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1月1日起,根据对外贸易政策(“FTP”)推出了出口产品关税和税收减免计划(“RodTep”),以取代先前通行的印度商品出口计划(“MEIS”)和印度服务出口计划(“SEIS”)。根据RodTep,符合条件的产品的出口商有权以关税抵免脚本的形式获得福利,这些优惠可以进一步用于纳税,也有资格转售。
该计划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出口商有权通过在航运账单中进行必要的申报来获得该计划下的关税抵免脚本。但是,后来规定了详细的指导方针,例如福利比率、条款和条件等。
现在,视频 第 76/2021 号通知海关(新界) 2021年9月23日,中央政府提供了根据对外贸易政策为根据出口产品关税和税收减免(RodTep)计划出口的商品发放关税抵免的方式。该计划下的补助金的发放应遵守本通知中规定的限制和条件。
1。关税抵免的发放条件
税收抵免脚本的提供应符合以下条件:
- 应发放关税抵免,以代替对用于制造或加工商品或在印度对出口商品进行任何其他业务的任何材料征收的任何关税或税款,但条件是此类关税、税收或征税不得根据任何其他计划免除、汇款或抵免。
- 关税抵免应针对中申报的货物的出口提供 FTP 的附录 4R (见2021年8月17日的第19/2015-20号通知),按该附录中规定的相应费率和上限计算。
但是,为了计算关税抵免,出口价值应至少为以下值:
- 上述商品的离岸价格, 要么
- 商品市场价格的1.5倍。
- 对于在海关自动化系统的装运账单或出口单中进行了相应的物品申报的货物,应提供关税抵免。
- 关税抵免适用于在 2021 年 1 月 1 日当天或之后提交装运账单或出口单的商品,前提是已下达允许清关和装载货物的订单。
- 关税抵免应在申请获得批准后提供 海关 进行必要的检查,包括根据风险评估等适当选择标准进行风险评估,以及在提交出口清单或出口报告之后。
- 应根据与关税抵免、电子脚本或电子税收抵免账本相关的任何规则或条例允许使用脚本。
- 允许关税抵免,但须在1999年《外汇管理法》规定的期限内实现此类货物的销售收益。如果未在允许的时限内收到对价,则应将其视为没有资格。
- 对于通过以下任何港口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应允许关税抵免,这允许在海关自动化系统上对入境单和装运账单进行电子处理:
- 如果出口商提前出口了货物,并且在允许的实现期限(包括印度储备银行延长的期限)到期后发放了此类出口的销售收益,则应允许出口商获得关税抵免。
-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海关发放的关税抵免应超过与先前出口商品的销售收益中未实现部分相关的不合格关税抵免金额。
- 此外,如果海关总署署长或海关署长有理由认为对出口货物提出的索赔不是虚假的,那么他可以在实现出口收益后以书面形式记录理由后,允许对此类出口实行关税抵免。
- 对于出口到向的出口 尼泊尔、不丹和缅甸,关税抵免 只有在这些国家的进口商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兑现不可撤销信用证的销售收益后,才允许按此类商品的价值向印度出口商开立。
2。关税抵免的使用
收到的关税抵免应用于支付根据1975年《关税法》(1975年第51号法令)第一附表对进口商品征收的关税。
3.出口没有资格获得关税抵免
根据本计划,以下出口类别或行业没有资格获得关税抵免。
不符合关税抵免资格的出口类别
| 序号 |
不符合关税抵免资格的出口类别或行业 |
| 1 |
根据ITC-HS出口政策附表2,受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 |
| 2 |
《对外贸易政策》第2.46段所涵盖的进口货物的出口 |
| 3 |
通过转运方式出口的货物,即起源于第三国、终止于第三国但经印度转运的出口货物 |
| 4 |
须遵守最低出口价格或出口关税的货物 |
| 5 |
《对外贸易政策》下的视同出口,包括向出口导向型单位("EOU")、特别技术园区("STP")等提供的供应 |
| 6 |
由位于特别经济区/自由贸易仓储区/电子硬件技术园区/生物技术园区/出口加工区内任何单位制造或出口的货物 |
| 7 |
由获得100%出口导向型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制造或出口的货物 |
| 8 |
依据相关《对外贸易政策》签发的预先授权或免税进口授权下出口的货物 |
| 9 |
由国内关税区单位制造并供应至特别经济区/自由贸易仓储区单位的货物 |
| 10 |
在特别经济区/自由贸易仓储区/出口导向型单位/电子硬件技术园区/生物技术园区/出口加工区制造,并通过国内关税区单位出口的货物 |
| 11 |
依据1962年《海关法》(1962年第52号)第65条,在仓库中部分或全部制造的货物 |
| 12 |
享受1997年4月1日第32/1997号海关通知优惠的货物 |
| 13 |
未在海关自动化系统的装运单或出口单证中申报关税抵免的货物 |
| 14 |
制造后已投入使用的货物 |
4。取消关税抵免
在以下情况下,应取消向出口提供的关税抵免:
- 如果某人违反该法或任何其他现行法律中与出口或电子票据有关的任何规定,则海关总监或海关关长可在调查后取消关税抵免或电子凭证。
- 那些被取消的电子凭证应被视为从未允许出口商使用,相应的海关官员应收回此类电子凭证中使用或转账的关税抵免金额。
- 在调查待定期间,有关海关官员可以暂停上述电子凭证或该出口商的电子关税信用分类账或从该电子票据转移的任何关税抵免额的运作。
5。追回超额发放的关税抵免额
在以下情况下,应追回已发放的超额关税抵免:
- 如果给予出口商的关税抵免额超过出口商实际有权获得的关税抵免额,则应由出口商本人或应有关官员的要求偿还此类超额的关税抵免。应按1962年海关法第28AA条规定的利率退还金额和利息(利息不低于10%但不超过30%)。
- 如果出口商未能偿还超额的关税抵免和利息,则应按照1962年《海关法》第142条规定的方式收回这些款项。第142条规定了追回应付给政府的款项的方式。
- 允许的超额关税抵免应被视为从未允许出口商获得。因此,如果出口商未能在15天内偿还这笔款项和利息,则海关主管官员可以对出口商采取行动,并按照1962年《海关法》第142条规定的方式追回上述关税抵免金额。
6。在出口收入未实现的情况下收回关税抵免金额
出口商有权享受关税抵免,前提是出口收益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允许的时间内以可兑换外汇兑换。如果出口商未能兑现出口收益,则应对他采取以下行动,以追回关税抵免,前提是:
- 如果允许出口商获得关税抵免,但出口货物的销售收益未在联邦紧急事务管理局规定的期限内兑现,则出口商自行或根据有关官员的要求偿还超额关税抵免额和利息。利息应按1962年《海关法》288AA的固定利率计算。金额应在实现期到期之日起的15天内退还。
- 如果印度储备银行批准了任何延期,并且出口商提供了延期的证据,则允许出口商在较长的时间内实现出口收益。但是,如果他仍未兑现出口收益,则出口商需要在延长期限到期后的15天内支付关税抵免额和利息。
- 如果部分销售对价已经兑现,则应退还与未发放的销售收益有关的关税抵免。
- 如果出口商未能在15天内偿还关税抵免,则应允许适当的海关官员按照1962年《海关法》第142条规定的方式追回此类金额和利息。
- 在收回上述金额期间,在向海关支付追回的关税抵免和利息之前,不允许在随后的出口中获得进一步的关税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