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入新加坡的外国公司经常会发现,这里存在两个并行的审计制度——一个管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另一个管理私营公司。弄清楚哪个框架适用于您的实体,是需要解决的首要合规问题之一。
《 1966年审计法》 通过审计长办公室(AGO)管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涵盖政府机构和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 《公司法》第50章 负责私营公司的法定审计要求,并由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监管。
这两个框架共同构成了新加坡的合规环境。进入市场的外国公司可能根据其结构和资金来源与其中任何一个系统打交道。
新加坡为 审计监管设立了独立的法律支柱。 《1966年审计法》 (2020年修订版,自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为公共部门审计奠定了法定基础。 《1967年公司法》 (第50章)管辖以下机构的法定审计: 私人公司。
在新加坡设立实体的外国企业主要受《公司法》要求的约束。然而,《审计法》直接适用于以下机构:
这正是 “资金流向追踪” 审计机制发挥作用的地方。该机制通过2017年的一项修正案引入,允许审计长追踪公共资金,从政府机构一直追溯到私人承包商和非政府组织。

为支持这一框架, 《2018年公共部门(治理)法》 通过第5部分的规定,将审计义务扩展到法定机构,其中涵盖了第1、2、3类公共机构的财务管理、审计师任命和报告要求。
《1966年审计法》将公共部门的问责制锚定于国会和总统。它授权审计长审计政府账目、公共机构以及任何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以确保纳税人资金得到妥善管理。
第2(1)条定义了决定审计覆盖范围的两个术语:
这一宽泛的定义将私营实体也纳入了审计范围。管理政府拨款项目的私营公司,或接受公共补贴的非政府组织,都可能属于审计总署的审计范围。
第3节 规定了审计总长的核心职责:
第6节 赋予审计总长广泛的调查权力:
不遵守或阻挠将面临最高达 5,000新元罚款或12个月监禁,或两者兼施。
第6A节 (于2017年引入)提供了程序性保护:个人不能以自证其罪为由拒绝提供信息。然而,该法案授予“使用豁免权”——这意味着所提供的信息通常不能在后续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该个人的证据。但虚假信息犯罪不在此例外。
2017年的修正案引入了 第4A节,使总审计署能够将公共资金的追踪范围从直接的政府受款人扩展到第三方。
主要特点:
对供应商和拨款接受者的合规影响:
接受公共资金的组织应保持严格的财务控制和完善的文档记录。总审计长可能会要求提供记录,以证明资金是按照拨款条件或合同条款使用的。
刚接触新加坡公私合作模式的外国公司应特别注意这些要求,因为对于不熟悉该框架的实体而言,文档记录不全通常是引发审计的原因。

该法案下的主要报告义务包括:
这些报告会带来实际后果:调查结果可能引发补救措施、内部调查,并对受影响的实体造成严重的声誉损害。
2023/24财年审计长报告指出公共部门实体存在25项重大失误,其中包括国家公园管理局(NParks)和新加坡体育理事会(SportSG)的采购和合同管理问题,以及收入处理和IT控制方面的失误。
根据《公司法》第205条规定,所有在新加坡注册成立的私人公司必须委任至少一名审计师——可以是公共会计师或ACRA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的三个月内。审计师任职至首次年度股东大会(AGM),之后公司可以重新委任或更换审计师。
第207条 定义了审计师的职责:
第205(16)条 规定了费用设定程序:
公司必须遵循特定程序,具体取决于审计师是辞职还是被解职:
不遵守规定将处以罚款:
外资实体与本地注册公司面临相同的三个月审计师任命截止日期,无论其母公司总部设在哪里。这一截止日期经常与母公司的财政日历或延迟的ACRA注册时间表冲突,导致在业务开始之前就出现合规漏洞。
对于管理跨司法管辖区实体的跨国公司,主要实际考量包括:
第205C条规定了合格标准:
私人公司符合“小型”资格,如果它满足 三项标准中的至少两项 在 过去两个连续的财政年度:
实体必须是一家私人公司,并且连续两年满足“三项指标中符合两项”的财务门槛。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

对于企业集团内的公司,资格要求满足 两项测试:
如果更广泛的集团超出限额,仅满足小型公司门槛是不够的。合并集团测试专门针对大型跨国集团的外国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如果仅根据其在新加坡的运营情况,可能看似符合资格。
第205B条 豁免休眠公司(自成立以来或自上一财政年度末以来没有会计交易的公司)。
确定休眠状态时可忽略的交易:
任何超出这些例外情况的活跃金融交易 立即撤销休眠状态,尽管该公司在整个财年都处于休眠状态的财政年度内,豁免权仍然有效。
这些规定适用于所有三种豁免类型——小型公司、小型集团和休眠公司。 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失去豁免资格:
失去豁免资格并不能免除所有合规义务。即使是豁免公司也仍须:
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于税务申报、银行开户申请和政府补助资格仍然至关重要。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无论公司是否具有 审计豁免 状态,都要求提供最新的财务报表。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是以下领域的首要监管机构: 私营公司审计。主要职能包括: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与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 (ISCA) 和 新加坡会计委员会 (SAC) 合作,以执行专业标准。
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的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遵循正式程序制定新加坡审计准则。这些准则在提交公共会计师监督委员会 (PAOC) 批准之前,需要获得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批准。
新加坡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的对齐: 新加坡审计准则 “基于” 国际审计准则 (ISAs) 制定,并与现行的国际审计准则保持一致,仅根据当地法律要求进行有限修改。这种对齐确保了新加坡的审计符合全球公信力标准,这对于将新加坡审计环境与其本国规范进行比较的跨国公司尤为重要。
新加坡审计准则涵盖:
在会计准则方面, 会计准则委员会 在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之下,自2023年4月1日起负责管理新加坡财务报告准则(SFRS),接替已解散的会计准则理事会。
审计长享有结构上的独立性,以保障审计的公正性:
现任审计长: 黄伟忠先生,于2025年2月8日获任命,拥有35年公共部门经验,曾任国内税务局局长和国内税务局(IRAS)首席执行官。他接替了服务约6年的吴顺宝女士。
新加坡没有“2019年审计法”。正确的立法是 1966年审计法,其现行版本为2020年修订版(自2021年12月31日起生效)。该版本包含了截至2021年12月1日的所有修订,包括引入“资金流向审计”条款的2017年重要修订。
现任审计长是 黄伟忠先生,由总统于2025年2月8日任命。根据1966年《审计法》,审计长负责审计政府账目、公共机构以及管理公共资金的实体。审计长直接向总统和国会汇报,以确保公共问责制。
三类公司符合审计豁免条件:
所有豁免审计的公司仍须编制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履行其他合规义务。
根据1966年《审计法》第4A条(2017年修订)引入,资金流向审计允许审计长追溯公共资金从政府机构流向下游接收方——包括非政府组织、承包商和分包商。只有当财政部长认定符合公共利益并正式指示审计长进行时,才能启动此项审计。
会计与企业管制局(ACRA)可代表公司委任审计师。不遵守第205条规定,将处以不超过 5,000新元 的罚款,公司及每位违规董事均须承担。公司还必须根据第173A条规定,在委任或更换审计师后的14天内通知注册官。
新加坡审计准则 (SSAs) 是由新加坡特许会计师协会 (ISCA) 审计与鉴证准则委员会(经公共会计师委员会 PAOC 同意)发布的专业指引,规定了新加坡审计的执行方式。它们与国际 审计准则 (ISA),仅有少量本地修订,以确保新加坡的审计符合全球公认的信誉标准,并在国际上保持可比性。