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央邦高等法院最近在2018年7月5日的命令中通过的命令中,印多尔商品及服务税上诉机构兼州税联合专员和印多尔州税助理局长对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处以1,32,13,683卢比的要求和罚款已得到确认。
案件事实:
- 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的车辆正在将货物从马哈拉施特拉邦浦那(瓦德基)经印多尔和其他不同的地方运送到诺伊达。
- 2018年4月27日对他们的车辆进行了检查。
- 经询问,车辆的司机(运输工具负责人)出示了账单和查兰票。
- 电子方式账单经询问,发现运送货物的请愿人运输公司没有上传/更新电子运单的B部分,这是必需的。该行为违反了2017年CGST法案第68条和2017年CGST法案第138条的规定。
- 因此,根据该法第129条启动了诉讼,并根据该法第122条处以罚款,因为他在没有文件封面的情况下运输应税货物。
由 M/s Gati 近铁快车私人有限公司承运
- M/s Gati Kintetsu Express Pvt Ltd认为,在州际和州内供应商品或服务期间,请愿人无意逃税,并且由于技术错误,eway法案的B部分无法更新。
- 该理由被驳回,理由是商品及服务税的门户网站提供了申诉选项,以防申请人在更新电子方式法案的B部分时遇到任何问题。请愿人没有提出任何此类申诉,也没有就更新本来不可能考虑的技术错误提出任何书面申诉。
- 如果B部分未更新,则电子方式账单不是真实/合法的,因此,当可以选择在商品及服务税门户网站上提出申诉时,这不是一个小错误,也不能被视为技术错误。
根据第138条的规定以及CGST第68条,每位携带价值超过5万卢比的货物的注册人员都需要在电子运单的A部分中提供货物的详细信息,并需要在其中提供运输细节 电子路费账单的B部分 在货物开始运输之前,在公共门户网站上。
如果未能提供此类细节,将根据CGST法第122、129和130条执行处罚程序。
| 条款 |
未携带电子路单的处罚规定 |
| 第 122(xiv) 条 |
特定违规行为的处罚:
应税人、注册人及任何人,在运输应税货物时未附具相关文件(如电子路单),须缴纳罚款:卢比 10,000/- 或拟逃避税款,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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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29 条 |
过境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扣押、没收与放行
依据 2017 年《中央商品及服务税法》第 129 条:
任何人违反本法或相关规定运输或储存货物,该货物及相关文件须被扣押/没收,并在缴纳罚款后予以放行:
货物所有人主动配合的情况:
a. 应税货物:以应缴税款的 100% 作为罚款
b. 免税货物:货物价值的 2% 或 25,000 卢比,以较低者为准
c. 或提供相当于上述金额的担保
货物所有人不配合的情况:
a. 应税货物:货物价值的 50% 减去已缴税款
b. 免税货物:货物价值的 5% 或 25,000 卢比,以较低者为准
c. 或提供相当于上述金额的担保
i. 无须正式命令即可扣押/没收
ii. 未给予陈述机会不得处以罚款
iii. 可在提供保证金及担保后临时放行
iv. 付款后,程序即告终结
v. 未付款的,依第 130 条启动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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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30 条 |
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没收与罚款征收:
若扣押/没收后 7 日内未缴纳税款及罚款,货物/运输工具须予没收。
a. 罚款金额最高可达货物市场价值(不含税)
b. 最低罚款 = 第 129(1) 条规定的处罚金额
i. 未给予陈述机会不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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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货物的所有者没有出面缴纳税款和罚款;
a. 如果是应税商品;商品价值的50%减去已缴纳的税额,
b. 对于豁免商品;商品价值的5%或25,000卢比,以较低者为准。
c. 在提供与上述金额相等的担保后
i. 未向运送货物的人发出扣押令或扣押令,不得扣押或扣押此类货物或运输工具。
二。在不给予陈述机会的情况下,不得确定任何税收、利息或罚款。
三。被扣押或扣押的货物,应在执行保证金和提供担保或缴纳适用的应付税款、利息和罚款后临时释放(第67(6)条——检查、搜查和扣押的权力)
iv。缴纳税款和罚款后,所有诉讼均应视为结束。
v. 如果不缴纳税款和罚款,将启动进一步的程序 u/s 130。第 130 秒 没收货物和运输工具并征收罚款:
如果运输任何货物的人或货物的所有者在扣押或扣押后的7天内未缴纳税款和罚款,则所有此类货物或 运输工具 应被没收,该人将被处以以下刑罚
a. 罚款不应超过商品的市场价值减去那里的税款
b. 不应低于罚款的处罚 u/s 129 (1)
i. 未给予陈述机会,不得下令没收物品或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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