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IC发布了关于商品及服务税下二次折扣或售后折扣待遇的澄清

Published on:
September 20,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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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及服务税(GST)委员会第56次会议的建议,CBIC发布了一份新的通告,以澄清与商品和服务税(GST)下提供的二级或售后折扣的税收待遇有关的问题。

这一澄清旨在确保法律在不同的实地结构中得到一致的执行。关于是否应通过折扣和相应撤销对接受国商品及服务税产出负债的相应撤销来减少商品及服务税产出负债,一直存在模糊之处。

售后折扣在销售完成后提供。例如,制造商向经销商提供基于绩效的折扣、现金折扣等。此类折扣通常通过金融或商业信用票据提供。

在这方面,CBIC已于2025年9月12日发布了251/08/2025-GST,以解决与商品及服务税下二级或售后折扣的处理有关的各种疑问。

本文对发布的澄清进行了详细讨论:

问题1:收款人是否有权就通过金融/商业信用票据获得的折扣申请ITC?

➢ 根据CGST法案第16条,每个注册人都有权在不供应用于业务或促进业务的商品的情况下申请ITC;

➢ 较早的通告(第92/11/2019-GST号,日期为2019年3月7日)澄清说,商品供应商可以发行金融/商业信用票据。但是,他无权减少其原始纳税义务。由于交易价值不会因发行金融/商业信用票据而降低,因此向收款人收取的税款也不得减少。

➢ 因此,收款人无需撤销根据金融/商业信用票据提供的折扣所产生的ITC,因为供应品的原始交易价值没有减少,相应的纳税义务也不会减少。

➢ 示例:

○ 制造商开具的原始销售发票价值:100 印度卢比 + 18 印度卢比 IGST

○ 通过中国提供 10 印度卢比的售后折扣;

○ 经销商仅支付90卢比。但是,商品及服务税的总金额为18卢比。

○ 因此,经销商有权申请18/-印度卢比的ITC。

问题2:是否应将售后折扣视为经销商向终端客户供应商品所支付的对价,作为向最终客户供应其制造的商品的诱因的货币价值?

在某些情况下,商品及服务税官员将制造商向经销商提供的折扣视为经销商向最终用户提供的商品的 “对价”。在此背景下,CBIC澄清说:

● 根据CGST法案第2(31)条,“对价” 包括任何刺激商品或服务供应的行为的货币价值, 无论是收件人还是任何其他人

  1. 未与最终客户直接达成协议:在制造商与最终客户之间没有任何协议的情况下,该交易涉及以下两个独立供应:

○ 从制造商到经销商的一个;以及

○ 其次是从经销商到最终客户。

● 在这种情况下,问题的本质是销售合同。在将货物所有权转让给买方后,销售即告完成。一旦发生这种情况,买方成为货物的所有者,卖方就没有剩余的所有权或索赔了。

● 经销商从制造商那里获得商品的所有权,然后将其出售给最终客户。制造商与经销商之间的交易以本金对委托人的方式进行。

● 这些折扣只是为了提供有竞争力的价格,以推动销售,而只是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向制造商提供的任何独立活动无关。

因此,可以明确指出,这种折扣不能作为刺激进一步供应这些商品的货币价值计入对价。

  1. 如果存在直接协议:

● 但是,如果制造商与终端客户达成协议,以折扣价供应商品,则制造商可以向经销商发行商业或金融信用票据,使该经销商能够以商定的折扣率向最终消费者提供货物。

● 因此,这种售后折扣应包括在总体考虑范围内,因为这是促使经销商向最终客户供应商品的诱因。

问题3:制造商向经销商提供的售后折扣是否可以视为代替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开展的活动的对价?

在此事中,CBIC澄清说:

● 当经销商获得此类售后折扣时,他们可能会参与促销活动以促进销售。

● 但是,这些活动通过增加经销商自身的收入,促进了经销商自己拥有的商品的销售。

● 因此,折扣只会降低商品的销售价格,与向制造商提供的任何独立服务无关。 因此,不得将此类售后折扣视为单独的服务供应交易的对价。

 

● 但是,如果经销商开展特定的促销活动,例如广告活动、品牌合作、定制服务、特别促销活动、展览安排或客户支持服务等,则商品及服务税是可以想象的,

● 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此类服务,并明确规定了此类供应的应付对价。

● 经销商向供应商提供不同的服务,同样的服务应缴纳商品及服务税。

结论

售后折扣是诉讼中的一个关键问题,商品及服务税官员打算以未支付此类报酬为由撤销ITC。该通告将明确应纳税立场。该通告澄清说,如果是商业信用票据,买家有权完成ITC,除非协议中另有规定,否则折扣不被视为向经销商付款,除非达成协议,否则促销费用不得计入商品及服务税。

CA Sachin Jind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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