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审计法及条例

Published on:
May 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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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进入新加坡的外国公司经常会发现,这里存在两个并行的审计制度——一个管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另一个管理私营公司。弄清楚哪个框架适用于您的实体,是需要解决的首要合规问题之一。

1966年审计法》 通过审计长办公室(AGO)管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涵盖政府机构和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 《公司法》第50章 负责私营公司的法定审计要求,并由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监管。

这两个框架共同构成了新加坡的合规环境。进入市场的外国公司可能根据其结构和资金来源与其中任何一个系统打交道。

主要要点

  • 《1966年审计法》授权审计长审计所有公共部门账目和处理公共资金的实体
  • 私营公司必须在注册成立后3个月内委任一名注册审计师,除非其符合豁免条件
  • 连续两年满足三项规模门槛中任意两项的小型公司,可能有资格获得审计豁免
  •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监管私营公司审计;新加坡审计准则(SSAs)与国际标准紧密一致
  • 违规行为将面临最高5,000新元的罚款和潜在的监管行动

新加坡的审计格局:两大独立框架

新加坡为 审计监管设立了独立的法律支柱。 《1966年审计法》 (2020年修订版,自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为公共部门审计奠定了法定基础。 《1967年公司法》 (第50章)管辖以下机构的法定审计: 私人公司

在新加坡设立实体的外国企业主要受《公司法》要求的约束。然而,《审计法》直接适用于以下机构:

  • 接受政府拨款或公共资金
  • 管理公共合同或基础设施项目
  • 与法定机构或公共部门合作

这正是 “资金流向追踪” 审计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该机制通过2017年的一项修正案引入,允许审计长追踪公共资金,从政府机构一直追溯到私人承包商和非政府组织。

为支持这一框架, 《2018年公共部门(治理)法》 通过第5部分的规定,将审计义务扩展到法定机构,其中涵盖了第1、2、3类公共机构的财务管理、审计师任命和报告要求。

《1966年审计法》:公共部门审计框架

宗旨与范围

《1966年审计法》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锚定于国会和总统。它授权审计长审计政府账目、公共机构以及任何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以确保纳税人资金得到妥善管理。

关键定义与覆盖范围

第2(1)条定义了决定审计覆盖范围的两个术语:

  • “公共机构” — 任何根据成文法设立的、用于公共目的的机构
  • “公共资金” — 政府或公共机构收到或代其收到的所有款项,包括贷款、信托以及为公共利益自愿支付的款项

这一宽泛的定义将私营实体也纳入了审计范围。管理政府拨款项目的私营公司,或接受公共补贴的非政府组织,都可能属于审计总署的审计范围。

审计总长的职责和权力

第3节 规定了审计总长的核心职责:

  • 审查和审计所有会计主任和受托管理公共资金人员的账目
  • 核实已采取合理预防措施以保障公共资金的收取和保管
  • 确认资金已按预期用途支出并获得适当授权
  • 确保有有效的规则和程序来管理收入的评估和收取

第6节 赋予审计总长广泛的调查权力:

  • 自由查阅所有记录、账簿、凭证和文件
  • 有权要求任何人作出解释
  • 有权对个人进行宣誓质询
  • 能够搜查公共机构中的账簿和记录

不遵守或阻挠将面临最高达 5,000新元罚款或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第6A节 (于2017年引入)提供了程序性保护:个人不能以自证其罪为由拒绝提供信息。然而,该法案授予“使用豁免权”——这意味着所提供的信息通常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该个人的证据。但虚假信息犯罪不在此例外。

资金流向审计

2017年的修正案引入了 第4A节,使总审计署能够将公共资金的追踪范围从直接的政府受款人扩展到第三方。

主要特点:

  • 仅在财政部长认为符合公共利益并指示总审计长进行审计时启动
  • 涵盖拨款、补贴、贷款、担保、财政援助和供应合同(包括分包合同)
  • 适用于非政府组织、承包商、自治大学以及任何接收或支付公共资金的实体
  • 范围仅限于遵守适用的条款和条件

对供应商和拨款接受者的合规影响:

