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拓展印度市场的 सिंगापुर企业会遇到一个截然不同的会计环境,即使是经验丰富的财务团队也可能措手不及。与新加坡更灵活的报告框架不同,印度的会计体系建立在几个独特的支柱之上:
挑战不仅限于准则的统一。印度的《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财务报表必须遵循的精确格式(附表III),并强制规定了折旧的特定使用寿命(附表II)。每家公司——无论规模大小——都必须在严格的截止日期前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经审计的账目。
消费税(GST)的五级税率结构、几乎所有公司间支付的源泉扣缴(TDS)义务,以及没有最低门槛的转让定价文件要求,使得印度的合规负担比大多数东盟市场更重。
本指南涵盖了新加坡企业在进入印度市场前后需要了解的关键信息:
印度会计准则(Ind AS)由 会计准则委员会 (ASB),并由印度公司事务部(MCA)根据2015年《公司(印度会计准则)规则》发布通知。这些准则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为蓝本,并与其基本趋同,但包含反映印度法律和经济状况的特定例外和修订。
印度此前遵循印度公认会计原则(IGAAP),之后通过印度会计准则(Ind AS)过渡到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强制采用始于 2016年4月1日 针对大型公司,这显著提高了印度财务报表对国际投资者和管理跨境合并的新加坡母公司的可比性。
印度会计监管体系由以下三个机构管理:
新加坡企业需要跟踪这三个机构的最新动态,以保持合规。
印度会计准则的实施遵循分阶段、基于门槛的方法:
低于这些门槛的公司继续沿用旧的会计准则(AS)。当新加坡企业在印度设立实体时,这种双层体系至关重要。
有一条规则具有深远的长期影响:一旦公司采用印度会计准则,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性的,它 不能再恢复 到旧的准则,即使其净资产后来跌破了门槛。这使得最初的实体结构和规模决策从一开始就非常重要。如果新加坡母公司遵循印度会计准则,所有印度子公司也必须遵循印度会计准则,无论其各自的净资产如何。
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2(41)条,印度的法定财政年度从 4月1日至3月31日 ——这与新加坡灵活的财政年度或常见的日历年方法不同。新加坡企业实际上管理着两个 独立的报告周期,这会影响合并报告时间表、公司间对账和审计安排。外国母公司的子公司可以向中央政府申请使用替代财政年度进行合并,但批准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的。
印度会计准则和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都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这意味着其概念基础相似。然而,印度的印度会计准则包含特定的例外条款,并且2013年《公司法》规定了额外的列报要求(附表三格式),这在新加坡更灵活的框架中没有直接的对应项。
主要差异包括:
.avif)
除了上表之外,还有四个运营领域值得密切关注:
在印度注册的每家公司——包括新加坡企业的子公司——都必须任命一名 法定审计师 该审计师必须是根据《2013年公司法》第139条在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注册的执业特许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董事会必须在公司注册成立后30天内任命首任审计师。
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在年度股东大会(AGM)上批准,该会议必须在 财政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 (对于3月31日年结的公司,即9月30日前)举行。报表随后必须提交给公司注册处——未能按时提交将招致罚款,并可能影响公司的“活跃”状态。
《2013年公司法》第128条要求所有会计记录必须:
新加坡企业若依赖集中式全球金融平台,必须确保其印度数据符合当地存储和货币计价要求。不合规将导致责任人面临5万至50万印度卢比的罚款。
除经审计账目外,印度公司还必须提交:
错过这些截止日期将导致复合罚款:初始罚款1万印度卢比,外加每日100印度卢比的滞纳金,公司最高罚款20万印度卢比,每位董事最高罚款5万印度卢比。董事需承担 个人责任 并必须从个人资金而非公司资金中支付罚款。
.avif)
新加坡母公司与其印度子公司之间的交易被归类为国际交易,必须按公平交易原则定价。根据 第92E条 《所得税法》规定,公司必须:
关键:没有最低门槛。 即使是单笔符合条件的国际交易,也会触发表格3CEB的申报义务,截止日期为 10月31日 相关评估年度。对于涉及集团内部服务费、特许权使用费或贷款的新加坡企业而言,这是一项经常被忽视的合规要求。
