息,则应推定申报未作出,并应根据适用的间接税法规提起诉讼。
9。计划下的限制:
根据本计划 Sabka Vishwas(传统争议解决)支付的任何款项:
- 不得通过 ITC 付款或
-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可退款;
- 不得被视为进项税抵免,也不得赋予任何人作为收款人获得进项税抵免的权利
如果任何预存款或其他已支付的押金超过指定委员会声明中注明的应付金额,则差额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