接受公共资金的组织应保持严格的财务控制和完善的文档记录。总审计长可能会要求提供记录,以证明资金是按照拨款条件或合同条款使用的。

刚接触新加坡公私合作模式的外国公司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因为对于不熟悉该框架的实体而言,文档记录不全通常是引发审计的原因。

报告与问责

该法案下的主要报告义务包括:

  • 第7节 — 总审计署人员受严格保密义务约束;审计期间获得的机密信息不得披露
  • 第8节 — 总审计长的报告必须提交给 总统 并随后 提交至国会,通常在每年七月初

这些报告会带来实际后果:调查结果可能引发补救措施、内部调查,并对受影响的实体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害。

2023/24财年审计长报告指出公共部门实体存在25项重大失误,其中包括国家公园管理局(NParks)和新加坡体育理事会(SportSG)的采购和合同管理问题,以及收入处理和IT控制方面的失误。

新加坡私人公司的法定审计要求

默认审计师委任要求

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所有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审计师——可以是公共会计师或ACRA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审计师任职至首次年度股东大会(AGM),之后公司可以重新委任或更换审计师。

审计师的法定职责

第207条 定义了审计师的职责:

  • 对财务报表是否提供 真实而公允的观点 公司财务状况的
  • 核实是否符合 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
  • 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差异或违规行为
  • 为拥有子公司的公司提供合并报告
  • 检查会计及其他记录是否妥善保存
  • 立即向注册官报告任何未得到充分处理的违反法令行为

审计师薪酬

第205(16)条 规定了费用设定程序:

  • 对于在股东大会上任命的审计师:费用在该大会上确定,或经授权由董事确定
  • 对于由董事或注册官任命的审计师:费用相应确定
  • 应要求向股东披露费用
  • 费用可在客户与审计公司之间协商

辞职和解职程序

公司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具体取决于审计师是辞职还是被解职:

  • 根据具体情况(辞职或解职)提供适当通知
  • 如需解职,应召开特别股东大会
  • 解职需要股东特别决议;辞职需要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 在...内通知注册官 14天 根据第173A条

不遵守规定将处以罚款:

  • 第205(17)条:罚款不超过 S$5,000 针对公司及每位违规董事
  • 第207(10)条:罚款不超过 S$4,000 针对阻碍或拒绝审计师查阅

对外国公司的相关性

外资实体与本地注册公司面临相同的三个月审计师任命截止日期,无论其母公司总部设在哪里。这一截止日期经常与母公司的财政日历或延迟的ACRA注册时间表冲突,导致在业务开始之前就出现合规漏洞。

对于管理跨司法管辖区实体的跨国公司,主要实际考量包括:

  • 确认新加坡子公司的注册日期,以便追踪三个月的任命窗口期
  • 使新加坡审计时间表与集团报告要求保持一致
  • 确保所任命的审计师已在ACRA注册(而非仅仅是来自其他司法管辖区的集团审计师)
  • 了解SFRS与母国标准(如IFRS、US GAAP或Ind AS)有何不同

新加坡的审计豁免:小型公司、小型集团和休眠公司

小型公司豁免

第205C条规定了合格标准:

私人公司符合“小型”资格,如果它满足 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过去两个连续的财政年度

  1. 年度总收入 ≤ 1,000万新元
  2. 总资产 ≤ 1,000万新元
  3. 员工人数 ≤ 50人

实体必须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连续两年满足“三项指标中符合两项”的财务门槛。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小型集团豁免

对于企业集团内的公司,资格要求满足 两项测试:

  • 单个公司必须符合小型公司的资格
  • 整个集团必须在 合并基础上符合“小型集团”的资格

如果更广泛的集团超出限额,仅满足小型公司门槛是不够的。合并集团测试专门针对大型跨国集团的外国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如果仅根据其在新加坡的运营情况,可能看似符合资格。

休眠公司豁免

第205B条 豁免休眠公司(自成立以来或自上一财政年度末以来没有会计交易的公司)。

确定休眠状态时可忽略的交易:

  • 根据章程进行的股份配发
  • 公司秘书或审计师的任命
  • 注册办事处的维护
  • 法定登记册的保存
  • 根据成文法支付的费用、收费、罚款
  • 规定名义金额