VJM Global的转让定价团队帮助新加坡企业准备表格3CEB文件,并在集团内部交易中确定公平交易价格——在10月31日截止日期之前完成,而不是等到收到通知之后。
董事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必须由至少两名董事签署,包括(如适用)一名全职董事。印度实体的驻新加坡董事根据印度法律承担个人合规义务——而不仅仅是公司的义务。主要要求包括:
印度采用差异化的企业税收结构:
在印度注册的子公司符合国内公司资格,可根据第115BAA条(2019年引入)享受25.17%的税率。通过分支机构运营的新加坡公司则面临高达43.68%的税率——大约 高出18个百分点 。对于大多数新加坡企业而言,仅凭这一税率差距,在当地设立子公司就比设立分支机构是更明智的结构选择。
.avif)
自2017年7月1日起,商品及服务税 (GST) 取代了此前的间接税,实行五级税率结构:
按月申报者必须提交GSTR-1(销项供应)在 次月11日 前,以及GSTR-3B(汇总申报)在 20日。营业额不超过5千万卢比的小型纳税人可选择根据QRMP方案按季度申报。
TDS是一种预扣机制,要求付款方在支付服务费、租金、专业服务费以及其他特定款项前扣除税款。 第195条 适用于向在印度应纳税的非居民支付的任何款项,无起征点豁免。需每月申报TDS。
印度和新加坡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 (DTAA),涵盖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资本利得和营业利润。根据该协定,主要的预扣税减免包括:
要享受DTAA优惠,新加坡实体必须提供:
如果没有有效的TRC,印度付款方必须按较高的国内税率扣缴。外国公司还需要一个印度PAN才能以电子方式提交表格10F。
会计影响: 印度实体的记录必须清晰地 区分收入类型 以便在评估时准确识别符合协定条件的收入。账簿结构不佳是企业未能享受DTAA优惠的常见原因——而这种疏忽的代价可能非常巨大。
VJM Global 为新加坡企业提供DTAA申报咨询服务,涵盖TRC要求、10F表格合规性,以及如何构建会计记录以确保从第一天起充分利用协定优惠。
新加坡企业有三种主要的结构选择:

将业务外包给印度专业事务所的实际优势:
对于需要此类专业支持的新加坡企业,VJM Global 拥有30多年协助外国公司在印度运营的经验,提供全方位的合规服务,包括法定审计协调、转让定价文件(3CEB表格)、公司注册处(ROC)备案(AOC-4和MGT-7)、商品及服务税注册、源泉扣缴税申报以及DTAA咨询。
该团队还协助配置会计系统以满足附表III的要求,并管理从3月31日年终到10月至11月申报季的紧凑申报时间表。
在您的印度实体开始运营之前,请完成以下步骤:
在运营开始之前:
印度采用印度会计准则(Ind AS),该准则是由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制定并经公司事务部通知的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趋同的准则。公司采用复式记账的权责发生制会计系统,财务报表必须按照 附表三格式 编制,该格式由《2013年公司法》规定。
印度会计准则(Ind AS)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大体趋同,但并非完全相同。印度引入了特定的例外情况:套期会计(仅允许IFRS 9)、投资性房地产(仅限成本模式)以及议价购买收益(通过其他综合收益处理)。熟悉IFRS的新加坡企业不应假定两者完全等同。
印度法定会计年度的起止时间为 4月1日至3月31日 ,这是《2013年公司法》第2(41)条所规定的。这适用于所有在印度注册的公司,包括新加坡企业的子公司,从而为母公司带来了双重报告周期。
是的,印度和新加坡签订了双重征税协定(DTAA),大幅降低了预扣税率:股息降至10%,利息降至15%(银行支付为10%),特许权使用费/技术服务费降至10%。要享受优惠,新加坡实体必须提供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出具的税务居民证明,并在印度税务门户网站上以电子方式提交10F表格。
是的。《2013年公司法》规定,法定审计必须由在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CAI)注册的执业特许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新加坡持牌审计师无法履行此职责。某些合规申报,包括转让定价会计师报告(表格3CEB),也需要特许会计师的认证。
未按时提交 AOC-4 表格(财务报表)或 MGT-7 表格(年度申报)将处以初始罚款 10,000 印度卢比,加上每日 100 印度卢比的持续违约罚款,公司罚款上限为 200,000 印度卢比(20 万卢比),每位董事罚款 50,000 印度卢比。董事必须从 个人资金中支付罚款,并且无论是否支付罚款,根本的申报违规行为仍必须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