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品及服务税(GST)相关规定,在多种情况下均可申请退税。退税申请需通过 GST RFD-01 表格提交,且针对不同类型的退税申请,必须随附相应的证明文件。若证明文件有误,可能导致退税申请被驳回。
退税申请适用于以下多种场景:
- 出口商品或服务并已缴纳税款的退税;因出口商品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未抵扣进项税额(ITC)退税;电子信用账簿余额退税;因倒置税率结构导致的进项税额累积退税。
针对每一项退税申请,印度中央间接税与关税委员会(CBIC)都规定了不同的文件清单。
若因出口商品或服务未缴纳税款而申请累积进项税额(ITC)退税,GST RFD-01 表格必须随附一份包含出口发票明细的清单,并提供装船单号或银行收汇核销单(BIRC)证明。
本文将详细探讨该清单的相关内容:
A. GST RFD-01 中 Statement 3 和 3A 的要求
根据 2017 年《中央商品及服务税规则》(CGST Rules)第 89(2)(b) 及 (c) 条,并结合 2019 年 11 月 18 日发布的第 125/44/2019-GST 号通告,若申请因出口商品或服务未缴纳税款而产生的累积进项税额(ITC)退税,除 GST RFD-01 表格外,还需提交以下文件:
- 商品出口:一份包含出口发票明细以及相应装船单或出口报关单编号及日期的清单;服务出口:一份包含出口发票明细以及相关银行收汇核销单(BIRC)或外汇汇入汇款证明(FIRC)编号及日期的清单。
B. 如何编制 Statement-3 和 3A
- 登录 GST 门户网站后,在“服务 > 退税 > 退税申请 > 出口商品及服务(未缴税)的进项税额退税”路径下创建新的退税申请时,系统将提供 Statement 3 的离线工具。
- 下载的工具将要求填写以下信息:申请人 GSTIN;退税申请所属期间;发票明细(单据类型:发票/借记单/贷记单;发票编号;发票日期(日-月-年);发票金额;供应性质:商品/服务);装船单/出口报关单/背书发票编号明细(港口代码:5位代码,必须与官方代码表一致;编号;日期(日-月-年));出口一般舱单(EGM)明细(编号;EGM日期(日-月-年));BIRC/FIRC明细(编号;日期(日-月-年);金额)。
- 输入完整信息后,点击“验证并计算”,工具将检查所有发票明细,处理过程中的任何错误将显示在“错误”列中。解决所有错误后,点击“创建上传文件”即可生成用于上传至 GST 门户的 JSON 文件。点击“上传商品和/或服务出口单据明细”即可上传该 JSON 文件。
- 系统将处理上传的发票。若出口发票明细与 GSTR-1 表格 6A 中填报的发票明细不符,系统会将此类发票列为未处理发票。发票处理完成后,系统将自动计算 Statement-3A 中的明细。
3. 填写 GST 退税 Statement-3 和 3A 时的注意事项
- 出口发票明细(即发票编号、日期和金额)必须与相应期间 GSTR-1 表格 6A 中填报的出口发票明细一致。系统将驳回不匹配的发票。通过 Excel 工具一次最多可上传 10,000 条记录。若发票数量超过 10,000 条,可分批次上传至 GST 门户。允许填报退税期之前的发票,但反之则不允许。金额字段仅支持 15 位正数及两位小数。单据日期不得早于 2017 年 7 月 1 日。装船单日期可以早于、等于或晚于单据日期。EGM 日期可以早于、等于或晚于装船单日期。BRC/FIRC 明细不能针对每份单据单独提供,纳税人应在离线工具中提供与单据明细相关的 BRC/FIRC 明细及金额,且不得提供重复的 BRC/FIRC。装船单和 EGM 明细适用于商品出口,BIRC/FIRC 明细适用于服务出口。装船单编号必须为 7 位数字,否则系统将报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