任何超出这些例外情况的活跃金融交易 立即撤销休眠状态,尽管该公司在整个财年都处于休眠状态的财政年度内,豁免权仍然有效。

资格取消与持续义务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三种豁免类型——小型公司、小型集团和休眠公司。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失去豁免资格:

  • 在财政年度内不再是私人公司
  • 连续两年未能满足三项标准中的两项
  • 发生任何(不在豁免清单上的)会计交易

失去豁免资格并不能免除所有合规义务。即使是豁免公司也仍须:

  • 编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UFS)
  • 根据第199条规定维护适当的会计记录
  •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 向ACRA提交年度申报表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申请和政府补助资格仍然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无论公司是否具有 审计豁免 状态,都要求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监管机构与新加坡审计准则 (SSAs)

ACRA的职责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是以下领域的首要监管机构: 私营公司审计。主要职能包括:

  • 注册公共会计师和会计实体
  • 通过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 (PAOC) 制定质量标准
  • 开展检查和质量保证审查
  • 为未能委任审计师的公司委任审计师
  • 发布涵盖七个质量指标的审计质量指标 (AQI) 披露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与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 (ISCA)新加坡会计委员会 (SAC) 合作,以执行专业标准。

新加坡审计准则 (SSAs)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遵循正式程序制定新加坡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在提交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 (PAOC) 批准之前,需要获得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批准。

新加坡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对齐: 新加坡审计准则 “基于” 国际审计准则 (ISAs) 制定,并与现行的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仅根据当地法律要求进行有限修改。这种对齐确保了新加坡的审计符合全球公信力标准,这对于将新加坡审计环境与其本国规范进行比较的跨国公司尤为重要。

新加坡审计准则涵盖:

  • 风险评估与审计规划
  • 证据收集与文件记录
  • 重要性阈值
  • 报告要求与意见形成

在会计准则方面, 会计准则委员会 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之下,自2023年4月1日起负责管理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接替已解散的会计准则理事会。

审计长独立性

审计长享有结构上的独立性,以保障审计的公正性:

  • 由总统任命 (而非其账目被审计的政府)
  • 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
  • 宪法条款保障审计长的独立性

现任审计长: 黄伟忠先生,于2025年2月8日获任命,拥有35年公共部门经验,曾任国内税务局局长和国内税务局(IRAS)首席执行官。他接替了服务约6年的吴顺宝女士。

常见问题

什么是2019年审计法?

新加坡没有“2019年审计法”。正确的立法是 1966年审计法,其现行版本为2020年修订版(自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该版本包含了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所有修订,包括引入“资金流向审计”条款的2017年重要修订。

谁是新加坡审计长,其职责是什么?

现任审计长是 黄伟忠先生,由总统于2025年2月8日任命。根据1966年《审计法》,审计长负责审计政府账目、公共机构以及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审计长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以确保公共问责制。

在新加坡,哪些公司可豁免法定审计?

三类公司符合审计豁免条件:

  • 小型公司 连续两年满足以下三项标准中的两项(收入≤1000万新元,资产≤1000万新元,员工≤50人)
  • 小型集团 公司和合并集团均符合相同门槛
  • 休眠公司 没有会计交易

所有豁免审计的公司仍须编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履行其他合规义务。

新加坡的“资金流向审计”是什么?

根据1966年《审计法》第4A条(2017年修订)引入,资金流向审计允许审计长追溯公共资金从政府机构流向下游接收方——包括非政府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只有当财政部长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并正式指示审计长进行时,才能启动此项审计。

如果新加坡公司未能委任审计师,会发生什么?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可代表公司委任审计师。不遵守第205条规定,将处以不超过 5,000新元 的罚款,公司及每位违规董事均须承担。公司还必须根据第173A条规定,在委任或更换审计师后的14天内通知注册官。

新加坡审计准则(SSAs)是什么?

新加坡审计准则 (SSAs) 是由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 (ISCA) 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经公共会计师委员会 PAOC 同意)发布的专业指引,规定了新加坡审计的执行方式。它们与国际 审计准则 (ISA),仅有少量本地修订,以确保新加坡的审计符合全球公认的信誉标准,并在国际上保持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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